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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心得十篇


(篇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意义重大深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监察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任务新要求,强化使命担当,忠诚履行职责,全力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能力水平。

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化改革。党的**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反腐惩恶、激浊扬清,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监察法在总则开宗明义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彰显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强政治定力。纪委和监委是政治机关,学习贯彻监察法,就要提高政治站位,学出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烈自信,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深刻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根本保障也在于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问题线索研判、反腐形势分析、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关键环节审核把关等具体工作中,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监督,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顺利推进。要持续加强建章立制。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严格规定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建章立制、实践完善的过程,需要根据监察法要求探索建立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决策、执纪执法、纪法衔接、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全要素运用各种调查措施,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构建高效顺畅、规范有序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要全力推动延伸拓展。监察法将监察对象扩大到6类人,面对大量的村居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被纳入监察范围,必须增强基层监察力量,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要坚持重心下移,加强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探索赋予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监察职能,推动监察向基层延伸,使群众身边的公职人员受到严密监督。

牢记政治使命,全面履职尽责。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坚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定位,激发更加有力的使命担当、更加强烈的责任自觉,全面履行、一体贯彻纪检和监察两项神圣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恪守权责边界,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获得大进步、大提升。要从严监督不松劲。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监委职能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重点要牢牢抓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个有力武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在早发现、分类处置、用好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上不断深化,用严格的监督使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高压反腐不停步。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突出精准发现、精准严惩、精准施治,聚焦“三类重点人”和重点领域,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彰显强大震慑力,全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要不忘初心再出发。牢固树立人民立场,把监察工作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紧密联系起来,聚焦群众感觉不幸福、不快乐、不满意的问题,扎实推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综合整治,开展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移风易俗等专项治理,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守政治信仰,强化自身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更需善行善治,纪检监察干部至为关键。监察法第七章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65条还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以案谋私”“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滥用职权”等9种行为法律责任,划出了纪检监察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学习贯彻监察法,就要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信仰、更加纯粹的党性觉悟,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纪检监察队伍。要形神兼具,深度融合。持续开展谈心谈话和家访活动,做实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思想理念、职责业务、干部感情、文化作风的全面深度融合,强化“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要纪法兼通,持续提升。纪委监委担负神圣使命,既要善于执纪又要精于执法,干部能力直面全新课题与挑战,普遍存在知识恐慌和本领恐慌问题。要积极开展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培训,通过大学习、大培训,深化学思践悟,培养纪法兼通、本领高强的“专才”。要内外兼顾,强化监督。改革后,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的政治考验更加严峻、“围猎”风险更加突出、利益诱惑更加巨大,更要强化自我监督,探索建立查办案件质量责任制,着力完善内控制约机制,不给干部犯错误的空间和机会;
更要强化外部监督,细化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落实机制,探索其他监督方式实现路径,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二)

监察法,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刻阐释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导向、聚焦方向和具体指向。而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的方式惩治腐败。

通过观看《带你了解监察法》视频资料,加深了我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识一:监察法是公权力监督利器,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这意味着反腐败机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独立性更强。同时,我们要更新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识二:从前行政监察属于自体监督,监督执行力效果不佳,而《监察法》的制定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它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最后,作为一名纪检工作人员,我需要不断学习、正确把握监察法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强化纪法贯通,强化工作衔接。用更高的标准严于律己,用实际行动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篇三)

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一是认清形势。监察法把党的**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勇于担当。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篇四)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人员的监察程序和责任制度,并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对象,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接下来,社区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身为基层工作者,我们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坚定理想信念,夯实使命担当,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依法公开工作信息,提升工作透明度,维护良好工作作风,为加快建设品质社区、活力社区、美丽社区、人文社区、和谐社区做出积极贡献。

(篇五)

3月20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开启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新征程。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学深悟透用好监察法这一法治反腐利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学深法律条文,深刻认识实施监察法的基本要义。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也是履行监察职能的基本遵循,必须逐章逐条逐句认真学习,做到学深学透、熟知精通,从中深刻认识国家制定实施监察法的基本要义。监察法是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总结。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构筑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治保障。

