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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6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1-30 09:40:05 推荐访问: 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淳化县 组织工作

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6篇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6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6篇

篇一: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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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在乡、镇(地区)纪检部门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期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四)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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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党组织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应及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并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五)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乡、镇(地区)党委、

  政府及纪检部门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章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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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二)监督村级财务,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四)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五)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六)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七)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遵守执行情况;(八)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协助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九)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十)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了解村务监督内容的相关情况,查阅村级档案资料,知晓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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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询权。对村级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有权进行质询,并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村民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可建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二)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村级各项民主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滥用监督权力。(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四)认真完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五)加强与村民沟通协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六)积极化解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误解和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

  第五章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村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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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村务决策监督。主要是监督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民参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村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经督促仍不及时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三)村级财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把关。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落实情况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村民的举报。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情况,应认真记录在案,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由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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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规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监督。组织对村民

  委员会成员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

  对于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按照《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定监督事项。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的要求,以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二)调查收集民意。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对监督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三)核实分析研究。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四)制定督查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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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出合理的督查方案。(五)下发整改通知。按照督查事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督查

  方案的内容,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六)监督落实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分工,认真细致、

  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七)公开反馈结果。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公

  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乡、镇(地区)应定期召开本乡、镇(地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及时掌握和指导本乡、镇(地区)村务监督工作,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会议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或研究重大事项之前,要事先将会议议题向村党组织汇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的村务监督工作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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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第十八条建立考评制度。由乡、镇(地区)村务公开协调小

  组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每年年终要开展述职述廉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向村民公布。

  凡民主测评不称职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程序依法依规罢免,或劝其自动辞职。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适当扣除当年岗位补贴。

  (一)村级重大事项监督不到位的。(二)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三)因工作不负责、处理不当或监督不到位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建立工作台帐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包括参与的重要活动、监督的事项、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都应按要求认真、如实记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手册》中,列为村务档案。第二十一条建立申诉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地区)、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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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乡、镇(地区)、村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标识牌与村委会标识牌规格一致,印章规格统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姓名、职务、照片以及工作职责、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要上墙公示。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岗位补贴。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自行解决。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乡、镇(地区)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地区)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体系,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进行量化考核,乡、镇(地区)村要分别签订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促进村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XXX民政局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工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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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司发〔2006〕27号)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

  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

  务公开,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效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事项之外,对司法行政机关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执法事项都要依法全面如实及时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推行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行政管理和执法内容、环节程序和结果的公开,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对政务公开形式的规范和完善,使人民群众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渠道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使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翔实、形式规范、程序严密、制度健全。省司法厅在做好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应明确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推行政务公开事项的范围和种类:(一)部门职能类公开事项;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类公开事项;(三)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类公开事项;(四)行政许可类公开事项;(五)人事管理类公开事项;(六)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类事项;(七)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类公开事项;(八)其它类公开事项。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具体事项:(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仲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人;(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四)劳教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三试”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七)司法行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安置复转军人、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下列形式:(一)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和公示;(三)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联席会、工作通报会,向社会各界公开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发布重要政务信息。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程序。政务公开应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进行。主动公开必须经过审核、公开、建档等基本程序,并与行政管理总体运行程序有机结合。依申请公开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并成为行政管理运行的基本环节。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项目、内容、公开形式、程序、公开时限、责任人和监督检查办法。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和制度应当分类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已上报备案的政务公开目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引进开发相应的系统软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平台,促进政务信息共享,并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推行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推行政务公开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务公开工作内容,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政务公开的形式、程序和途径。要把政务公开的教

  育工作纳入机关公务员考试、考核和法制教育的总体规划中,切实增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公开政务的意识。

  第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能规定,围绕公开的事项、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执法权限、服务承诺等环节,建立健全下列相关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应当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三)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政务情况制度。(四)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政务情况制度和对新闻媒体披露重大问题的核查和回复制度。(五)政务公开投诉处置和结果反馈制度。(六)人民群众特邀监督制度。(七)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八)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门监督。

  第四章推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第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觉履行政务公开责任主体职责。第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是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工作部门。第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任务明确到部门,内容具体到项目,责任落实到岗位。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机关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评议。第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部门,要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4.12.02•【文号】残联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12.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3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修订稿)经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原则同意交由各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后试行。中国盲协、中国聋协、中国肢协、中国智协、中国精协均已召开四届二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并一致通过。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进一步修订本级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各地残联要认真贯彻中国残联四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专门协会工作,为专门协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人员保证,切实发挥专门协会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活跃”。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一、为使专门协会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专门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三、专门协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贯彻执行中国残联主席团和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的决议;在中国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专门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四、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门协会主席和中国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

  五、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

  作;驻会副主席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六、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本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七、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议制度八、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

  九、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本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会议1-2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参加,京外副主席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是: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中国残联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联席会议由理事会分管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中国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其他有关领导和京内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参加。主要内容: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工作,研究和确定专门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

  十二、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联席会议均要事先准备,有计划地进行,由专门〖HT〗协会秘书处协助安排和协调。

  第四章调研制度十三、专门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主席和副主席开展调查研究,并受主席团的委托,进行专项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中国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十四、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

  联和中国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十五、专门协会秘书处对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会议或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必要时提交中国残联理事会,或建议以提案形式,向全国人大、政协进行呼吁。

  第五章工作要求

  十六、专门协会委员会应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针对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服务,协助并配合残联做好工作,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促进各类别残疾人之间的融合,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融合,推动“三个活跃”目标的实现。

  十七、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中国残联对地方专门协会进行联系和指导。省级专门协会每年向中国残联专门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八、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中国残联,每年在爱耳日、全国助残日、爱眼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十九、专门协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进展情况提供给专门协会各位委员,对涉及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主动与中国残联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二十、专门协会参加的国际活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向中国残联领导书面报告。

  二十一、专门协会行文和印章使用,由本协会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签批。重要事项及文件报中国残联领导签发。

  第六章附则二十二、中国残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确保专门协会开展工作。专门协会募集的专项资金,由计财部代管。

  二十三、专门协会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设在组联部,协助各专门协会驻会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二十四、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残联。

  

篇四: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闽政办函[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闽政办函〔2008〕78号)

  本厅各处,法制办、信访局,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单位通过办公资源网“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提供。

  第五条各办文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并选择“信息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信息类别”可参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确定。第六条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厅保密办(文电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厅保密办报保密主

  管部门审定。第七条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

  “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文电处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文电处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文电处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印刷厂电脑室排印后,在输入电子公文库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信息公开库,由信息技术处和省政府公报室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在“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保障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分工是:计划基建体改处、秘书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工作机构、设区市政府领导等相关信息;法制办、秘书处负责规章和工作规则;计划基建体改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人事任免;财税金融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秘书处负责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总值班室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分工,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于10天内通过“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报送,信息技术处负责导出并发布到“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选择优秀条目加以编排,经分管电子政务的厅领导审批后,推荐在“中国政府网”发布。

  (二)一般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报送,领导活动和重大会议专稿应在定稿送媒体前报送。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版的同时,应将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送信息技术处存档。

  第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省政府公报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省政府公报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登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公报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厅保密办审核后,由公报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

  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篇五: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吉府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府发〔2009〕13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

  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二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操作力,创新政府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推动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市委、市政府重

  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必须遵循“围绕中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工作任务和程序第四条督查工作任务(一)对市委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二)对市政府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三)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四)对《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五)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六)对政府系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七)对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的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第五条督查工作程序(一)对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督查。1、立项。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及时拟定督查工作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突出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2、交办。督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府办文件下发各责任单位执行落实。3、督办。通过电话、面商、或开会等方式掌握动态,确立重点,实行跟踪督

  查。必要时,发《督办通知单》给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办,或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

