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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国内气候正义研究的三个阶段及展望*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10 16:25:02 推荐访问: 三个阶段 展望 展望2020

杨通进,李玉香

(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气候正义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近30年来,国内学术界对气候正义问题的探讨虽然在研究角度、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各有侧重,但殊途同归,都致力于探讨气候正义的内涵与外延、气候正义的原则、实现气候正义的途径等问题,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尽管学术界对气候正义问题的研究如火如荼地进行,但目前在理论研究与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困境和挑战。审视当前学术界在气候正义研究中的不足,积极寻找突破困境的理论与现实路径,促使气候正义成为全球治理的基础以应对危险的全球气候变化,是进一步深化气候正义研究的关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虽然没有使用“气候正义”这一概念,但是提出了两条重要的气候正义原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这些气候正义原则被后来的《京都议定书》(1997)、《哥本哈根协议》(2009)和《巴黎协定》(2015)等联合国协议继承和发展。《巴黎协定》正式使用了“气候正义”一词,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气候正义理念,将更多的伦理关切纳入了气候正义的考量范围。

西方学术界,尤其是英美学术界对气候正义问题的研究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签署前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前哥本哈根会议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8年)、前巴黎会议阶段(2009—2015 年)与后巴黎会议阶段(2016 年至今)。经过这三个阶段的研究,西方学术界不仅梳理了气候正义这一概念的内涵与主题,厘清了气候正义所涉及的主要伦理问题,分析和评估了各种气候正义原则的优点与局限,还出版了许多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的著作。①杨通进.气候正义研究的三个焦点问题[J].伦理学研究,2022(1):79-91.

与西方学术界相比,我国学术界不仅开启气候正义研究的时间较晚,而且对相关主题和问题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与西方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国学术界较早关注气候正义问题的学者主要来自经济学、法学和环境政策学等领域。他们研究气候正义问题的切入点是碳排放权的分配。徐玉高等(1997)撰写的《碳权分配: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及参与激励》是我国学者最早发表的、论文题目中包含“碳排放权”字样的论文。于哥本哈根会议前后,我国哲学界的学者才开始介入气候正义问题的研究。我国学者撰写的以“气候正义”作为研究主题的论文以及论文题目中包含“气候正义”字段的论文,也是直到2010年才在我国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据此,本文把我国过去30年的气候正义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即聚焦碳排放权分配的研究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2009年)、气候正义研究的提升阶段(2010—2015年)与气候正义研究的全面深化阶段(2016年至今)。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一些来自经济学、法学以及环境政策等领域的学者开始关注并探讨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碳排放权分配的问题。较早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是徐玉高(1997)②徐玉高,郭元,吴宗鑫.碳权分配: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及参与激励[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7(3):72-77.、杨玉峰(1997)③杨玉峰,林巍,傅国韦.减缓气候变化对策的公平性评价准则初探[J].世界环境,1997(3):22-23.、陈文颖(1998)④陈文颖,吴宗鑫.碳排放权分配与碳排放权交易[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12):15-18,22.、徐嵩龄(1999)⑤徐嵩龄.试论国际环境条法中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兼评全球CO2的减排规则[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4):10-14.等人。鉴于2010年以后,我国研究气候正义问题的学者已经把碳排放权的分配纳入气候正义的框架中加以分析,因而本文对碳排放权以及碳预算研究的梳理和归纳仅限于2009年之前的数据。

聚焦碳排放权分配的研究阶段(20世纪90年后期至2009年)是我国气候正义研究的萌芽期。这一阶段的研究重点是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问题,研究的主力军是来自经济学、法学与环境政策等领域的学者。这一时期的研究文献尚未使用“气候正义”这一术语。因《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在国际气候合作问题上倡导“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基于历史责任原则与能力原则,要求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履行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只负有自主减排的义务,所以这一时期的研究者关注的主要是各种减排方案的政策含义,尤其是各种减排方案的经济效率与政治上的可行性。不过,各种减排方案后面的规范分歧,尤其是南北国家彼此分歧的伦理理据,尚未进入研究议程。《京都议定书》减排方案的公正性及其具体的政策含义是这一时期气候正义研究的重点。

