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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于加强以党内监督为统领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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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于加强以党内监督为统领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情况汇报

关于加强以党内监督为统领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XXX 纪委监委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履行协助职责,发挥监督专责,以政治监督为统领,在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协助引导推动上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 、 工作情况 (一)聚焦“两个维护”,着力探索政治监督的方法路径。

   XXX 纪委监委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省纪委政治监督试点实践工作,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促进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落实。一方面,明确监督重点和责任主体。制定《XXX 县探索深化政治监督实践方案》《加强政治监督操作办法(试行)》,明确践行“两个维护”、落实“两个责任”和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3 项监督重点,厘清县委办公室等 6 个责任部门 15项任务清单和县纪委监委 38 项主要任务、91 项具体任务清单,将监督责任的路径由虚线变实线,确保政治监督既不泛化失焦,又不缺位越位。另一方面,细化监督内容和工作任务。制定《XXX 县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实施意见》,梳理10 个方面 156 项具体任务,明确监督检查重点;督促县委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督促县政府列出《XXX 县服务 XX 新区、XX 经济区建设工作任务表》和《XXX 县服务 XX 新区、XX 经济区建设项目清单》;组成联合督导组,深入各单位听汇报、查台账、把进度、提要求,并充分运用“六卡一函一书”对问题及时纠偏整改,共发放卡、函、书等制式文书 1115 份。

  (二)聚焦“党的建设”,着力破解同级监督的难 题堵点。

  推动各类监督协调联动的实践以纪检监察职责为主线,贯通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着力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计等成员单位沟通贯通、严格把关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协同。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以及线索核查结果反馈机制,规范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建立市直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效率。打通纪法贯通关键环节,让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完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法院咨询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机制,强化与司法机关有机衔接。以市县巡察工作为重点,贯通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着力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市委巡察办在强化与纪检监察监督协同推进基础上,持续加强与组织、宣传、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发挥巡察利剑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在巡察准备阶段,商请纪委、组织、政法委、机关工委、信访、审计等部门提供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情况,为巡察开 展奠定扎实基础。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快查快办机制,对巡察过程中发现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等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快查快办。巡察意见反馈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强化督促检查,参与指导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与巡察机构会审整改落实情况,压实巡察问题整改责任。以派驻机构改革为契机,贯通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不断提升派驻监督效能。

  一方面,强化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建立市纪委领导联系派驻机构协作组制度,加强对联系协作区问题线索分析研判、谈话函询、调查审查等工作的直接领导。另一方面,派驻机构通过列席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同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示函等方式督促压实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履行监督监管职责。以重点领域问题专项治理为抓手,贯通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主责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机制,健全问题督办机制,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坚持开门整治,聚焦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深入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起底摸排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对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市、县纪委监委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和工作提示函,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深入剖析、建章立制,规范权力运行。调研发现,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 通运用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监督理念不够精准。各类监督主体普遍将工作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偏重于事后监督,而忽略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为过程中的控制,运用系统思维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的理念还有差距。

  二是贯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要持续发力,有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没有落细落实,问题检视仍然停留在学习不系统、认识不深入、作风不扎实、站位不够高等表象层面。

  三是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各类监督主体主要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监督,相互之间信息共享不够到位,配合衔接不够紧密。四是监督成效不够明显,存在重点不够突出、方式方法不够科学、监督力量配置不够优化等现象。

  二、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更新监督理念。党委(党组)要发挥在监督中的主导作用,包括在履行主体责任上要统筹协调好监督决策部署、监督力量整合、监督手段运用,在日常监督上要把谈心谈话、检查抽查、指导民主生活会、督查巡视巡察整改等监督举措贯穿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要聚焦权力运行流程、自由裁量权行使、特定关系人利益输送等关键点加强监督,要在强化政治素质、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纪执法、淬炼斗争本领等方面提高治理能力。要教育广大领导干部正确对待监督,认识到接受监督是贯彻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 自我保护、自我净化的重要途径。完善统筹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相关监督主体对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整治开展视察,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专报制度。建立联合处置机制,对存在问题深入分析,联席会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精确处置机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提高效率,对涉及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尤其是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充分运用监督体系信息平台,建立廉情预警机制,通过汇总监督信息,精准排查腐败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建立防控制度。强化协调衔接。消除各类监督衔接壁垒,完善不同监督方式间的衔接和协调机制,促进优势互补、力量叠加。

  进一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案件相互移送的渠道和机制,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加强党员信息库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推动公安、检察、审判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有效比对。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定期交流信息、研判舆情,建立健全热点回应和新闻发布工作流程,注重通过主流媒体报道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重要进展和重大举措。

   关于推动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贯通衔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工作的原则、情形、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是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对监察问责的主体、对象、情形等作出规定,是监察问责工作的基本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关系,推动两者贯通协调、有序衔接,做深做实做细问责工作,有效发挥问责利器作用。

  准确把握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关 系 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是问责制度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既贯彻落实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求,也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但二者又有区别。

  从适用对象上看,党内问责主要针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进行责任追究;监察问责侧重点在于追究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公职领导人员的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党内问责的对象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而监察问责的对象是公职领导人员个人,这其中既有党员领导干部,又有非党员领导干部。可见,在问责的对象上二者既有重叠部分,又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都突出针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群体开展问责。

  从问责主体上看,《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党内问责的主体 包括党委(党组)、纪委或纪委派驻(派出)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明确列为监察委员会的处置职责之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进一步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列为监察机关的处置方式之一。可见,监察问责的主体是监察机关。综上,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对于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纪委在履行好监督专责的情况下,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内问责,同时也可由监委根据实际情形直接实施监察问责,使执纪执法贯通起来,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从问责方式上看,《问责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监察问责的方式虽然在《监察法》中没有具体列出,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对此作出规定,即“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通报、诫勉、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推动两者贯通协调、有序衔接的探索与实践 从问责主体、对象、情形等方面综合来看,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又存在竞合关系,实践中 在如何适用、如何协调、如何衔接上,宜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从适用性来看。《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行使公权力时应当遵循的法律底线,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也必须遵从,也就是说,监察问责可以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问责对象的身份、失职失责情形、问题性质、问责效果等方面情况,决定适用党内问责还是监察问责;对党内无职务却有行政职务的领导人员可以考虑侧重开展监察问责;对于履行公职的非党员领导人员,则应依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直接开展监察问责。比如,北京市某大学相关学院实验室发生爆燃事故,造成 3 名学生遇难,6名相关责任人因此分别受到党内问责、监察问责。其中,学院党委书记马某作为学院实验室负责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学院院长、副院长等 5 名相关责任人(其中非党员 3 人)因履行日常监管责任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完善、工作严重失职等问题被追究领导责任,受到记过、降级等政务处分。

  从纪法衔接方面来看。党的领导干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管党治党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做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 相匹配,从而实现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同向发力、党纪国法双施双守。比如,某国企二级企业下属公司擅自以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监督委员会领导企业经营管理,长期脱离上级党组织领导和监督,该二级企业主管领导因管党治党不力、经营管理失管失控,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政务撤职处分,党内问责、监察问责相互协调,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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