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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当阳市双莲工业园配套设施(孵化中心等)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电子版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08 08:00:03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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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当阳市双莲工业园配套设施(孵化中心等)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电子版

- 1 - GF- - 2020- - 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2 -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 条一般约定,第2 条发包人,第3 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 条承包人,第5 条设计,第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 条施工,第8 条工期和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 约定,则填写 “ 无 ” 或划 “/” ;

  3. 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 3 -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 4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当阳建投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当阳市双莲工业园配套设施( ( 孵化中心等) )目 项目 C EPC 工 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当阳市双莲工业园配套设施(孵化中心等)项目EPC 工程总承包 2. 工程地点:当阳市双莲工业园。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当发改审批[2020]138 号 4. 资金来源:地方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1)孵化中心:总建筑面积约40776.97 平方米,有1 栋14 层建筑高度约 66.3 米塔楼,1 栋9 层建筑高度约46.8 米塔楼,以及4 层裙房和1 层地下室组成,均为框架剪力墙 。结构。(2)政务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约 10381.67 平方米,地上四层(局部五层) ,地下一层,建筑高度约20.4 米,框架结构。(3)项目西侧的民福路全长约 430 米,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24m,道路断面为双向四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孵化中心和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莲北街全长约 286 米,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15m,道路断面为双向两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4)孵化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及道路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建设内容。

  6.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工程设计、建安工程施工、设备(货物)设施采购安装、相关验收、移交、备案、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等阶段全过程实施和管理,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其中:

  (1) 设计部分:设计内容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等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所有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达到施工要求,同时应在完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控制工程投资,直至满足发包人控制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图相关手续并通过相关机构审查、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

  (2) 采购部分: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提供采购、安装和管理服务等。

   (3) 施工部分: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 年 8 月 30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1 年 8 月 31 日。

   - 5 -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8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相关国家规定设计深度要求,确保通过相关机构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审查;

  设备、材料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且满足招标人采购需求。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

  暂定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壹拾伍万陆仟伍佰元整(小写金额:3156500 元);设计费用=标准计费(以财评价为基数计算)×44.96%。设计费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设计费总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律不予调整。

  2、建安工程费:采用暂定总价。

  承诺建安费下浮率:5.04%。

  建安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贰亿伍仟伍佰伍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小写金额:255533600 元) ,其中政务服务中心暂定为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贰拾万柒仟伍佰捌拾元整(小写金额:62207580元),孵化中心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伍佰壹拾伍万壹仟零贰拾元整(小写金额:145151020 元),道路工程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贰万陆仟元整(小写金额:5326000元),其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肆仟贰佰捌拾肆万玖仟元整(小写金额:42849000 元);按财政评审金额的基础上,根据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建安费=财政评审金额×(1-建安费下浮费率) 。

  备注:财政评审金额按照当阳市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原则。

  财政预算评审价格:由承包人根据情况自行勘察现场,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通过相关机构审查后,发包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报告报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除招标文件或本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调整价款外,合同单价一律不予调整。该合同单价作为施工期间进度款的支付及竣工结算依据,最终价款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及承包人投标下浮率进行价款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杨赟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 6 -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8)双方另行协商的条款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29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湖北省当阳市订立。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份,承包人执 五 份。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承包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发包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 130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太原市西矿街支行 账号:

  账号:14001836208050500318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911400001100711840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 7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详见 GF- - 2020- - 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 8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第 1 1 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含项目批复文件及答疑纪要);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合同谈判纪要、信函等书面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场地。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其它施工场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由承包人根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规划红线范围外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费用自理。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省或者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具体做法,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后执行。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补充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 9 - (5) 中标通知书 (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 合同附件 (8)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复核(包括对现场情况的复查),并对上述资料的理解、推论和应用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承包人认为已提供资料欠缺时,应当在本项目答疑澄清之前提出,发包人负责补充。否则视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自行现场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已经足够为完成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所需,履行合同后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资料不全等理由索赔或调整合同价格。与工程设计相关的勘察、测量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进行测量,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投标文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三天提交(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本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计划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当月2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 “ 工程进度月报表(当月完成工程量和次月进度计划) ” 和 “ 计量支付申请书 ”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后7 日内确认;每周五上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周计划(当周完成计划和次周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相关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和电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4 文件的照管 - 10 -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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