  4、反馈。责任单位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科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评估总结向市政府专报。

  (二)对省市领导批示件和其他查办件的督查。1、登记。领导批示件或其他查办件立项后,将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办结时限等登记在统一印制的《领导批示件督查登记簿》。2、承办。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转办。通过发《督办通知单》或交办单的形式转承办单位。承办时限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反馈,个别特殊事项不得超过1个月。(2)自办。对内容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或不宜转办的事项,明确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及督查科直接组织力量办理。3、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采取电话、面商等形式定期进行催办,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电话询问应做好详细电话记录备查;对重点查办件,必要时派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办;对紧急情况随时催办并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4、审核。审核办理结果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按照“谁主办、谁反馈;谁交办、报告谁”的原则,承办部门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办理结果审核后,及时向市政府领导专报。5、归档。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督查办结报告有关领导阅知后,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即可办结归档;个别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通过《督查与通报》、印发文件、参阅件等形式进行刊载。(三)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督查。

  1、确定督查调研题目,拟制调研提纲。重点围绕决策落实运行过程开展调研,抓住决策不落实问题和决策落实过程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

  2、搞好联络接洽,深入实地调查。可采取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察访、发放调查表、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

  3、资料搜集整理,撰写调研报告。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工作的办理督查。1、交办。市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与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沟通,提出拟办意见,市政府召开交办会,进行专门布置并交办任务。2、承办。各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及时开会研究,确定办理目标,分解办理任务,指定办理人员,确保办理效果。3、答复。对“两会”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受领办理任务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并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建议人或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附上《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4、督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跟踪,通过电话或会议调度办理进度,协调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满意件,组织协调承办单位“二次办理”,力争提高满意率和转化率。5、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工作部门和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或政协提案委。

  第三章承办职责和承办时限第六条各级承办单位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七条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落实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

  第八条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书面报告交办单位。

  第九条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市政府办督查科要及时抓好督查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一般要求3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例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议定事项一般要求10个工作日内督查落实。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条责任制度。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并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第十一条报告制度。反馈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必须严格按照督查事项办理要求报告进展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编印《督查与通报》、《督查专报》及时反映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快速及时、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第十二条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及时汇总整理、分析综合督查事项情况,及时通报。第十三条联系制度。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建立工作联系渠道,加强沟

  通协调,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第十四条考核制度。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系统政务工作综合考评的内

  容,主要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调研课题的质量和采用情况,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保密制度。在督查过程中,要严守机密,对于失泄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督查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十六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工作机构、各部门办公室要明确督查专职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并指导协调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市长例会、现场办公会)、调研、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其他专业科室负责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促督查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责建议等方面的权力,鼓励、支持督查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办公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要成为领导同志开展督查工作的主要助手,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定期研究督查工作,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大督查”工作机制,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选配具有实践经验、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分析研究、文字综合能力,热爱督查工作的同志从事专职督促检查工作。为保持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连续性、实效性,专职督查工作队伍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督查工作人员可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市长办公会(现场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阅览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保障督促检查活动必需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要主动与同级党委督查工作机构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适用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5.23•【文号】中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

  行)》的通知

  (中办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宣传,认真查找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把《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从严要求和关心爱护相

  结合,切实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执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第二章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

  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

  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

  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

  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

  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

  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

  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

  料;(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第十一条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

  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20年九月整理).doc

  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32号)和《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京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3〕484号)的精神,结合XXX农村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体系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靠群众,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履行好村务监督工作职能。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乡、镇(地区)纪检部门的指导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与村民委员会同期换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

  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四)熟悉本村情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职。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列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全体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党组织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党组织应及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并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第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测评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五)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及纪检部门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开展以下工作:(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落实;(二)监督村级财务,定期检查、审核财务收支情况;(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四)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五)依法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六)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七)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遵守执行情况;(八)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协助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九)对村民委员会的重大违纪问题,直接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十)其他需要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的工作职责。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了解村务监督内容的相关情况,查阅村级档案资料,知晓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二)质询权。对村级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有权进行质询,并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及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村民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可建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二)坚持依法依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村级各项民主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滥用监督权力。(三)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四)认真完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五)加强与村民沟通协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六)积极化解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误解和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第五章监督内容第十三条村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村务决策监督。主要是监督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民参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表决。(二)村务公开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盖章。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村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务监督委员会

  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或者重新公布;经督促仍不及时公布或者不重新公布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地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三)村级财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把关。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落实情况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村民的举报。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情况,应认真记录在案,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由村民委员

  会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规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监督。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工作进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罢免建议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参与,并实施监督。对于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按照《北京市村务监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程序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定监督事项。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的要求,以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二)调查收集民意。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对监督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三)核实分析研究。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研

  究。(四)制定督查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制定出合理的督查方案。(五)下发整改通知。按照督查事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督查方

  案的内容,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六)监督落实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分工,认真细致、

  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七)公开反馈结果。通过发布公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及时公布

  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第七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共同参与、集体研究、集体审核、集体表决,并做好记录。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乡、镇(地区)应定期召开本乡、镇(地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会议,及时掌握和指导本乡、镇(地区)村务监督工作,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会议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地区)、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或研究重大事项之前,要事先将会议议题向村党组织汇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的村务监督工作报告,应

  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第十八条建立考评制度。由乡、镇(地区)村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每半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每年年终要开展述职述廉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向村民公布。

  凡民主测评不称职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程序依法依规罢免,或劝其自动辞职。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的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适当扣除当年岗位补贴。

  (一)村级重大事项监督不到位的。(二)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三)因工作不负责、处理不当或监督不到位的,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建立工作台帐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包括参与的重要活动、监督的事项、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都应按要求认真、如实记录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手册》中,列为村务档案。第二十一条建立申诉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和乡、镇(地区)、区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处理。第八章工作保障第二十二条乡、镇(地区)、村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到“六有”,即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履职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标识牌与村委会标识牌规格一致,印章规格统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姓名、职务、照片以及工作职责、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要上墙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岗位补贴。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自行解决。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乡、镇(地区)财政予以解决。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地区)应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考评体系,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进行量化考核,乡、镇(地区)村要分别签订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促进村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阻挠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XXX民政局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工委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接市委湛组电传20185号通知后我市分公司及时通过oa工作通知进一步强调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全面强化条例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情况报告

  市直机关工委:接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

  例(试行)的通知》(湛组电传〔2018〕5号)后,我市分公司高度重视,坚决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摆在突出位置,深入开展了各项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部署落实为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11月26日,我市分公司就通过QQ工作群,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了布置。接市委湛组电传〔2018〕5号通知后,我市分公司及时通过OA工作通知,进一步强调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全面强化《条例》贯彻落实。二、多措并举,抓好学习教育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我市分公司多措并举,采取多途径深化学习教育。一是开展专题学习。将《条例》学习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支部会议的学习内容,深入开展专题学习,目前,全市已完成专题学习的党支部12个,参与学习人数累计300多人次。二是抓好专题培训。将《条例》的学习纳入书记讲党课内容,完成了5个支部书记讲党课。三是组织集中考试。为加深对《条例》基本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一方面通过

  动员广大党员登录共产党员网进行边学习边测试;另一方面下发《条例》学习测试卷,要求每个支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考试,深化学习教育。

  三、着重规范,提升支部建设质量和水平一是全面强化排查摸底。对全市邮政40个基层党组织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基层党组织工作情况。二是开展支部达标创优工作。对照《条例》、《广东邮政基层党支部主要任务清单》和《不达标党支部的七种情形》逐条进行自查自评,从根源上挖掘党支部党建工作存在的不足。三是规范支部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和市直工委要求,规范印发了《党内组织生活记录本》、《党员谈心谈话记录本》、《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登记本》以及《党员学习记录本》“四本”,全面规范基层党组织基础工作。特此报告。

