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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革初期关于包产到户争论的分析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28 12:25:05 推荐访问: 争论 初期 包产到户

【摘 要】改革初期,农村“包产到户”的再次兴起引起新闻舆论、理论学界和党政高层的激烈争论。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人民日报》对此争论展开多方位报道。梳理1978—1982年间的报道可将争论的焦点分为:包产到户是“前进”还是“倒退”、经济发达地区能不能搞包产到户、包产到户是姓“资”还是姓“社”等。《人民日報》的相关报道不仅体现出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影响深远等特征,也从侧面反映了包产到户在持续激烈的争论中打破重重障碍并最终得以正名的艰辛与不易。

【关键词】包产到户;
《人民日报》;
争论

【中图分类号】K27;
D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2)06-0059-12

“文革”结束后,面对严重滞后的农村经济,中共中央领导层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开始寻求一条可以加快农业发展、改变农村面貌、改善农民生活的发展道路。此时,安徽、四川等地悄然再次兴起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推动了农村改革的起步。包产到户作为农村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一直为学界所关注。改革开放40余年来,学界围绕包产到户相关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研究成果或将包产到户作为农村改革过程中一部分展开论述,强调包产到户对推动农村改革起步的重要意义;
或梳理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如何推广实践并最终得以正名的详细史实,以反映我国改革起步之难。但少有人注意到新闻舆论界、理论学界和党内高层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议。事实上,包产到户从“明令禁止”到最终正名是一个不断争论的过程。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人民日报》对当时各界围绕包产到户的争论也做了多方位报道。本文尝试梳理《人民日报》在1978—1982年间关于包产到户的相关报道,分析改革起步阶段各界围绕“包产到户是‘前进还是‘倒退”“经济发达地区能不能搞包产到户”“包产到户是姓‘资还是姓‘社”等问题的争论,以从侧面反映这一时期包产到户打破重重障碍并得以正名的不易与艰辛。

一、包产到户是“前进”还是“倒退”

改革前夕,安徽、四川等地再次兴起早已明令禁止的包产到户、包产到组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一时引起不少关注。而当时“农业学大寨”“大批促大干”等思想舆论仍束缚人们头脑,“分田到组”“分田到户”的做法引起不少争议。其中涉及范围广、影响程度大的则是关于“前进”与“倒退”间的舆论争议。

《人民日报》在宣传农业发展政策方向上出现了两种不协调的声音。一方面继续鼓励“普及大寨县”,另一方面则强调落实农业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其中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论引火点则源自《人民日报》在1978年2月3日刊登的《一份省委文件的诞生》报道。这篇报道介绍1977年中共安徽省委根据实际农情,制定满足民心、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农业政策,肯定中共安徽省委的做法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是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一个好榜样”。并附有编者按指出:“受‘四人帮流毒所及,一些老干部不敢讲政策,新干部不敢学政策,讨论部署工作不研究政策,检查生产不过问政策,结果,削弱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给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中共安徽省委“这个文件深得广大干部和社员群众的拥护和欢迎”。这篇报道打破了以往对“学大寨”报道的统一局面,随后《生产队有了自主权农业必增产》《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农村要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等文章进一步将人们的视线从“学大寨”拉回到落实农业政策,发展农业生产中。而这一系列报道引起了时任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注意,为了继续宣传“农业学大寨”,他组织大寨联合报道组组长等人撰写题为《昔阳调动农民社会主义积极性的经验好》的文章刊登于是年4月21日的《山西日报》上,并被《人民日报》全文转载。文章提到“大寨人从来不笼统地讲调动积极性,而是讲调动社会主义积极性”;
“干部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不是嘴上说社会主义,实际上干资本主义,不管什么生产积极性都去鼓励,都去提倡”。尽管外界风声不断,时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万里仍然强调尊重“生产队自主权是《六条》中最重要、最受生产队干部和社员欢迎的一条”,并以安徽滁州定远县为例说明“尊重生产队自主权有利于加快农业生产发展”。并授意新华社驻皖记者张广友等人针对性地撰写《落实党的政策非批假左真右不可——安徽滁县地区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一条重要经验》,通过讲事实、摆数据的方式论证尊重生产队自主权,关心农民物质利益并不会导致资本主义滋生。这场昔阳与凤阳之间关于“方向与产量”的舆论之争最终在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的委婉提醒下暂时平息。