悟透法治精神,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党的全方位、全过程领导,从初核、立案到采取留置措施、提出处置意见和审查意见等,严格按照规定向党委报告,确保监察工作始终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进行。要促进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要强化法治反腐理念,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纪依法惩治腐败。既要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用好“四种形态”,教育挽救干部,又要与法律惩处贯通,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用好法定职能,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监察法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础性法律,必须坚持依法履职,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察职责。要把准职责定位。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必须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这“两把尺子”用好,既协助党委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又用法律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衔接、优势互补。要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委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特别是规定了留置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反腐败法治难题。要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全要素试用监察措施,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特别是把依法用好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严把关留置审批,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

(篇六)

南宋诗人戴复古在《寄兴》中写道:“黄金无足色,白璧有微瑕”。换言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2018年3月20日公布实施的《监察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集党的最新反腐理论、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精华之大成,结构合理、逻辑严谨。作为一项呱呱坠地的新制度,也不可能十全十美,仍有一些细节未来可以日臻完善。

一、需明确律师介入,有利于法法贯通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刑事诉讼法》第2条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在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方面,《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寻求律师救济的权利。而作为借鉴《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特别是侦查手段的《监察法》,虽然在第5条规定了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通篇只字未提律师救济机制。虽然《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开展讯问以及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但从既往公安系统、检察系统查办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司法实践来看,即便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但仍不能完全遏制少数案件选择性录音录像的司法猫腻存在,并出现了少量有影响的冤假错案。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虽然监察委的干部政治素质整体比较高,但在涉及到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时,应该有允许律师适当介入的规定,以保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贯通性、一致性。

二、监察委内部专门监督机构设置的考量

《监察法》第55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随后,自中央到地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内设机构也不断优化整合。其中,纪委系统有一个内设部门叫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解决好纪委自身监督的问题。那么,各级监察委设立的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又该是什么模式呢?十九大报告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方面规定,监察委同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第一种思路就是二级合署办公模式,在纪委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加挂监察委的监察官监督室牌子。第二种思路是名称不变,业务划线。监察委的干部——监察官,其实也可以称为监察干部。从语义角度来讲,纪委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可以涵盖监察干部。但在合署办公条件下业务上可以划分条线,监委可以监督自己的非党员干部和一部分党员(例如一般干部),纪委的干监室监督另一部分党员(例如中层以上干部)。第三种思路是完全重置一个新机构。这种思路不可取,有悖于中央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精简机构、优化职能配置的政策精神。类似的,还有《监察法》第12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于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上述第三种思路亦不可取。

三、监察委应该向同级人大做工作报告

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公布后,形成了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一委两院模式。一府两院必须向同级人大做工作报告。而目前《监察法》第53条规定,监察委只需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无需向同级人大做综合性的工作报告。这条规定其实值得商榷。因为《监察法》第54条同时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专项工作报告可能仅涉及辖区一些大要案的专报,且面向对象范围较窄,仅是人大常委会委员,没有面向当地全体人大代表。可能立法者考量的是工作保密的缘由。实际上,在检察院反贪、反渎职能划转到监察委之前,检察院查办的贪腐案件均是涉密的,包括大量的其他普通刑事案件,而且各地“两会”期间,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仍然在向人大报告查办贪腐的情况,并无不妥。关键是拿捏好保密的尺寸。宏观的数据、信息可以公开,个案的具体信息未经法定程序和方式公布,则不公开。另外,各地的监察委主任由当地纪委书记兼任。有的人可能考虑到纪委书记每年均要向党代会做工作报告,若再向人代会做工作报告,有重复作业之嫌。其实不然,前者接受的是党内监督、党委监督,而后者接受的是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人民的监督才是更重要的监督。

(篇七)

监察法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大背景下出台的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反腐败事业向深水区迈进的重要里程碑。党的**以来,党中央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把握整体和局部的辩证关系,创造性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显著成效。学习运用监察法,必须深入把握“四种形态”这一宝贵经验,深刻理解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有机联系,找准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勤学笃行,为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做出有益探索。