  

篇九: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3•【字号】大政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政发[2004]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

  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在市委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十一、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三、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物价稳定。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社会管理事务、有关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

  章、决定、命令和上级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审查中发现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法规相抵触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持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

  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三十六、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二)讨论经济社会形势,重要法规议案、规章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区市县政府、先导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家和省政府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和重要报告、方案;(五)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八)分析经济社会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

  事项;(十)讨论决定市属大专院校(含成人高校)的成立、调整、撤销,市级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立、调整;(十一)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

  撤销;(十二)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十三)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

  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四十、市长碰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工作任务和形势,结合各位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实际,交流情况,沟通意见,研究推进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其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党组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准备文字汇报材料,于会前3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会前1天分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其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其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提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市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其会议纪要由办公厅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向下转达。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规模。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10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承接全国性会议,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十三、严格会议纪律,坚持请假制度和会议缺席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等接到市政府会议通知,应按时出席会议。参加市政府重要会议一律着正装。凡因出差、出访、生病、另有会议和重要活动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定期通报会议出席情况。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

  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

  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本部门、本地区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权限审批公文。四十八、向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市长审批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报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由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五十、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转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按照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五十一、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法规、规章草案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复核,呈请市长签发。五十四、市政府专用批件的送审和签发,按有关规定程序和分工执行。各承办部门每季度须将已制发的市政府专用批件报市政府备案。

  五十五、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及其他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应在《大连日报》上刊登,并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大连”网站上用中、英文发布。市政府各部门适宜公布的文件,也应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五十六、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积极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各部门在向市政府报送纸介质公文的同时,要通过网络或磁介质报送电子文件。市政府积极推行网上发文。为建设好市政府宏观数据库,各部门应及时提供数字化信息。

  第十章作风纪律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工作。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在市内检查工作等活动不配警车;到区市县检查工作或调研,各地干部不在行政区界或高速公路口迎送;需就餐时一律实行工作餐。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不为各部门和区市县的会议活动发贺信、XXX,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XXX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

  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的规定,发扬艰苦

  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等各项廉政规定。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副市长、秘书长离连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离连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附则

  六十五、受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厅依据本规则,制定和修订会议管理、公文送审、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七、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十: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绍政办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绍政办发〔2016〕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4日

  绍兴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合理、权责分明的工作管理体制和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三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遵循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和各区、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统一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教育系统教师、卫计系统卫计技术人员、文化体育等行业专业人员的招聘由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报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信息;(三)接受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核;(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拟聘人员;(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条件设置与信息发布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结合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公开招聘工作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社保部门。第八条招聘岗位条件设置应符合事业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要求,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限制户籍范围。第九条招聘岗位专业设置以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基础性岗位原则上按专业大类进行设置。专业性岗位可以按专业名称设置,但应将相近相关专业纳入范围。第十条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放宽到45周岁。第十一条有执业资格限制的行业(岗位),可以通过学历加行业(岗位)任职资格的形式设置招聘条件。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一)事业单位的名称或基本情况;(二)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三)报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四)招聘的方法和主要程序;(五)报名的方式和时间地点;(六)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和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

  (七)查询有关信息的网站及咨询、监督电话;(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招聘公告应当通过人力社保门户网站、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报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发布补充公告。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技能等条件;(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四)招聘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电子邮件报名、网络系统报名等方式。现场报名应在招聘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后进行;通过电子邮件和网络系统报名的,在招聘公告发布后即可报名,但有效报名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方式报名,提交的报名材料须全面、真实、准确。第十七条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双人并行方式,一般安排初审、复审两轮。人力社保部门对审查情况进行复核。第十八条对不符合报考资格的人员,招聘单位应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第十九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

  第二十条考核一般是根据岗位职能和要求,综合考察应聘人员的德才素质,进行定性分析评价,决定聘用与否。

  第二十一条下列引进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引进后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应聘人才在2人及以上的须以考试方式确定聘用人选。第二十二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第二十三条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低于招聘计划数的3倍,不足规定比例的,一般应当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并告知报考人员。对于紧缺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开考比例。紧缺岗位一般指经过2次公开招聘都无法开考的岗位。第二十四条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答辩式面试、情景模拟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实务操作、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进行。第二十五条面试执行考官抽签分组机制,面试考官从全市考官库随机抽取,每个面试小组由5名或7名考官组成。面试执行招聘部门和单位考官回避制度,区、县(市)应执行异地执考。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对面试考生的评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独立进行,并实行实名制。面试期间,面试考官不得有影响考生面试或影响其他考官对考生公正评价的表情、语言和行为。第二十七条面试考点实行封闭式管理,一般由面试区、候考区、候分区、考

  务办公室组成,面试区、候考区和候分区实行隔离。与面试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第二十八条面试成绩应当天公布。面试过程应全程录像或录音。面试原始资料、录像录音要保留一年备查。

  第五章体检与考察第二十九条根据招聘公告精神,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入围人员。第三十条体检由人力社保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实际,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其他体检项目(含体能测试)。第三十一条体检应当在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生应按要求如实作出明确的体检结论,并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第三十二条体检前,体检组织部门应当告知考生体检注意事项,并向考生明确体检纪律。体检时,须认真核实考生身份。体检结果应及时向考生公布。第三十三条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除按规定应当场或当日复检的项目外,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第三十四条考察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考察后应及时形成考察报告,明确考察结论。第三十五条考生自动放弃或在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情况的,应根据招聘

  公告精神决定是否递补。

  第六章公示与聘用第三十六条按照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发布公告的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监督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由事业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第三十七条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事业单位及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毕业学校、学历学位、专业等基本情况。第三十八条对公示没有问题或者有所反映但经调查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第三十九条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后,事业单位应根据拟聘人员情况,填写《绍兴市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审批表存入应聘人员个人档案。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应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人员、面试考官、考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招聘工作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一)应当实行公开招聘,但不实行公开招聘的;(二)未按规定权限或程序审批,擅自组织招聘的;(三)招聘岗位与本单位工作无关,因人设岗的;(四)以限制或排除公平竞争为目的,量身定做招聘条件的;(五)设置歧视性条件的;(六)违反公开招聘回避规定的;(七)指使、组织、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八)故意泄露考试、考核内容和其他保密事项的;(九)擅自变更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造成不良影响的;(十)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不良后果的;(十一)有其他严重影响公开招聘工作行为的。第四十五条人力社保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报考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七条应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报名材料或信息不实,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或通过伪造、涂改证件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扰乱报名秩序和招聘工作安排的;

  (二)在公开招聘考试中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三)在考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串通他人隐瞒事实,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或影响考察结论的;(四)故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病史,或在体检过程中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通过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方式进行作弊,影响体检结论的;(五)攻击公开招聘公告发布网站或网上报名系统,扰乱公开招聘秩序的;(六)招聘结果公布后,为达到个人目的,造谣诽谤,恶意举报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2016年9月10日起试行。

  

篇十一: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酒政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的通知

  (酒政发〔2012〕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属驻酒执法单位:现将《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酒泉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6日酒泉市政府服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优化发

  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酒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

  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高效便民的

  原则。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

  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府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

  服务的有机结合。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

  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并逐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第六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实行分级负责,市、县、乡三级行政机关分

  别负责为本级辖区提供政府服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府

  服务工作。第七条本市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政府服务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规

  定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服务主体第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提供政府服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授权提供政府服务。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注重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严格市场监管,改善经济调节,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的职能。第十条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决定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配置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政府服务的能力。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现代政府组织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合理设置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部门,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代理制等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柔性执法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

  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实现公共服

  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支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