然而这场争论很快又因《人民日报》关于安徽农业生产的几篇报道再次被“点燃”,且争论焦点转变成包产到户是“前进”还是“倒退”,争论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中央层面。

受“省六条”影响,安徽农村普遍加紧农业生产管理,生产责任制也从不联系产量转为联系产量,将核算单位缩小至组。恰逢1978年安徽遭受严重旱情,为了调动农民积极性,省委化被动为主动,给予地方自主权,以省委名义将肥西县山南公社定为包产到户试点,并主张“不宣传、不推广、不登报,秋后总结”,而远离省会的凤阳县梨园公社的小岗村也不谋而合地暗自搞了“大包干”。在省委支持和群众积极参与下,农民拥有了对土地和农产品的支配权。到1979年秋,“全队生产粮食6.16万千克;
人均收入也由1978年的22元增长至200多元”。为宣传这一成效,张广友等人撰写《重灾之后访安徽》一文并发表在《人民日报》上,指出:“安徽根据灾情严重的具体情况,做出两项鼓励群众积极搞好秋种的规定:一是,凡是超过计划,积极创造条件扩种小麦的,其扩种的面积,收获时不计统购,由生产队自己支配;
二是,允许社员充分利用‘四旁零星土地多种蔬菜、蚕豆和小麦,谁种谁收。”这篇报道倾向不言而喻,尤其是第二条规定体现出以万里为代表的中共安徽省委对当时包产到户、“大包干”的肯定与支持。后续在《农业劳动报酬联系产量计算的调查》这篇报道中,宣传安徽实行产量责任制“使广大社员从切身经济利益上关心他们的劳动成果、劳动效率,农活质量大大提高”,“改变了过去那种‘只想千分,不顾千斤,不重视农活质量,不关心生产成果的现象”。并针对人们关于“定产到组,实行产量责任制,是不是单干或变相单干?是不是倒退?”的顾虑进一步做了明确界定。这篇新闻发表后,立即引起各界对安徽农村这一逾矩行为的关注。《人民日报》多篇关于安徽肥西、凤阳等地农业生产责任制实施效果的报道,更是让人们认定“安徽凤阳县取代了山西昔阳县”的念头,这无疑引起了时任国家农委领导同志的注意。在全国都在“普及大寨县”和推行生产队过渡到大队核算的时候,安徽却搞早已“明令禁止”的包产到户,并指责这“是历史倒退,是方向、路线问题”。有的干部认为“大,大规模、大兵团,才是大方向,是社会主义,哪怕大锅饭、大呼隆,也只是方法问题,越不了轨;
小呢,小规模,作业小组,自然就是‘小农经济,是‘倒退,怕理亏”。