高举旗帜,提高政治站位。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着重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学习运用监察法,首先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主张为指引,全面准确把握我们党一贯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方针,主动把“四种形态”要求融会贯通运用到监察工作和反腐败实践中。要把贯彻落实监察法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有力武器,认真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着重了解监察对象单位的政治生态和监察对象个人的政治表现,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分类施策,既要及时纠正“四个意识”不强的一般性问题,也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的典型问题,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立起来、严起来。

知行合一,积极探索实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积极帮助转隶干部学习领会“四种形态”要义,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把全委的思想拧成一股绳,始终把抓早抓小的理念贯穿于整条监察业务链中。要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把教育挽救干部作为更加紧迫的任务,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学习政策法规等手段,迅速补齐筑牢对非党员公职人员的第一道防线。要在第二、三种形态上下功夫,全面探索运用监察法明确的政务处分手段,动辄则咎,防止干部由一般违纪违规坠向违法犯罪深渊。要毫不放松第四种形态,“零容忍”惩治腐败行为,确保反腐利剑锋芒常在。

强桩固基,完善自身建设。强有力的“护林系统”是履行好监察职能的保障。海沧区开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眼望整片森林,积极构建“一线化立体式全覆盖”监督体系,为践行“四种形态”创造有利条件:配置力量“一线化”,转隶干部全部充实到业务一线,区纪委监委从事日常监督和调查处置的人员占比超过总编制数的75%,努力确保人林比例适当;
监督格局“立体式”,形成了区纪委监委居中坐镇、巡察组游击清扫、派驻组蹲点驻防的三支“护林员”队伍;
监督对象“全覆盖”,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限,实现对区直机关部门和街道两大“主林区”无死角监督。下一步,海沧区将继续优化工作机制,强化人员保障,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让整片森林都尽情沐浴在监察的阳光下。

(篇八)

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对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监察职责范围、管辖问题、监察权限程序等内容作了诠释,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为了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监察法,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要切实将法治思维贯彻落实到执纪执法办案工作中,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一是要认真学习监察法,深刻认识到制定《监察法》是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需要,深刻理解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制之举。二是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全覆盖开展监察工作。要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三是要强化自身监督。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提升监察工作透明度。

(篇九)

2018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年份。这一年,既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枢纽的关键一年。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更加得到认可。

    时代与时俱进,社会如朝霞一般,必将会破除云雾,光芒撒像阴暗!今年的全国两会在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上是大快人心,是时代格局的一个重大事件。在全国各大代表团围绕监察法草案的具体内容,代表们发言热烈,各抒己见,积极响应这次重大的审议。一些代表直击此法重点,“这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彰显了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经验以法律形式的全面固化,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的又一制度样板,是对国家监察权从严监督制约的“法律之笼”。

2018年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的成立。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具有政改性质,打破了现有的宪法体制,形成人大之下“一府两院一委”的格局,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也将成为与行政权、司法权相平的权力,是对国家机构产生制约的特殊机构,为民为国,人民拿起制约腐败的利剑,是当下社会乃至全国人民渴望及其向往的,而如今利剑已铸,反腐斗争的道路必将如推枯拉朽般重击腐败的主体,为国家建设更加坚定,社会更加和谐打造一片美好灿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一步表明了国家对咱人民群众利益的关心,进一步确定了建设开展以“民生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政廉洁的人民认可的国家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成为人民放心的国家机构,是祖国在实干中让人民放心,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一项划时代的重要决策与行动。它代表的不仅仅是以习近平主席领导班子为主体的领导下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富强,民主、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决心,更是国家与党对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的严格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执行将带给人民的是更加公平正义的环境,加快实现伟大中国梦。

(篇十)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消息传来,立即引起了干部的强烈反响。大家纷纷表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市各级干部都开展了学习监察法,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

监察法把党的**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切实抓好监察法的贯彻落实,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全面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要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维护人民利益;
要强化自身监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严防“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监察法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们党员们一致都在关注。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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