  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强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除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政府补贴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一节公共服务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符合市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十七条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新能源产业、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扶贫、政府信息公开等服务。第十八条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行政机关提供,非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社会力量提供。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创业培训及创业服务等就业促进服务,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推进公民平等就业。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全面推行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

  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救助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在优先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福利服务的同时,逐步满足城乡居民福利服务需求。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力度推进国际明星城市和戈壁明珠城市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实施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给,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等部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开展继续教育,促进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推进教育公平。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集中开发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产业,着力培育新兴产业市场体系,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高科技工业园区。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覆盖

  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食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优先满足公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扶持科技研发,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知识普及。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等部门发展公益性体育事业,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增强全民体质。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趋势,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村工作、水利、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统筹城乡公用事业发展,逐步推进城乡公用事业一体化:

  (一)完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乡用电同价,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实现城乡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安全、方便;

  (二)加强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农村集镇村组绿化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乡居住环境整洁;

  (三)健全城乡综合运输体系,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客运站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重点布局物流园区,发展通道经济。大力优化公共交通体系,实现居民出行安全便捷和城乡客运一体化;

  (四)组织、支持公共服务企业发展邮政通信网络,实现城乡居民通信和上网等方便、快捷。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联村联户"活动,完善扶贫政策,加强扶贫培训,实施项目扶贫,组织社会扶贫,推进开发式扶贫,提高扶贫对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各项公共服务的规模、标准,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并分解下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工作,可以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项目。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服务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可以制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规划。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年度公共服务工作重点,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依法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适当补偿成本或者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公共服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根据社会

  平均成本、经营者合理收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价格。

  确定和调整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共服务价格,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采取措施,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控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减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担。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用途,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措施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节管理服务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和行政管理方式,在履行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形成社会管理服务合力。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社会管理机制,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信访部门建立健全接待人民来访工作平台,集中办理人民群众来访事项。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完善流动人口、特殊人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信息网络、社区、社会工作者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社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商务、工业和

  信息化、农业、金融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等自主创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检查,建立健全价格服务网络,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金融等部门采取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发展信用中介服务、完善激励惩戒机制、优化信用监管、开展宣传教育等措施,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围绕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统筹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提供经济调节服务。

  第四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金融、工业和信息化、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采取下列方式提供经济调节服务: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指导目录、产业政策;(三)调控投资规模、结构、方向、布局;(四)设立产业引导资金;

  (五)实行价格调控;(六)组织、协调调度煤、电、油、气、运输、通信等重要生产要素;(七)建立经济发展服务平台;(八)发布经济信息;(九)其他经济调节服务方式。

  第四章服务平台第一节电子政务平台第四十八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和提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网络与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政府网站群体系。政府网站群体系建设应当按照一级政府建设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建设一个子站的原则进行;已建设多个网站的,逐步实施合并。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并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第二节政务服务平台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负责集中办理有关政府服务事项,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效能投诉等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第五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

  负责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年检年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管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两个以上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进行梳理,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设在政务服务平台的窗口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协办部门所设的窗口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

  第三节社区服务平台第五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逐步在城市和农村组织建立统一的社区服务平台,集中办理有关服务事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服务平台建立和管理的指导工作。第五十六条下列服务事项可以通过社区服务平台集中办理:(一)行政机关在社区开展的有关政府服务事项;(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的有关自我服务事项,依法协助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政府服务事项;(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的有关公共服务事项。第五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组织整合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服务站点、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第五十八条社区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坚持精简和效能的原则,由行政机关派驻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

  第四节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第五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城一平台的原则,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社会求助服务平台,负责集中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求助事项。第六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社会求助工作,并接受同级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的指挥和调度。第六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公安部门应当整合110、119、122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统一的报警服务平台。第六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当组建统一的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系统,规范本行政区域各医院的急救号码,实现集中受理、统一调度。

  第五章服务公开第一节行政机关服务公开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设定政府服务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将设定政府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政府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编制政府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实施政府服

  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政府服务的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确定政府服务对象、方式等,依法可以采取民主评议、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将有关政府服务的实施结果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节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公开第六十七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服务公开工作。第六十八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公开信息:(一)编制和公布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二)编印和发放服务手册、便民服务卡,设置公开栏、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三)利用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四)举行听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五)建立服务热线和行风热线;(六)其他信息公开方式。第六十九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单位职能及依据、岗位职责;(二)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结果;(四)收费的依据、标准、收缴办法;(五)监督投诉以及联系方式;(六)其他信息。第七十条教育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招生、考试以及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卫生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重要设施设备建设、维修以及故障处理等重要信息,并对可以预见的可能影响社会公众生产、生活的有关事项,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从事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服务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三节基层自治组织服务公开第七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实行村(居)务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农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村(居)务公开相关工作的指导。第七十二条村(居)务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听证会;(二)设置公开栏、举办广播站、制作便民服务卡;

  (三)其他便于村(居)民广泛知晓的方式。第七十三条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居)务监督机构,负责村(居)务公开监督工作。村(居)务监督机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

  第四节社会组织服务公开第七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公开有关服务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服务公开工作。第七十五条社会组织可以利用政府网站、本组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开服务信息。第七十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者备案的章程;(三)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准则;(四)收费的依据、标准、收缴办法;(五)年度工作报告;(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鼓励和提倡社会组织公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七十七条基金会应当公开公益资助项目种类、申请条件和程序、评审程序和结果、资金使用和评估信息等。公募基金会还应当公开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方案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总额及详细使用情况、成本支出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一节财政保障第七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第七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财源建设,依法组织财政收入,规范税政管理,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不得越权制定税收、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不得通过变更财政收入科目等方式转移财政收入。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控制和减少一般性支出。公共服务支出重点向农村、基层、困难群众、贫困地区倾斜,增强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严格控制行政成本,规范会议经费、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经费、接待经费及出国(境)经费等支出,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政府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工程、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第八十一条进一步理顺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实行政府服务的财政分级负担制度。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实施政府服务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并遵循预算管理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第八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贴息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服务领域。

  鼓励社会力量向公共服务事业捐赠或者依法设立公共服务基金。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一般消费等经常性支出。

  第二节组织保障第八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第八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开展政治思想、理想信念、廉洁从政等教育,培养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提高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第八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及时解决政府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组织公务员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工作,充实基层政府服务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制举办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第八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开展电子政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依法行政、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第八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员队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机制。第八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的监督。

  第九十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培训,制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绩效管理第九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第九十二条政府绩效管理遵循科学规范、注重实际、公开公平、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九十三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确定应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第九十四条政府绩效评估实行内部考核、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机制。政府绩效评估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方案、实施评估、反馈结果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作用,推进政府绩效评估的规范化、科学化。第九十五条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公务员任用管理、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九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各类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再组织单项考核。第二节行政效能监督第九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网上政府服务事项进行全程监控,并实行网上受理投诉制度。第九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第一百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政府服务职责的行为,以及在政府服务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提出投诉。第一百零一条对投诉人的投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投诉人。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对行政机关政府绩效评估以及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服务监管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共服务中的违法行为。第一百零四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上年度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第一百零五条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采取回购等方式,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第一百零六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

  行政机关临时接管其公共服务,保障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第一百零七条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或者服务外包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解除服务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服务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实施服务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服务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政府服务职责,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定和规定条件的政府服务申请的;(二)拖延履行政府服务职责,不在法定期限、规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办结政府服务事项的;(三)违反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四)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赞助的;(五)不遵守政府服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六)对行政效能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办理的;(七)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问责权限、形式和程序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属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共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需要对有关人员实行问责的,依照国家规定的问责权限、形式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等方式提供政府服务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服务合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服务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取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篇十二: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组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1989.02.251989.02.25