正值国家农委召开七省三县农村工作座谈会,安徽省农委副主任周曰礼建议“责任制不能‘一刀切,允许由群众决定、选择”。大部分与会人员也支持对包产到户“开个口子”,但仍有部分领导同志是宣传集体经济优越性的,认为集体经济才是当时农业发展的“前进”方向。当人们就“包产到户究竟采取什么态度”这一问题争执时,他批示《人民日报》“态度要明朗,号召大家不要搞包产到户,已包的说服引导,回到集体经济去”。迫于压力,《人民日报》于1979年3月15日第一版在“读者来信”专栏发表了署名张浩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应该稳定》一文,并配有编者按,信中指出:“轻易地从‘队为基础退回去,搞分田到组、包产到组,是一种生产上的‘倒退,是脱离群众、不得人心的”。编者按严正指出“人民公社现在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不能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地搞基本核算单位的过渡;
更不能从‘队为基础退回去,搞‘分田到组‘包产到组”,“已经出现‘分田到组‘包产到组的地方”应该要抓紧回到“队为基础”。这无疑是一枚“惊雷”投向春耕中的安徽、四川等地。为稳住干部、农民情绪,万里指出“究竟什么意见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靠实践来检验。决不能读了一封读者来信和编者按就打退堂鼓”,并强调“不管哪种形式的责任制,只要能够增产增收,对国家有利,对集体有利,对农民有利,群众愿意,就要坚持下去”。为減少“张浩来信”对干部、群众影响,万里组织省农委的辛生、卢家丰撰写《正确看待联系产量的责任制》刊登在《人民日报》3月30日的头版位置,介绍安徽农村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并不是“倒退”,也不会滑向单干。同时,《人民日报》在《发挥集体经济优越性   因地制宜实行计酬办法》的编者按中也提到张浩的来信“有些提法不够准确,今后应当注意改正。有不同意见可以继续讨论”。在后续报道中也明确了“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的责任制,决不是倒退,而正是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道路”。

鉴于这场争议兴起于春耕时期,受《人民日报》“舆论对战”影响,农民怕“变”,农业生产积极性受挫。为“稳定生产关系,全力投入春耕”,七省三县农村工作座谈会达成了一个相对中立的会谈纪要,既兼顾了集体经济又提出“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为这场关于“包产到户是‘前进还是‘倒退”的争论暂时画上了“休止符”。

二、经济发达地区能不能搞包产到户

经过1978—1979年的各方争议,尽管包产到户仍未在中央文件上得到认可,但在群众需求和实践成效的双重推动下,中央在文件上给“一刀切”的政策规定开了一个口子。一方面,通过《人民日报》对安徽、河南、甘肃等省农村发展情况的报道,更多地区的农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到包产到户的效果,纷纷要求统一划分,包产到户;
另一方面,1979年全国粮食产量为33211.5万吨,比1978年的30476.5万吨增加了8.97%,而实行包产到户的安徽等地农民积极性更是极大提高,农村生产劳动面貌焕然一新。其中以滁州凤阳为例,自实行包产到户后,“全县粮食总产4.4亿多斤,比上年增长49%,人均收入150元,比上年增长85%”,从以前的“三靠队”转变为现在的先进队。面对群众和实践诉求,中央在政策上对可实行包产到户区域进一步放宽。在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即“39号文件”)中,明确了“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样,包产到户在偏远穷困地区算是有了一个“通行证”,但对于一般地区来说,包产到户仍是一个禁区。随着包产到户的逐渐推广,经济发展相对良好的地方群众要求实行包产到户的呼声高涨。但由于受旧的思想影响,“上面怕乱,干部怕‘右”,担心搞包产到户会破坏集体经济,不能实现“三年完成农业机械化”的中央要求,各地对实行包产到户多加阻拦。由此,新一轮的争议——“经济发达地区或是一般地区可以实行包产到户吗?”再次将包产到户提到人们面前。

对这一问题持否定态度的干部群众绝大多数来自江苏、黑龙江等省。这些地区往往因农业经济条件优越,机械化水平高,将“大力办好国营农场,搞好农工商联合企业”作为其农业发展方向,对包产到户这种单家独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反对的。作为安徽邻省的江苏,甚至在苏皖交界处竖起“坚决抵制安徽的包产风、单干风!”等标语,直接反对安徽搞包产到户的做法。时任黑龙江省委有关领导同志在该省代表大会上提出“为了调动积极性,搞责任制,而把集体经济越缩越小,甚至到一家一户,就会破坏集体经济”,“一搞包产到户机械化发展就受影响”。有的省则直接明确表示“就全省来说,不搞包产到户”。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将包产到户同机械化对立起来的情况,张广友在《生产责任制与农业机械化》中以甘肃省刘家峡公社为例,指出“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促进农业机械化”,不顾生产力发展情况而盲目提高生产关系,必然是“‘小脚穿‘大鞋一定走不快,反倒影响了农业生产发展”。赞成搞包产到户的干部则指责不顾具体农村情况搞“一刀切”的方式完全就是“长官意志”,忽视生产队自主权,压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样,《人民日报》于1980年4月2日的头版头条刊登《因地制宜健全生产责任制》指出“各地生产队的规模大小、耕地多少、机械化程度、管理水平和群众觉悟水平各不相同”,“推行生产责任制,一定要走群众路线,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绝不能搞一刀切”。