(一)关于碳排放权分配的多种正义因素

碳排放权的分配亦可理解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分配或全球剩余碳(排放)预算的分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虽然都认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但是对碳排放权的分配究竟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才可被称为正义的或公平的分配,学者们的理解仍存在差异。

杨玉峰等(1997)初步探讨了用于评价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公平性准则。他们认为,在评价气候应对政策时,公平性是首要的考量原则。公平的基本含义是所有的相关者或问题的仲裁者都认为相关的分配消除了剥削或不存在偏袒。就对碳排放权的分配而言,定量化的公平原则应体现在初始排放份额的分配中。初始排放份额的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1)人均排放份额应主要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来确定;
(2)各国的排放份额等于1989年各国人口数乘以人均排放份额;
(3)1989年的全球人均排放份额为1.2 t/人,而工业化国家同年的人均排放量是3.3 t/人;
(4)在人均排放量减少到1.2 t 以前,工业化国家应向非工业化国家提供补偿;
(5)排放的历史责任主要由工业化国家承担。①杨玉峰,林巍,傅国韦.减缓气候变化对策的公平性评价准则初探[J].世界环境,1997(3):22-23.

徐玉高等(1997)以三个分配指标(人口数量,GDP碳排放强度,以及人口数量和GDP碳排放强度的组合)和两种分配基准(考虑历史责任的分配与不考虑历史责任的分配)为基础,分析了六种分配模式(不考虑历史责任的3种分配模式与考虑历史责任的3种分配模式)对世界5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其他发展中国家、东欧及苏联、美国、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所产生的影响。通过计算,他们认为,以人口数量为指标的分配有利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以GDP排放强度为指标的分配有利于发达国家;
相对于不考虑历史责任的分配,考虑历史责任的分配能够使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的净收益,但东欧及苏联将承受更多的净成本。②徐玉高,郭元,吴宗鑫.碳权分配: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及参与激励[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7(3):72-77.

陈文颖等(1998)认为,碳排放权的分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遵循公平原则,以人均碳排放量为指标分配未来的碳排放权;
二是强调效率,以GDP碳排放强度为指标分配碳排放权。前者承认每个人对全球的公共大气资源享有相同的权利,不仅符合人类追求的正义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也有利。但是,综合考虑人均碳排放量和GDP碳排放强度的混合分配机制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接受,也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③陈文颖,吴宗鑫.碳排放权分配与碳排放权交易[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8(12):15-18,22.

徐嵩龄(1999)进一步深化了杨玉峰、陈文颖等关于碳排放权之公平分配的讨论,并对他们把GDP碳排放强度纳入分配考虑因素的做法提出了潜在的批评。在徐嵩龄看来,碳排放的分配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用于指导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可以具体化为以下六项规则:(1)发展选择权平等;
(2)地球公共资源享用权平等;
(3)资源耗用效益的平等;
(4)环境成本分担的平等;
(5)国际贸易中环境规则的平等;
(6)国际环境政治的平等。徐嵩龄总结了国际学者提出的用于分配碳排放权的十条规则:水平正义;
垂直正义;
支付能力;
污染者付费;
基本需求原则;
一致同意;
市场正义;
支付意愿;
最大最小(最贫穷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
继承权原则。他认为,后两条规则完全不具有正义性;
前八条规则具有一定的正义性,但是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局限。陈文颖等中国学者提出的“平等发展权利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人人有使用大气资源的权利;
应当考虑历史排放的影响;
促使环保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一原则以两种混合机制来实现:方案Ⅰ——人均碳排放和GDP 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
方案Ⅱ——以人均碳排放量为基准,并根据各国GDP 碳排放强度是否高于或低于全球平均GDP 碳排放强度强对其予以惩罚或奖励。徐嵩龄认为,方案Ⅰ把碳排放权的分配与GDP碳排放强度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占有大气资源并获利越多者,越有权占用大气资源;
在这个意义上,此方案所体现的公正水准低于前述十条准则中的前四条分配准则。方案Ⅱ忽视了GDP碳排放强度高的发展中国家与GDP碳排放强度低的发达国家因历史排放导致的财富差距与能力差距,并使用相同的GDP碳排放强度来要求它们;
在这个意义上,此方案的平等发展权也被打了折扣。①徐嵩龄.试论国际环境条法中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兼评全球CO2的减排规则[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9(4):10-14.