  中组发[1989]2号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团体规定现行有效

  正文: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

  国家机关司处组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1989年2月25日中组发(1989)2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中央同意在全国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根据这一精神,经研究,从一九八九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司、处两级领导干部也试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为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干部考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并在一些部委进行了试点。当前,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对于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反对官僚主义作风,清除腐败现象,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创造了条件。在试行中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而又稳妥地组织实施。试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有什么新的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这个方案适用于中央、国务院机关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的司、处两级领导干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可参照执行。

  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尚未出台,我们在方案中暂仍沿用“干部”这一称谓。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进取、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一、考核目的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实现对干部的阶段性评价,起到对干部的激励和检查、监督作用,增强各级行政负责人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二、考核对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任命的司、处级领导干部。包括: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等。三、考核形式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考核制。考核工作要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四、考核内容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情况和实绩。五、考核时间年末或年初,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六、考核主管机构的设置及组成1.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部委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和机关党委书记、人事(干部)司(局)长以及干部代表等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计划的拟定,直接组织对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的考核,组织协调各司局的考核工作,接受申拆。2.机关各司局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以及本司局干部代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司局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的考核。3.以人事(干部)司(局)为主,吸收机关党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负责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并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等。在只对处级职能部门的正副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情况下,部委、直属机构可不成立考核委员会,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4.本单位党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支持并协助行政首长搞好考核,了解党员干部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2.述职并评议。被考核者向主管首长述职,可由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直接下级或全体干部和与被考核

  者同级的有关干部参加。根据具体情况,述职也可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述职后,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进行评议,可采用小组评议、量表评价等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

  主管首长决定。

  3.主管首长评鉴。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汇总各方面的评议信息,提出评鉴意见,并记

  入《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4.反馈。主管首长向被考核者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在《中

  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被考核者对评鉴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主管机构申诉,

  亦可越级申诉。

  5.审核。考核主管机构审定考核结论及被考核者意见,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中签署意见。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主管机构总结考核工作,将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

  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19年度)

  姓

  名_____

  职

  务_____

  何时任现职_____

  <fontsize=+1>-------------------------------

  ---|一、被考核者年度工作述职

  |

  ||----

  --------------------|首长对|

  |分管工

  作|

  |被考核||----|--------

  -----------|者的工||出勤情况|

  |奖惩情况|

  作绩效||------------------------|评

  价||

  (一)工作实绩评价

  |

  ||------------

  ------------|

  ||

  |自

  我|

  |

  |

  |评

  价|

  ||

  工作内容

  |-----|------

  -|

  |

  |很|努|一||较|一|

  较|

  |

  |努|||

  好|||||

  |力|力|般||好|般|

  差||------------------|-|-|-|-|-|-|-||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二)德能素质评

  价

  |

  ||-------------------

  -----|首长评价|

  |

  |自我评

  价|

  ||评价项目

  |-------|------

  -||

  |好|较好|一般|优|良|中|差||-----

  -----------|-|--|--|-|-|-|-|

  |1|政策理论水

  平

  |||||||||--|-------------|

  -|--|--|-|-|-|-|

  |2|本职业务能

  力

  |||||||||--|-------------|

  -|--|--|-|-|-|-|

  |3|组织协调能

  力

  |||||||||--|-------------|

  -|--|--|-|-|-|-|

  |4|调研综合能

  力

  |||||||||--|-------------|

  -|--|--|-|-|-|-|

  |5|用人能

  力

  |||||||||--|-------------|-|

  --|--|-|-|-|-|

  |6

  |口头表达能

  力

  |||||||||--|-------------|

  -|--|--|-|-|-|-|

  |7|文字表达能

  力

  |||||||||--|-------------|

  -|--|--|-|-|-|-|

  |8|工作态

  度

  |||||||||--|-------------|-|

  --|--|-|-|-|-|

  |9

  |法

  纪

  观

  念

  |||||||||--|-------------|-|

  --|--|-|-|-|-|

  |10|改革创新观

  念

  |||||||||------------------

  --------------|

  |(三)自我工作评价和努力方

  向

  ||------------------------

  -

  -

  -

  -

  -

  -

  -

  -||

  ||

  |

  |

  |

  |

  ||

  |

  |

  |

  |

  签名

  ||

  年月

  日||--------------------------------||二、主

  管首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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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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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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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月日||--------------------------------||

  三、被考核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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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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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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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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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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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签

  名

  ||

  年月日||

  --------------------------------||四、考核主管

  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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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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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签名

  |

  |

  年月日||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制(试

  行)

  ||

  |--

  --------------------------------</font>

  ——结束——

  

篇十三: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鄂民政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1]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鄂发〔2010〕7号)、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2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规范化建设,现将《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工作规范(试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基层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一、人员配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鄂发[2010]7号)、省编委《关于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2号)精神,每个民政办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按照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办)设1个岗位、3-6万人的乡镇(街办)设2个岗位、6万人以上的乡镇(街办)设3个岗位的标准,增设民政公益性服务岗位,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到民政岗位工作,民政办工作人员要专职专用,至少要在民政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确保日常工作规范运行。

  民政办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街办)双重管理。民政办工作人员调整应事前征求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二、办公条件民政办要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小于50平方米,并悬挂“××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牌子,启用印章。每个民政办应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相关设备和办公桌椅,满足工作之需。三、工作经费民政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正常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办)部门预算,保障民政办工作需要。四、规章制度(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市、区)、乡镇(街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乡镇(街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2、办理本乡镇(街办)救灾具体业务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报灾,管理并

  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乡镇(街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4、承担本乡镇(街办)老年人、孤儿、五保户、“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遗弃儿童的保护工作,负责乡镇(街办)福利院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5、负责本乡镇(街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及拥军优属的具体业务工作。做好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数据更新工作,并落实上述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

  6、协助县(市、区)民政局做好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7、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抓好城乡社区建设。

  8、负责本辖区内未在县(市、区)实行集中登记的婚姻登记工作。9、负责本乡镇(街办)殡葬改革管理相关工作。10、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本乡镇(街办)地名命名、变更的报批和村户牌设置工作。11、做好民政上访对象的接待、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辖区民政工作对象稳定。12、办理乡镇(街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1、实行主任负责制。民政办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一名。主任负责民政办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相关工作。2、熟练掌握各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文明服务。3、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按时办理业务工作,热情接待办事群众。4、经常深入村居住户,掌握困难群众和服务对象情况。每年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低保、五保等对象入户访视,掌握服务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或办理纳入和退出的相关手续,做到动态管理。5、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6、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事,按时、足额发放救灾、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和优待、抚恤等各种款项并及时核销,不得滞留、挪用、克扣。民政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他人代领、代发。7、妥善保存各种文件、资料、领款存根,按年度分类归档装订,不得乱堆乱放,以防丢失。建立民政对象档案,按照档案工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8、建立民政业务数据库,推进民政工作信息化、现代化。9、实行政务公开。办事人员、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对外公开,让群众知晓。10、廉洁从政,不优亲厚友,不索贿受贿。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三)信访工作制度1、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民群众信访事项,积极承办领导交办和上级机关转(交)办的信访案件。

  2、对群众来信,及时拆阅、详细登记,并呈报领导阅批,不得积压和丢失。坚持秉公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3、接待来访群众态度诚恳,说话和气,讲究文明礼貌。认真填写来访登记单,详细整理接谈记录,将主要内容、意见和要求及时呈报领导阅批,妥善处理,及时反馈。一般性来访由接待人员明确答复,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4、处理来信来访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不得随意许愿,乱开口子。坚持登记、呈阅、交办、催办、回告、审查、结案、建档的程序。对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书(因故不超过90日)。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民政办的上访人员,按《信访条例》处理。