此后,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并没有停止,反而在各省市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达到高潮。反对者认为包产到户搞到最后人心会散,农业发展方向容易走偏,“集体经济是阳光大道,不能退出”。支持者则主张即使包产到户是独木桥也要走下去。为协调双方,会议最终达成一个充满妥协意味的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即中发[1980]7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现行的生产责任制群众满意或经过改进可以使群众满意的,就不要搞包产到户”,但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同时再次对边远“三靠队”“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表示赞同。会后,为再次澄清群众尤其是各地干部思想误区,新华社记者吴象根据这次会议的争论焦点撰写《阳关道与独木桥——试谈包产到户的由来、利弊、性质和前景》一文刊登于《人民日报》,指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社队以至在同一个生产队,都应从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有多种经营形式、多种劳动组织、多种计酬办法同时存在”。

“75号”文件出台后,虽然全国性大争论不再出现,但在地方小范围内对包产到户还有些许争议甚至出现反复。20世纪80年代初,包产到户再度遇冷,被扣上“经济主义”“机会主义”的帽子。时任安徽省委负责同志表示“包产到户已经搞的不纠了,没有搞的不要再搞了”并撰写《一定要巩固集体经济,发挥社员积极性》一文,指出:“在生产发展,集体经济搞得好的地方,不要提倡包产到户……今后的方向是在社队统一领导下,搞专业队、专业户、专业工,个人和集体挂钩。”时任江西省委负责同志在《提倡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提到“根据江西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坚持原则上不搞包产到户”。尽管“下面盼,上面放,中间有个顶门杠”现象仍在,但包产到户却在不断争论中得到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依据“75号”文件规定,包产到户在“贫困地区”具备“合法身份”。在全国整体经济不发达情况下,经济落后地区的各生产队对包产到户选择则减少了顾虑。另一方面,官方媒体对包产到户的宣传也“开了禁”,在舆论宣传导向上明显偏向包产到户。加之各地实行包产到户取得了良好成效,非贫困地区农民也自发要求搞包产到户,文件规定的“一般地区”如同“雪崩”一般倒向了包产到户。以广东省为例,在湛江、惠州等地早已出现包产到户。“75号”文件下发前,“全省已有10%左右的地方实行了包产到户或分田单干”。面对工作组的纠正,包产到户反而越“纠”越多。针对这一情况,时任广东省农委负责人杜瑞芝等人认识到:纠不过来不如顺着办,化被动由主动,积极领导包产到户。在“75”号文件下发后,包产到户实施情况由暗转明,呈现出“最穷的队最先突破,接着是较贫困的地方,最后是比较富裕的生产队”的发展规律”。“到1981年初,广东全省水稻等大田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已达到40%,远远超出了文件允许范围。”

三、包产到户是姓“资”还是姓“社”

改革初期,人们对包产到户之所以争论不休,归根结底还是姓“资”姓“社”问题束缚人们的思想。长期以来人们没有完全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在农业发展方向上,认为只有走农业集体化道路才是社会主义的“阳关大道”,搞包产到户则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机会主义”。几经争论,包产到户在实践中取得的巨大成效,消减了人们对包产到户是否可行的疑虑,进一步促使人们对包产到户的关注点从“能不能搞包产到户”转向“包产到户姓什么”的问题上。