徐玉高、何建坤(2000)把人们提出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区分为三种类型:(1)基于平等的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主义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2)基于结果的原则,包括水平公正原则、垂直公正原则和补偿原则;
(3)基于过程的原则,包括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一致同意原则和市场正义原则。他们认为,这些原则属于一般性的伦理原则。只有把这些伦理原则与相关的经济法则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具体的排放权分配模型。他们把现有的分配模型区分为四类:(1)平等人均权利模型。它基于平等主义原则认为所有人都有平等权利分配地球上的大气资源。基于不同的时间尺度和人口基准,这一模型又可分为当代人平等权利模型、世代公平模型和过渡性平等主义分配模型。(2)自然债务模型。依据该模型,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谈判需要考虑各个国家能够支付的可用资源和整体支付义务,而一个国家的整体支付义务取决于该国的实际支付能力与累积人均排放量的责任指数。(3)基于文化观点的分配模型。该模型强调平等主义、等级制、宿命论以及个体主义等不同的文化传统在模塑人们的分配权概念方面的影响。(4)能源需求模型。该模式强调基本需求的满足,主张用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原则和差别原则以及纠正不当的公平原则来分配未来的碳排放权。②徐玉高,何建坤.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平等权利准则[J].世界环境,2000(2):17-21.

王守荣等(2001)则主张“人均累计排放”的分配原则。他们认为,这一原则既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平等权益,又体现了各国限控温室气体、保护生态环境的平等责任和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原则。GDP排放强度原则抹杀了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条件的差异,不符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而是不平等的权利原则。③王守荣,巢清尘,缪旭明.气候变化情景下能源效率及其平等准则的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4):65-69.

可以说,到2010年左右,我国学者已经对碳排放权分配的主要原则及其分配后果进行了梳理,此后的研究都是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开的,是对既有研究的进一步完善,并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政策建议。例如,王伟中等(2002)认为,全球碳排放量的分配应采取按人口来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发展中国家应坚持人均碳排放权的分配原则。①王伟中,陈滨,鲁传一,等.《京都议定书》和碳排放权分配问题[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6):81-85.苏利阳等(2009)认为,在各种公正原则中,平等主义已经成为全球气候谈判中公认的原则,但对责任原则与支付能力原则仍存在较大争议。就分配的指标而言,目前较为流行的国家排放总量指标、人均指标、碳排放强度指标、碳复合指标在偏重某一公正原则的同时,又忽略了其他公正原则。没有一个现成的指标能够反映所有的公正原则。相对而言,基于平等主义原则和责任原则的人均累计排放的分配模式反映了较多的公正原则。②苏利阳,王毅,汝醒君,等.面向碳排放权分配的衡量指标的公正性评价[J].生态环境学报,2009(4):1594-1598.

(二)关于碳排放权分配的具体模式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可基于历史责任与人均公平分配的减排方案。在这一时期,我国学者提出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分配碳排放权或碳预算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他分配模式都是这三种基本模式的组合或完善。

1.两个趋同的分配模式

基于紧缩与趋同的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曾提出了简单的趋同分配模式(图1)。根据这一模式,附件Ⅰ国家在1990 年排放基准的基础上逐年减排,直至下降到目标年(如2110年)的人均平等排放量;
附件Ⅱ国家的排放量则可以在1990年的基准上逐渐增加,直至增加到目标年(如2110年)的人均平等排放量。这个分配模式显然忽略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不符合人均累计排放平等的原则,因而何建坤等(2004)提出了“两个趋同”的分配模式(图2)。根据该模式,在未来的过渡期内(如2010—2110 年),对碳排放权的分配仍需遵循人均累计排放平等的原则。因而,附件Ⅱ国家的人均碳排放量可有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而附件Ⅰ国家的人均排放量则需要逐渐下降;
两类国家的人均排放量在目标年趋同。③何建坤,刘滨,陈文颖.有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公平性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6):14-17.基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何建坤等(2009)还提出了“动态的两个趋同”的分配模式(图3)。虽然人们普遍认可把全球气温升高控制在2 ℃内的目标,但是在何建坤等看来,“发达国家提出温升不超过工业革命前2 ℃的目标是一种基于部分科学基础和自身利益考虑的价值判断,是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向或政治宣示,并非科学上的确切结论”①何建坤,陈文颖,滕飞,等.全球长期减排目标与碳排放权分配原则[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9(6):362-368.。