  5、定期进行信访情况分析,综合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五、日常主要业务工作规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保障对象户籍在本乡镇(街办)的居民,且在本辖区居住一年以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主要是:(1)主要劳动力伤亡或重病重残、严重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其他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2)主要劳动力伤亡或重病重残,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常年生活困难的家庭;(3)因灾、因病、因学或其他原因造成常年生活困难家庭。2、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人员(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居民或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7)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3、申请审批程序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办)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2)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街办)干部和1名村居(社区)干部参加。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

  乡镇(街办)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审批。

  4、补助标准对城镇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分档救助。5、保障金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金一般按月发放,农村低保金一般按季度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6、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主要是对生活情况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发给停保书面通知单,收回低保证,对因死亡、婚嫁等原因造成低保家庭成员减少的,要相应核减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二)农村五保供养1、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供养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执行。五保供养对象去世后,乡镇(街办)在30天内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一次性增发6个月供养金作丧葬费补助。3、申请审批程序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批。4、五保供养金发放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五保供养对象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证书由乡镇民政办代发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五保供养金的发放,原则应由县级直接发放,即县(市、区)民政局提供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及发放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供养资金到代发金融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由代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存折上,集中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福利院。若经乡镇财政所发放的,由民政办核对五保供养对象名单后,乡镇财政所将供养资金核拨到代发金融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对象存折上,集中供养对象直接发放到福利院。对行动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在经本人同意并签订代领协议后,可委托他人凭相关证件代为领取。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或已年满16周岁的,由村委会或福利院向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实后,取消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三)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1、医疗救助对象(1)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3)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2、提供证件(1)主治医师签名的住院诊断证明及复印件;(2)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城镇医保、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病历首页及复印件;(4)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户主栏和患者本人栏);户主照片;属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的,还要提供相关救助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审批程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批复应通过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可按书面申请批复的方式办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凭本人身份证、社会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救助窗口提出申请,由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报医疗救助审批机关审核并批复。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审批机关批复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在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垫付医疗救助金,并由救助对象签字认可。经医疗救助审批机关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垫付款,由县级财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般可在住院期间向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办)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出院结账后到指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代发银行、邮局或会计结算中心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4、救助标准城乡贫困群众患大病住院治疗,扣除新农合或城镇医保补助、医院减免等费用之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原则上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救助,直至封顶线数额。大病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救助比例及封顶线由各地确定。(四)灾情上报1、辖区内自然灾害发生后,若出现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民政办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电话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县(市、区)民政局,并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调查核实受灾情况,指导帮助群众开展救灾工作。2、根据灾情初步核实情况,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并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文件形式,在12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报告中要重点反映受灾村组、受灾时间、受灾范围、受灾人数、房屋倒塌、财产损失及农作物受灾程度等详细情况。3、如发生因灾死亡人员和灾民房屋倒塌情况,要及时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4、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要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8:30之前将前24小时的灾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直至灾情基本稳定。5、《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填写说明(1)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乡镇填写到村组。(2)灾害种类:干旱、洪涝、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地震等。(3)受灾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

  时方式填写。(4)受灾时段:指灾害发生的持续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时分方式填

  写,从灾害发生时间起至灾害结束时间止。(5)受灾户数和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户数和人口数

  量。(6)因灾死亡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

  口)。(7)因灾失踪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

  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8)因灾伤病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

  非常住人口)。(9)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生

  产和生活的人口数量。(10)饮水困难人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的

  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11)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小麦、薯

  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油料、麻类、糖料、烟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12)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13)绝收面积:指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14)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15)因灾减产粮食数量:根据农作物因灾减产程度进行估算,农作物常年产量参照统计数据。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只计算经济损失,不计入粮食减产数量。

  (16)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7)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18)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统计时,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19)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重置受灾体所需费用、折旧率、损毁率(损毁程度)三者之积。

  (20)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中农业损失的部分。损失粮食按当时市场价格逐项折算。

  (五)救灾款物发放1、救灾款物使用范围(1)解决灾民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因灾倒塌和损毁房屋的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5)对因灾死亡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6)救灾捐赠款物除适用以上范围外,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统筹安排使用。

  2、救灾款物使用原则(1)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和贷款,不得将救灾物资折款发放等。(2)重点使用原则。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连续受灾区的灾民,特别是保障受灾后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重灾户、低保户、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发放。3、救灾款物发放程序(1)救灾款物分配要严格遵循“户主申报、村级评议、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程序,救助对象和发放款物数额要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既要突出分类施救和重点救助,又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2)村(居)委会、民政办必须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倒房恢复重建对象要填写审批表,审批表要清楚反映审批流程,并附倒塌房屋和新建房屋的照片;(3)救灾款物发放要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分期拨付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要通过灾民救助卡提前通知救助对象补助资金总数;(4)对无法通过“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的应急资金,由乡镇(街办)财政(经)所及时会同民政办按审批结果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或个人。救灾款物的发放要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4、救灾资金发放期限应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春荒(当年3月-7月)、冬令(当年12月至下年2月底)救济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受灾困难群众。

  5、救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乡镇(街办)救灾资金由财政资金管理中心专帐管理,在国库的预算资金账户下,设“救灾资金专户”,不得在国库预算资金账户以外开设账户。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实施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执法监督。(六)婚姻登记1、婚姻登记机关职责(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证;(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2、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3)签发婚姻证;(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3、结婚登记(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Ⅰ、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Ⅱ、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2)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Ⅰ、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Ⅱ、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Ⅲ、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Ⅳ、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Ⅴ、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Ⅵ、双方自愿结婚;Ⅶ、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少数民族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Ⅷ、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3)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程序:Ⅰ、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Ⅱ、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Ⅲ、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Ⅳ、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4、离婚登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5、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现状;(3)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5)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6、补办《结婚证》和申请复婚登记参照结婚登记有关规定办理。7、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8、收费标准《结婚证》、《离婚证》每对9元。9、监督与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10、赔偿责任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11、档案管理婚姻登记实行网上登记、电脑出证。婚姻登记档案由登记机关负责管理,按年度立卷归档,保管期限100年。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证四类分别归档,按登记时间顺序排列。婚姻登记档案应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篇十四: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2•【字号】黔民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黔民发〔2016〕23号

  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深化村民自治,推动村级

  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监督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精神,在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意见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各地,请认

  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日

  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村民自治工作,推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人或5人组成,其中,主任由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会计、村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二)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熟悉村内事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六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一个月内,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直接提名或由村民代表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具体推选办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的,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1/3。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参加选举的组成人员超过2/3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计票工作人员。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向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确认,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结果,同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由村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村党组织提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由村党组织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备案。缺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一)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举行的民主评议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任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三)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第九条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档案资料及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移交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共同主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监督。

  第三章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征用和流转、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职情况,监督村民委

  员会成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以及长期驻村工作人员、包村干部等履职情况,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处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内事务的意见建议;(四)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五)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及人员履职情况公开开展质询,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的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四)建议权。对村务、财务、集体经济事务提出意见建议;(五)督查权。对村务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跟踪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第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二)认真完成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村党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村民小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帮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促进村工作

  健康发展;(四)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

  第四章村务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对村务决策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侵犯村民利益的村务决策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对拒不执行或擅自违反上述决议决定的行为以及执行不力的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督促改正。(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事项,受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不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的,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被予以答复并处理;(三)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实施,按月或按季审查财务收支情况,审核财务报账票据。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不得入账报销;开展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试点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不影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机构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其管理与经营进行监督。(四)对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全程参与工程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以及资金预决算和支付等监督工作。对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五)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社区协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情况、对重大村务进行民主协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于不履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重大村务不进行民主协商等情况,

  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提请处理和纠正。第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情况。针对监督事项,收集村民意见建议,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