这场关于包产到户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涉及范围广,引起了各界长时间、深层次的讨论。在当时信息传播渠道单一的情况下,新闻报刊成为新事物、新政策的重要宣传渠道和舆论争论阵地。新闻报刊尤其是《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使得关于包产到户的争议在更大范围内产生了影响;
同时,理论界从学理上的分析论证以及中央高层与地方基层实践的上下互动,对包产到户最终得以正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新闻报刊间的互动交锋渐进明晰包产到户的性质

新闻报刊间的互动交锋进一步扩大了包产到户的影响范围,使得包产到户的性质逐渐明晰。改革初期,包产到户是否是强调单干、是否与农业集体化方向相违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等问题一直萦绕高层、干部和群众心中。尽管安徽省在省内给包产到户“上了户口”,承认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但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人们对包产到户还是避之不及或持观望态度。当包产到户在地方悄自发展、暂处平静之际,却被《农村工作通讯》所刊登的《分田单干必须纠正》一文所打破。文章将包产到户等同于分田单干,从“不符合党的现行政策;
不能如实反应劳动成果;
不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不符合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两极分化不可避免”等五个方面指责安徽包产到户是搞分田单干的“经济主义”。正值1980 年初,国家农委召开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会上,安徽代表提出“包产到户不同于分田单干”,“这是社会主义积极性的表现”。而反对者则认为“包产到户就是分田单干,就是资本主义。如果不坚决制止,农村社会主义阵地必将丢失”。针对直面批评的文章,新华社安徽分社随之发表了《不要把包产到户和单干混为一谈》,指出《分田单干必须纠正》没有深入实地了解具体情况,草率地将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当作是包产到户的性质问题,“这是站不住脚的”。但《农村工作通讯》第3期继续刊发《包产到户是否坚持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分析包产到户将农业劳动资料和劳动工具分配给个人或小集体使用,认为这使得“集体经营变成个体经营,动摇了公有制的基础”;
并将包产到户“只承担公购粮和公共开支”视为放弃“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而“各奔前程,自食其力”。当时,《大众日报》也附之发表《包产到户不是生产责任制》,指出“只能是依靠集体,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对于包产到户必须耐心引导,“回到集体的轨道上来”。

接连几番的报道无疑为反对包产到户者提供了舆论“制高点”,给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干部、群众增加了压力。为稳定民心生产,《人民日报》于1980年4月9日刊载由吴象、张广友撰写的《联系产量责任制好处很多》一文。文章从“建立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更利于增产;
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决不是‘倒退;
要采取积极态度解决实行责任制發生的问题”等四个方面反驳《农村工作通讯》中关于包产到户的错误观点;
以安徽凤阳县四任公社书记任职经历为例,讲述凤阳实行“大包干”后“社员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增产效果显著”;
接着从所有制、分配方式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论述包产到户在内的联系产量责任制不会导致两极分化,更不会退到单干,“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没有改变社会主义的性质”。《人民日报》后续也刊登《包字可做好文章》《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好》《有关包产到户的几个认识问题》等多篇文章,进一步明晰包产到户可改善社员生活,减轻国家负担,“是集体经济的责任制”,并没有什么“资本主义复辟”。这样,新闻报刊间的互动报道进一步扩大了包产到户的影响范围,逐渐廓清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理论界的分析论证为包产到户提供理论支撑

理论界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出发,回答包产到户在实践中所提出的新课题,以论证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在社会主义农业生产中,如何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困扰人们已久的问题。改革初期,思想束缚初破,人们的利益关系、思维方式、实践习惯不断突破常规。面对新事物、新政策,一些干部、群众不免担心“政策多变”、做事“过头”,尤其是对曾多次被定为资本主义“单干”性质的包产到户,人们更是“思想上不易转弯,感情上难于接受”。包产到户是一种在农民自主实践摸索下形成的农业核算方式,由于缺乏一定的理论依据,加之长期的思想干扰,这导致“持反对意见者,引经据典,用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以及当年苏联集体农庄的模式作为衡量标准”攻击其性质问题。反对者将实行平均主义的“一大二公”和“大呼隆”的集体性劳动方式等同于社会主义,而把“承认生产者个人利益同复辟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加之过去多年的农业集体化运动,“社会主义农业就是集中劳动集中经营、评工计分按工记分分配”这一传统观念深入人们头脑。碍于思维束缚和认知限制,包产到户在实践中曾出现两种偏向:一是认为“政策终究会变”,仅考虑眼前利益,任意攫取农业生产要素;
另一种则默认包产到户就是“单干”行为,在农业生产中采用个体经济的方式,不顾集体的需求和利益。