图1 简单的趋同分配模式

图2 两个趋同的分配模式

图3 动态的两个趋同分配模式

2.四类国家(或地区)的分配模式

丁仲礼等(2009)认为,国际现有CO2减排方案,例如IPCC 等方案违背了国际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也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资格作为今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参考。在他们看来,“人均累计排放指标”最能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准则,而且应当把1900年作为计算人均累计排放的起始年。

他们根据四个指标:1900—2050 年的应得排放份额、1900—2005 年的实际排放量、2005年的排放水平、1996—2005年排放量的平均增速,对世界上人口大于30万人的国家(或地区)在1900—2050 年的累计排放进行了统计,并把它们分为四类:已经形成排放赤字的国家、排放总量需要降低的国家、排放增速需降低的国家、可继续保持目前排放速度的国家。面临减排压力的主要是前三类国家。

这四类国家又可分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类。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这两类国家应作出不同的减排承诺,已经超额排放的国家应当率先行动。发达国家应从三个方面作出承诺:补偿过去的超额排放,购买今后的排放份额,降低今后不得不排放的那部分CO2的排放。发展中国家则应从四个方面作出承诺:在2050年前的人均累计排放不超过发达国家2000年的人均水平,并把排放总量控制在应得份额内;
承诺单位GDP排放强度目标和高峰期人均排放限度目标;
建立开放有序的碳交易市场,为超额排放且技术先进国家的固碳项目提供市场准入;
通过改变土地利用方式达到碳固定的数量目标。②丁仲礼,段晓男,葛全胜,等.2050年大气CO2浓度控制:各国排放权计算[J].中国科学(D辑:地球科学),2009(8):1009-1027.

3.满足人文发展基本需求的碳预算方案

潘家华(2008)认为,碳预算的分配应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为目标,限制奢侈性排放和浪费性排放。满足基本需求的碳排放包括:满足个人衣食住行的日常消费和耐用品消费所需的排放;
满足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所需的排放;
满足基本需求以外的排放。从原则上讲,满足个人基本需求和社会基本需求所需的碳预算是人权保障的内容,不能进行市场交易;
只有基本需求以外的排放额度才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对碳预算的分配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计算;
以基准年各国的人口总数为依据对各国的碳预算进行初始分配;
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各国的气候条件、地理因素、资源禀赋以及宗教文化等因素对初始分配进行调整,从而得出各国的碳预算总数。③潘家华.满足基本需求的碳预算及其国际公平与可持续含义[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1):35-42,5.

潘家华、陈迎(2009)后来把碳预算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三种:(1)“自下而上”的分配模式,即上文提到的满足基本需求的分配模式;
(2)“自上而下”的分配模式,即丁仲礼等所主张的分配模式;
(3)“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模式,即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全球的减排目标和碳预算,并依据各种相关因素对各国的碳预算进行分配、调整和转移,然后再依据自下而上的方法讨论各国现实的排放趋势,确定各国在现有的碳预算约束下如何满足其基本需求。他们依据第三种分配模式,计算了两种情景下人均碳预算的规模。情景A假设全球排放在2015 年封顶,峰值大约高于2005 年排放总数的10%;
情景B 假设全球排放的峰值年为2025年,峰值大约高于2005年的20%。根据情景A计算,1900—2050年的全球人均碳预算为2.33 t;
根据情景B计算,则同期的全球人均碳预算为2.5 t。根据这一预算,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都超过了其碳预算。据2006年的数据,全球排放的人均数为4.28 t,发达国家为人均11.18 t,发展中国家为人均2.44 t。因此,发达国家在未来需要通过碳预算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补偿其碳排放赤字。总之,人均为2.44~2.5 t的碳预算建立了一个满足全球长期目标且公平体现各国差异的人均累计排放权标准。每个人都应当努力将自己的碳足迹控制在这个范围之内,国家则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遏制奢侈浪费,鼓励可持续发展的消费风尚。①潘家华,陈迎.碳预算方案:一个公平、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9(5):83-98,206.