  实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村民听证会议。(二)提出建议。依照监督职权,提出监督意见书,明确整改的内容、时限和

  要求。(三)督查落实。跟踪监督建议落实情况,监督整改存在的问题。(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

  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第五章监督工作制度第十五条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应通知所有成员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到会的,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才能举行。村监委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过半数委员同意决议有效,所做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相抵触。村务监督委员会例会要定期研判和梳理村情村务和财务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解决。第十六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各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定期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反映。第十八条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在村党组织的主持下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由乡镇(街道)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实行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条建立印章使用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章监督工作保障第二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因受到无理阻扰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应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尊重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权,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应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定的务工补贴,有条件的可以给予固定补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村办公场所内部设置标识牌,不再对外挂牌。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启用,印章样式、大小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式相同。第二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情况等有异议的,应当形成监督意见并及时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1988.06.041988.06.04闽政[1988]27号

  机关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6月4日闽政〔1988〕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报,以便今后修改和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为了做好省政府工作,特制订本规则。一、省政府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人民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规定本省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二)领导省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省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本省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省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各项其他权利。(十)协助设立在本省不属于省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十一)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省长、副省长职责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四)省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省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并经常互相沟通情况。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集体讨论决定。(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为政清廉”;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但提高工作效率不等于有求必应。要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三、省政府其他成员职责省政府其他成员,指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省政府其他成员在省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一)省政府其他成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受省长委托,省政府其他成员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二)省政府其他成员要正确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省政府其他成员要定期向省长和副省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或有关副省长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出国、出差或因私事离开工作单位,要向分管副省长请假,并向省政府办公厅通报。

  (四)省政府其他成员要经常深入实际,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省政府其他成员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员之间要主动协商对话,共同研究解决,不能随意上交或下放矛盾。

  四、会议制度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必要时请省直其他单位领导和专员、市长列席。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贯彻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指示;②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③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④通报省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②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法规和需要审定的议案;③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④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⑤分析省内外形势,交换意见,互通情况。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至两次。(三)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并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省长、副省长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主持省政府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均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省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如需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五)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和全省市长、专员、县(市)长会议,部署省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省市长、专员、县(市)

  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五、文件审批制度(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省政

  府已经确定的政策、原则、措施、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向省长报告。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均应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呈送省长、副省长审批,而不应直接递送。如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要事先做好协调工作,遇有分歧的问题,部门领导应主动协商对话解决,不应把矛盾上交省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部门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报主管副省长、秘书长协调解决。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文件,应写明部门签发领导和会稿单位主管领导的姓名。省政府办公厅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之前办公厅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把关和过滤。省长、副省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未按规定程序送批的文件。

  (二)需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重要文件送省长、副省长签发前,应先送有关部门领导同志会签。

  (三)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方面的问题,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各市政府、地区行署报送的此类文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县及县以下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有关市、地提出意见,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六、民主监督制度(一)省政府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及时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二)省政府要加强同人民政协及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意见。(三)省政府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主动地沟通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根据本规则制订本单位的工作规则,以利上下级政府协调一致。附:1.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2.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3.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试行)

  4.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试行)

  5.关于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外事活动的规定(试行)

  附1: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厅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助秘书长工作。据此,制定省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省政府会议的决定。(二)审核或组织起草用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省政府文件,提请省长、副省长批准后印发。(三)研究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四)根据省长、副省长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省政府一些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五)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六)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行政公署对上级党委和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七)组织调查研究,向省长、副省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八)组织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向省政府反映的问题。(九)负责省政府机关内部的精神文明、业务、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十)负责机关事务工作,为省长、副省长和省政府各部门及省政府机关职工服务。(十一)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会议制度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召开并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会议和厅务会议。办公会议由副秘书长、正、副厅主任组成,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和办公厅日常工作。办公厅厅务会议由正、副秘书长,正、副厅主任、处长组成,会议主要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政府的重要指示;部署办公厅工作;听取和讨论办公厅各处室的工作汇报,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办公会

  议、厅务会议一般每周各举行一次。

  三、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秘书长领导下的省政府的办事机构,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做好省政府的参谋、服务、

  协调、把关、落实工作,负责办理会议、文电、信息、值班、调研、信访和领导活动安排、行政事务等工

  作,以及省长、副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厅正、副主任参加副秘书长的分工,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厅主任和

  副主任办理的事项,一般的可以直接报省长、副省长审批,重要的应当经过秘书长核阅后再报省长、副省

  长审批。

  附2:

  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省政府办公厅应高度重

  视会议的组织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确定的议题,提前作出日程安排,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

  府领导开好会议,不断提高会议效果。

  二、各部门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或文件,事先必须作好调查研

  究和充分准备。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有关部门或地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计划、投资、财

  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方面的问题,在会前一定要与有关部门

  充分协商。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汇报单位在会上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凡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

  见的,省政府办公厅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三、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问题,要有书面材料或简要的汇报提纲,一般要提前三天印送省政府办

  公厅;汇报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要有执行的部

  门或人员;汇报人的发言要有针对性,一般掌握半个小时左右,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其他补充发言不

  要超过十分钟,以便让省政府领导同志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四、每次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及省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经审定后印送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必要时增发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省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

  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翻印。

  五、参加省政府的会议,应限于会议通知的人员,汇报单位可带一至二名助手,其他单位未经会议主

  持人同意不得自带随员。更换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出席会议的同志均应签到

  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准随意传达和扩散。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未经

  本人同意不要随意传达。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要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要按规定的

  范围传达。省政府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绝密文件会后要及时清退省政府办公厅。

  六、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区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

  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查办、催办和通报。

  附3:

  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试行)

  为了做好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本厅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程序。

  一、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收发、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印制、用印、传递、立卷、销毁等程序。公文办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二、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秘书处统一收发、分办、印制、用印、传递、立卷、销毁和归档。三、秘书处外收发负责公文的收入和送出。凡外单位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包括书写领导个人姓名和各处名称的公文),除密码电报直接由机要秘书签收外,一律由外收发负责办理收进手续,当日送内收发。省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由外收发负责交换或邮寄,急件专送。四、秘书处内收发负责公文的拆封、登记、分办。(一)拆封。公文随到随拆,分清办件和阅件。办件中凡属越级上报和手续不完备的行文,或明显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办的事,由秘书处填写转办单并说明原因,经有关处核阅后,退来文单位。(二)登记、编号。由省政府办公厅处理的办件和重要的阅件要使用计算机逐件登记、编号,同时打出目录。领导同志和各处如直接收到公文,应按办文程序交内收发登记后,再行办理。(三)分办。上级来文先送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含副职,下同);平级、下级单位来文按来文单位和内容分送有关处。一份公文内容牵涉几个处的,由主办处分送给相关处阅,如只有一份由主办处组织传阅,一般不复印,重要的由各处处长批准交秘书处复印。收到的电报(包括密码和明传)由机要秘书或秘书处按内容先送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批办,再进行传阅,以免延误办理时间。五、公文的批办、承办、催办。(一)批办。1.上级来文按分工,由分管秘书长、厅主任提出意见送省长、副省长阅批或直接批给办公厅有关处、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2.平级、下级单位来文,由有关处提出办文的意见,并经处长或副处长署名以示负责,然后送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审核,视需要送分管省长阅批。3.上级领导和省长、副省长的批示,一律送信息处登记,并由信息处送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办理意见,凡要办理的,输入计算机,并根据批示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复印或专门打印“领导批办件”转有关部门

  办理,同时分发本厅有关处,由有关处负责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信息处通报,信息处负责检查督促,并及时出“领导批办件办理情况”向领导反馈。属于阅知的,输入计算机复印分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本厅有关处。