为澄清人们头脑中的观念和认知,有必要从对包产到户的性质进行界定。为此,理论界抛开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各种联系产量责任制的表现形式,从内在本质论证包产到户的性质。一方面,针对部分经济学家将分配方式作为划定社会性质标准的认知,一些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思想出发,阐述包产到户的性质。林子力在《论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指出,马克思强调的社会主义就是劳动者的联合,而这种联合不一定是纯粹的劳动联合,其中包含有资金、土地方面联合,同时存在着“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即等量劳动交换,按劳计酬。同样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指出合作社可以“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从这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社会主义合作经济仅从基本特征去阐述,并未明确规定合作经济的具体模式。而改革初期,不管是包产到户强调的联产计酬还是“大包干”突出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分配方式,都并没有同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原则相违背,并不是反对者所谓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单干”。同样,陆学艺在《“大呼隆”与社会主义》一文中强调“决定事物性质的是事物本质,事物的内容,而不在于它的形式”,农村经济是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要看它是否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特征,以往“‘大呼隆的集体劳动,并非社会主义的特征”。他认为反对者“不加以分析以共同劳动的人数多少为衡量一切的圭臬”“这都是形式,是非本质的”。

另一方面,反对者将经营方式、生产规模作为划分社会主义生产的标准,以此批评包产到户是走资本主义“回头路”的“分田单干”。针对这一认知,理论学者抛开农业生产方式的多重表现形式,从生产经营方式的内在本质和我国农业发展实际出发,论证包产到户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不管是“大呼隆”“大锅饭”式的集体劳动还是包产到户、“大包干”等的分散劳动,这都只能说是劳动方式的不同。而“光看劳动方式,并不能断定一种经济关系的性质”,从根本上说不管是集体劳动还是分散劳动都是符合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劳动的联合”。梅家荣等人在《包产到户是不是单干?》一文中以广西某县为例,论证包产到户不仅坚持了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两大基本特征,而且“维护了社员的平等关系,加强和巩固了集体经济”。不管在形式上是“小”还是“大”,其实质都是“走科学的社会主义道路”;
从我国农业发展实际来看,我国国土辽阔,地理位置的不同及气候特点的差异也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不可能实行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体制,一味强调“养、用、观”的统一,反而导致生产效率低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包产到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随着包产到户实践的深入发展,理论界不断总结其发展经验,从理论源头上为其社会主义性质正名,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同时,理论界的说理论证也引起中央高层的注意与重视。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邓小平主持中共中央会议讨论农业问题时就已提出“不管是黄猫、黑猫,在过渡时期,哪一种方法有利于恢复生产,就用哪一种方法”,并表示他“赞成认真研究一下包产到户”,这体现出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部分中央高层认同“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应根据农业发展实际选择采取不同形式,为包产到户正式“户口”的确立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持。为进一步确证包产到户的“合法性”,中央在1981年陆续组织农业部、社会科学院以及大学生等群体对皖、豫、鲁等地实地开展包产到户情况调查,通过这些地方实施包产到户以来的前后变化论证“经营方式的改变不等于所有制的改变,包产到户不是脱离社会主义总轨道的一种责任制形式”,更不会导致资本主义。

(三)中央高层的有力引导为包产到户得以正名提供政策支持

中央高层对包产到户的支持打破争议胶着局面,因势利导不斷调整农业政策,使得包产到户最终得以正名。尽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党目前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的重要决定,并提出要“在经济上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以调动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制定各项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业经济政策。但受形势和其他因素的影响,部分党员干部对曾多次被批为“走倒路”的包产到户仍保持否定态度,中央高层对其性质亦是存在分歧。