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会议旨在确认后《京都议定书》时代(2012—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然而,承载众多希望的《哥本哈根协议》未获通过。各国未能就减排责任之公平分担的相关规范和原则达成共识,是导致协议流产的重要原因。因此,围绕减排责任分担背后的规范分歧再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学者对温室气体减排责任问题的研究开始从狭隘的碳排放权与碳预算的分配逐渐扩展到视域更为宽广的气候正义主题;
同时,来自哲学学科的一些学者也开始加入气候正义研究的队伍中来,使得我国对气候正义的研究进入了一个逐步提升的阶段。

气候正义研究提升阶段(2010—2015年)是我国气候正义研究的发展期。随着哥本哈根协议的流产,全球气候谈判涉及的公平正义问题凸显,“气候正义”一词更是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中,气候正义原则得到了更为深入的讨论。在这一时期,“气候正义”逐渐取代“碳排放权”,成为我国气候正义研究的主题词,气候正义的内涵与外延、气候正义的基本原则及其伦理基础成为我国气候正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同时,我国学者对西方学者关于气候正义的研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2012年,曹晓鲜完成了我国第一篇题名中包含“气候正义”的博士论文。该文认为,气候正义在本质上是一种类正义、全球正义,要求人类跨越主权障碍和国际政治框架。②曹晓鲜.气候正义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I.2014年,3本以气候正义为主题的学术著作出版,是我国的气候正义研究进入深化与提升阶段的重要标志。《气候正义论:气候变化法律中的正义原理和制度构建》是我国出版的第一本书名中含有“气候正义”一词的学术著作。陈贻健主要从法学的视角探讨了与气候正义有关的法律正义问题。他认为,在包含着安全、自由与效率的气候正义价值综合体中,安全价值处于首要的和底线的地位。气候正义包含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个维度。气候实体正义体现在排放权的分配、交换与矫正三个环节中;
而程序气候正义的主要内容是:逐步从减排的“双轨制”回归“单轨制”,处理好联合国机制与框架外机制之间的关系,改进公众参与机制,增强遵守程序的约束力。①陈贻健.气候正义论:气候变化法律中的正义原理和制度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5-15.华启和进一步指出,气候博弈不仅要遵循正义原则、责任原则、合作优先于冲突原则、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统一原则,还需要达成某些共识性的正义原则,即“平等而又有差别”原则、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统一原则、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原则。②华启和.气候博弈的伦理共识与中国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21-23.史军对气候经济学的道德缺陷进行了揭示,较为深入地阐释和分析了气候治理责任的四条伦理原则,即历史责任原则、付费者污染原则、受益者付费原则与能力原则。③史军.自然与道德:气候变化的伦理追问[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4:85-93.

(一)气候正义的内涵与外延

我国学术界较早探讨和界定“气候正义”这一概念及其内涵的论文发表于2010年。张建伟(2010)认为,气候正义是环境正义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具体要求,即在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全体人民都应得到公平对待;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气候正义关注的重点。④张建伟.气候正义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应对[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2):285-296.这一定义把气候正义主要限于法律层面,无疑过于狭隘。李春林(2010)较早从哲学角度对气候正义作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强调气候正义是传统环境正义概念在国际、代际与种际维度的延伸,具有自然正义、代际正义与代内正义三个向度。⑤李春林.气候变化与气候正义[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45-50,108.而曹晓鲜(2011)认为,气候正义包含生态正义、代际正义与国际正义三个向度。⑥曹晓鲜.气候正义的研究向度[J].求索,2011(12):72-74.

