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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0-23 18:55:02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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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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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实施方案

 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体,升规纳统是对企业培育、成长、入库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也是反映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根据《XX 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的通知》(X 统字〔2022〕7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抓好升规纳统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进政府服务方式、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把培育和扶持企业升规纳统作为客观、真实反映全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工作目标 在市、县、乡三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乡镇全面摸排、行业部门培育、统计部门纳统”的工作体系,对纳统工作实施闭环管理,对全市所有“准四上”企业(达到纳统标准 80%及以上,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个体户以及建成项目投产情况等进行全覆盖监测。各级、各相关部门聚焦精准培育,加快企业发展壮大,对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及时纳统,全面准确反映全市高质量发展成效。

 三、纳统范围 “四上”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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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入库标准和申报要求依据省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纳统原则 (一)“先入库再有数”原则。达到规模的“四上”单位要申请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名录库才能报送统计报表。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要负责对主管的行业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将初核达到纳统标准的“四上”单位向统计部门报送,以便及时做好升规纳统服务工作。

 (三)“在地统计”原则。除了建筑业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外,其他行业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纳统时间 “四上”单位纳统分月度纳统和年度纳统。

 月度纳统审核工作在 2 月至 12 月开展。根据省统计局要求,2 月份,县级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 1 月 8 日;3 月至 12月,县级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当月 6 日。符合纳统标准的新开业单位(指上年第 4 季度至当年新开业单位)可进行月度纳统,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 2 月至 11 月,12 月月度纳统仅限建筑业、房地产和其他有 5000 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年度纳统分两批次进行,时间一般为每年 11 月至次年 1月,具体时间以当年省统计局下发通知为准。“小升规”企业仅能通过 2 月月度和年度纳统申报入库。

 六、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纳统标准对全市未纳统企业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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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分层、分类培育,对已达到“四上”条件尚未纳统的企业,要抓好原因分析,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及时纳统;对“准四上”企业,要实时监测成长,重点推进培育,明确纳统期限。

 统计部门负责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的牵头协调、调度汇总。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及时调度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情况;建立“准四上”企业季度监测工作通报机制,并及时通报监测情况;组织力量加强调研,开展纳统工作集中培训,确保全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高效衔接、顺畅运行。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调度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推送给统计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业企业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提供在全市登记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包括基本单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登记注册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并按照“月度更新,动态维护”的原则及时提供最新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在全市登记的外资企业,包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00 万元及以上的广告、知识产权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登记的全部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企业名单,提供报告期内各行业营业收入达到纳统规模80%及以上的企业名单(含企业具体营业收入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 1600 万元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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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和个体户、营业收入 1600 万元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做好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1600 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 800 万元及以上的驾驶员培训业、营业收入 400 万元及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业法人单位;做好交通运输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

 商务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 16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 4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主营业务收入 16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单位;做好贸易业单位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限额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以及营业收入 8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等法人单位;宣传、动员、督促企业申报纳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00万元及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00 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法人单位。城管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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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0 万元及以上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环境卫生管理、城镇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等行业法人单位。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1600 万元及以上会计行业法人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做好升规纳统企业市级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1600 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法人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400 万元及以上的文化艺术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旅游业等行业法人单位。

 科技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00 万元及以上的研究和实验发展类、科技中介、创业空间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所有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400 万元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福利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婚姻中介服务、殡葬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负责提供登记单位详细信息。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00 万元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行业法人单位。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00 万元及以上的兽医服务业、农牧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机械设备租赁等行业法人单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1600 万元及以上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营业收入 8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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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及以上的环保咨询、环境与生态检测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

 城乡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1600 万元及以上的水利管理业法人单位。

 体育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400 万元及以上的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体育表演服务、体校及体育培训、体育设备和用品出租等行业法人单位。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1600 万元及以上的土地管理业,营业收入 800 万元及以上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

 海洋发展渔业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00 万元以上的渔业、海洋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开展水产市场单位主体纳统工作。

 邮政部门负责提供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1600 万元及以上的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其他寄递服务等行业法人单位。

 国资部门负责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中涉及国有企业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所监管单位名录信息及相应经济指标信息。

 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提供的“准四上”单位清单按时间要求报同级统计部门,并负责对所管辖行业“准四上”企业的培育、筛选、摸排、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时组织申报;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及协调推进,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做好政策推送,加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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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升规纳统工作专班,每季度结束后次月中旬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针对纳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意见,并部署下一步工作,确保升规纳统工作正常开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 XX 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升规纳统专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研究解决升规纳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升规纳统工作方案,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导调度,强化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确保相关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升规纳统工作负总责,要加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压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充分挖掘本部门统计数据、行政记录及互联网信息对主管领域达到或接近统计入库标准的单位进行初核,协助配合统计部门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和做好达标单位及时入库纳统工作。统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宣传介绍各种惠企政策,引导企业充分运用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纳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广泛支持、积极配合企业培育升规纳统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高质量升规纳统工作专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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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市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对升规纳统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对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纳统情况进行通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鼓励企业升规纳统。继续执行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 50%;对首次纳统、在库存续期满 1 年且成长性良好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里政策给予奖补支持,推动企业自愿申报纳统。(以上两项市级财政奖励政策实施日期截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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