纵观改革初期《人民日报》关于包产到户的相关报道,可以发现不断争论的背后反映了中央高层对包产到户意见存在一定分歧。20世纪70年代末的“张浩来信”及《农村工作通讯》对包产到户的点名批评,都从侧面体现了部分高层领导对包产到户性质的不认可。但在邓小平、胡耀邦、万里等人的推动下,包产到户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政策上不断“解绑”并最终得以正名。

在地方层面,1980年初在包产到户在安徽等地艰难推进之际,地方仍有不少干部对包产到户态度反复多变,将包产到户认定为存在“方向性问题”。为解答农民担心“开倒车”“姓什么”的问题,万里在中共安徽省委召开的农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包产到户不是分田单干,分田单干也不等于资本主义,没什么可怕”,为包产到户上了地方“户口”。经过两年的放手实践,“1979—1980年两年肥西县夏粮平均年产5.8万吨,为前8年夏粮年产的2.3倍”。地方领导人的极力支持和群众的热切殷盼,为包产到户的开展与推进提供了强大后盾力量。

在中央层面,随着包产到户的影响不断扩大,引起全国范围内的争论,人们对包产到户的争论也从暗到明,点名批评其等同于“机会主义”。面对各方激烈争议,邓小平对万里表示“不要争论,你就这么干下去就行了,就实事求是干下去”。在中央领导层对包产到户姓“资”还是姓“社”问题存在分歧和争论的时刻,邓小平明确指出安徽肥西、凤阳开展的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对“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表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而后颁布的“75号”文件根据邓小平等人的讲话精神对包产到户“松了绑”,为已实行包产到户的部分地区提供了政策支持。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对党内人事的变动,从而使反对包产到户的阻力大大减小。1980年11月,胡耀邦在全国宣传工作会上明确表示“中央不反对搞‘包产到户”,“不能把它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为推动农村改革进一步发展,中共中央于1982年1月批转1981年12月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以政策文件形式明确指出,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中央高层的支持为包产到户最终得以在“一号文件”正式批准上社会主义“户口”提供了关键性支撑。

四、结语

通過梳理归纳1978—1982年《人民日报》关于包产到户相关内容的报道,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初期包产到户从再次兴起到逐步试点、最后得以正名是一个充满争论和反复的过程。对曾被批为“单干风”“资本主义倾向”的包产到户,新闻界、理论界以及党政干部间各持己见甚至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虽各界间的不断争论给包产到户实践造成“反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各界多番争论中形成了一种互动合力。这一合力使各方互动争论扩大了包产到户的影响范围、放宽了包产到户的政策限制、逐渐廓清了头脑中的认知、明晰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其中,关于“包产到户是‘前进还是‘倒退”的争论给当时“学大寨”持续进行“降温”,也为“两个不允许”的“禁区”开了“口子”,包产到户实践在“边远山区”得到许可;
关于“经济发达地区是否可以实行包产到户”的争论在无形中进一步推动了包产到户的发展,突破“边远山区”这一限制,使试行范围逐渐扩大;
而“包产到户是姓‘资还是姓‘社”这一激烈争论在新闻界、理论界和中共党内间的互动下澄清了人们关于“社会主义”的思想认识,为包产到户得以正名提供了关键性支撑。争论的背后不仅体现了包产到户打破重重障碍并得以正名的不易与艰辛,也体现了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新旧思想交织、新旧管理交接、新旧体制交错的特殊阶段,中国农村改革起步之艰难,过程之复杂,意义之重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伟大历史转折,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及党内政治氛围的根本改变,为各界的争论提供了宽松环境,“鼓励试,允许看,不争论”的决策态度为包产到户的发展、试验争得了空间和时间。而曾“三起三落”的包产到户才能得以在各种批评声中不断发展,获得了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截然相反的“前途命运”。

【孔瑞雪,法学硕士,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

(责任编辑:洪晓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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