  (二)承办。各处在承办公文中,要做好内部协调工作,涉及其他处的要主动通气、协商、会稿。需要答复的请示、报告,应专门拟文或口头答复,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阅办单和各分管领导、有关人员签署的意见原原本本转给请示的单位。应当十分注意省政府和办公厅对外发文的一致性,避免发出相互矛盾的文件。

  (三)催办。1.凡经秘书处收文登记、编号的公文,如需主管厅局补充、协调后再办理的,各处提出意见后,交秘书处内收发登记、转出,以便公文的跟踪,了解去向。2.公文办理时间。从秘书处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特急件要求随到随办,当天办结;一般性文件三天内办完,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天;重要的规划性、方针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视情况适当宽限。特急件送领导阅批时要加上《特急件》标签。秘书处每月检查一次公文办理情况并打印通报。六、公文的拟稿、审核、签发。(一)拟稿。各处草拟公文应认真把好政策关,注意公文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并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篇幅力求简短。(二)审核。各处在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可由部门发的由部门发,可由部门联合发的由部门联合发,尽量减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行文数量。(三)签发。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省长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有关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方面问题,由主持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以办公厅名义颁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的秘书长、厅主任签发,如工作有交叉时,须经有关秘书长、厅主任审核后签发;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或厅主任签发。公文草拟、修改、签批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严禁用铅笔或圆珠笔。公文底稿修改多的,要清稿或打出清样后再送领导审核签发。文件审核人、签发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名字和时间。七、公文的印制、用印、传递。

  (一)印制。经签发的正式公文稿应交由秘书处文印科确定文种、登记、编号、核定印刷份数等。公

  文送交打印前,秘书处应认真核查公文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发送单位是否齐全,文字、修辞是否恰当,

  格式是否规范等,并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如发现与已发公文有矛盾的,应提请有关处研究或请示分管秘书

  长、厅主任处理。公文交付印刷厂印制时,应注明送交时间,一般公文在五天内印出;急件还应标明印出

  时间,印刷厂要按指定时间印出。

  (二)用印。公文印成后,由秘书处加盖公章,及时交由文印科按文中所列发送单位进行分发。大宗

  文件由印刷厂协助分发。

  (三)传递。发出的公文由秘书处外收发负责传递。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

  保文件的安全。

  八、公文的立卷、销毁。

  (一)公文办完后,从秘书处印制、发出的由秘书处立卷归档;其他公文由各处整理立卷,按照有关

  规定定期向秘书处档案科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二)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秘书处鉴别和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定期销毁。销毁秘密

  公文,要进行登记,要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附4:

  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

  (试行)

  为保证省政府与上级机关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联系畅通,特制订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守则。

  一、省政府值班室的主要任务是,接收和处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紧急报告、请示,答复电话查询,通知会议,办理紧急文电,管理使用程控电话机和电话传真机,接待前来办公厅联系工作的人员,办理领导同志交办事项。

  二、对各部门、各地区传来的电话报告,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记录,及时报告领导同志和通告有关部门。一般日常业务事项,上班时间转由有关处室受理,下班时间可向秘书长、厅主任或主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由秘书长、厅主任或副秘书长、厅副主任负责组织处理;重要事项,要先电话报告省长和主管副省长,同时编写《急阅件》,送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及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由秘书长、厅主任或主管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处理;遇有重大情况、事故、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要迅速向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主任报告,并通告有关部门,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根据省长、副省长的指示,负责组织处理。

  三、对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或人民群众电话反映和查询的问题,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记录和答复。凡重要的或没有把握答复的问题,应当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后再作答复;凡属应由主管业务部门

  答复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予以答复。

  四、对于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及时地办理、催办和查办。对紧急、重要事项的办理

  情况,要向领导同志汇报。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谦虚谨慎,熟悉机关业务,坚守值班岗位,搞好交接班,遵守各项安全保

  密制度。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机关保卫工作,节假日或遇紧急事项,要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值班,并有秘

  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负责带班。

  附5:

  关于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

  同志参加内外事活动的规定(试行)

  一、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市召开专业会、座谈会、表彰会、工作会等,一般不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

  出席讲话和参加接见、照相、剪彩等活动。

  二、各部门、各地市召开的重要会议或进行重要的接见、照相、参观、剪彩等活动,需要省政府领导

  同志参加的,有关部门或地市应事前提出具体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核阅后,报

  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决定。

  三、省政府各综合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认为需要主管的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应与省政府办公厅或

  领导同志秘书联系安排。

  四、各部门举办生产、科技成果展览等活动,如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前往参观,要通过省政府办公厅

  统一安排。

  五、要减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外事活动。接待外宾,规格要适当,方式要改进,时间要缩短。凡需要

  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根据来宾访问意图或身份,分别由省经贸委、省政府、侨办、外事办提

  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准备必要的资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需直接与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联系商定的以外,

  应一律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d52440--011024wwj

  ——结束——

  

篇十六: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西政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发〔2018〕3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办局及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8日

  西岗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职责,维护社区工作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专业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机制,着力推进品质城区与和谐社区建设,在《大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岗区民政局主管指导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对全区社区工作者进行统一管理。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按照社区工作者总数0.5%的比例抽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包含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依法选举产生的专职成员、选拔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在社区工作的其他专职人员参照管理。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当届换届选举产生的社区书记、主任、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主任、专职委员直接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第五条上一届社区工作者经区民政局与街道综合考核合格后继续留用。第六条新任社区工作者选拔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考。招考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试用、任用的程序进行。社区工作者岗位需求和招考信息由各街道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向区民政局申报、核准后进行招考任用。第七条新任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

  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社会工作能

  力;(3)共产党员优先选拔;(4)现役随军家属优先选拔;(5)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的优先选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选拔任用社区工作者:(1)曾经被社会工作机构开除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八条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用。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必须在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入会。第十条社区工作者由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派遣到各社区、专业社会组织工

  作。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定岗定责,由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统一负责调转。

  第三章职责和待遇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1)遵守和学习各项政策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坚决执行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3)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4)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5)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驻共建,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社区便民

  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6)其他各项相关工作。第十二条社区工作者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得的涉及隐私和秘密的资料。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及保险待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获得国家级荣

  誉的社区工作者享受荣誉补贴。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由西岗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年休假、生育假、婚丧假等待遇。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和停止代缴社会保险等待遇,并退出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任用单位申诉。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当届换届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至本届任职期满。

  第四章管理和培训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职数由市民政局根据上一年末居民户数共同核定,以社区为单位,每200户配备1名,以核定人数作为核拨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依据。第十九条各街道社区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社区工作者进行日常管理。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必须从事专职社区工作,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借调。第二十一条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及各职能部门结合社区工作者的业务职责范围组织培训,未参加培训的社区工作者不得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各自制定社区工作者培训计划,自行实施。第二十二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和街道分别对社区工作者进行集中全员

  培训,区级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各街道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第二十三条区级组织的业务达标培训,培训后要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应

  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各部门方可组织考试,当年内两次不能按期结业者,视其为年度考核不称职。

  第二十四条各街道建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档案,记载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和考试情况,并把社区工作者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考核和奖励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半年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年度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15%。考核结果等次与奖励补贴挂钩,额度依照西岗区财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半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在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第二十七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居民群众满意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等方面。第二十八条社区工作者考核依据《西岗区社区工作者考核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必须由考核对象签字确认,考核资料由各街道存档备查。第三十条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由各街道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辞退第三十一条社区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1)居民满意度差,在社区居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2)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害的;(4)擅自泄露服务对象资料或隐私信息的;(5)非因公患重大疾病、传染病等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社区服务相关工作的;(6)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7)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生活补贴后,应予辞退:(1)患病或者非因工伤,由三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2)一年内累计病假(由三级以上医院出具有效)超过90天视为不能从事正常社区工作的;(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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