一些学者对气候正义的现实依据和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王苏春和徐峰(2011)认为,气候资源的稀缺性和人性的自私性是气候正义之所以可能与必要的基础。与曹晓鲜一样,他们也把气候正义理解为一种“类正义”,但他们所谓的类不仅仅指人类,还包括地球上的其他物种及其共同体。⑦王苏春,徐峰.气候正义:何以可能,何种原则[J].江海学刊,2011(3):130-135.一些学者否认代际气候正义,主要是基于三个理据: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缺乏正义关系的重要前提——相互性;
未来世代缺乏拥有权利的必要条件——存在性;
未来世代将会更富裕。史军(2011)在批评这些理据的基础上指出,若把“无知之幕”运用于“原初状态”中不同世代之间关系的处理,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正义论则能够为代际气候正义提供充足的理据。代际气候正义问题必须以代内气候正义问题的解决为前提。因为并非所有的当代人的排放都伤害了后代人,那些排放数量少于应得份额的人并未透支后代人的排放份额,而且不同的当代人的减排能力也各不相同,我们不能要求他们都承担相同的减排义务。无论是代内气候正义还是代际气候正义,其核心都是在分配减排的利益和好处时,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照。①史军.代际气候正义何以可能[J].哲学动态,2011(7):60-64.陈俊(2012)认为,气候正义是一种全球正义,涉及如何界定和分配各国温室气体排放权的问题,其道德基础是国家之间的平等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②陈俊.我们彼此亏欠什么:论全球气候正义[J].哲学研究,2012(7):78-85.

王灿发、陈贻健(2013)较为清晰地界定了气候正义的内涵及其外延。他们指出,人们一般是在三个意义上使用气候正义这一概念:作为对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行动、观念与制度之正当性进行评价的概念;
作为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之正当性进行评价的概念;
作为对气候变化领域某一具体现象、具体问题或具体制度之正当性进行评价的概念。这三种关于气候正义概念的界定都存在各自的局限。他们认为,气候正义指的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整个过程与所有方面时,都公平对待所有实体和个人的一整套价值体系,它是一个包含价值论、方法论和实践论的综合概念。在价值论意义上,气候正义是一个价值综合体,包含安全、自由、平等、效率、程序等主导性价值。在方法论意义上,气候正义是一个价值序列,以安全价值为底线,而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价值退居其次,并分别在不同的制度领域发挥主导作用。在实践论意义上,气候正义是一种价值实践,要求把价值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气候正义转化为行动。③王灿发,陈贻健.论气候正义[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3,30(2):30-44,5-6,10.

从以上的梳理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学者对气候正义这一概念的理解各有偏重,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气候正义是传统的正义概念,是环境正义概念在气候领域的延伸,其核心是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各种利益与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气候正义包括代际、国际与种际三个维度,不过目前学者对气候正义之种际维度的研究不够深入。从结构上看,气候正义包括气候实体正义与气候程序正义两个维度。

(二)气候正义的原则

气候正义原则是气候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阶段,我国学术界对历史基数原则(祖父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平等主义原则、历史责任原则等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研究。限于篇幅,这里仅梳理有关平等主义原则与历史责任原则的研究。因为它们是气候正义中两条最重要且被讨论最多的原则。

1.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原则

气候正义原则是正义原则的一种,是环境正义原则在气候领域的延伸与拓展。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今最具影响力的正义理论,我国学术界对气候正义原则的讨论深受这一理论的影响。杨通进和李开盛都倡导一种以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平等主义的气候正义原则。

杨通进(2010)在国内学术界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释和分析了分配温室气体之排放权的历史基数原则、历史责任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平等主义原则的内涵,揭示了这四个原则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在此基础上,他指出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平等主义的全球正义原则具有明显优势,既具有前四种原则的优点又克服了其缺陷,是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理想原则。④杨通进.全球正义: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伦理原则[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24(2):2-10.李开盛(2012)则根据罗尔斯的思想提出了分配减排责任的两个原则:一是人均平等排放原则,即无论其国籍、种族、肤色以及经济水平如何,每个人都拥有通过一定碳排放来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平等权利和通过限制碳排放来保护全球环境的平等义务;
二是差别原则,即在保证人类社会持续应对气候变化的条件下,允许不平等的减排安排,只要它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实施动态的两个趋同分配模式,是落实这两个减排原则的有效途径。①李开盛.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公正分担——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视角[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3):39-56,157.陈俊认为,任何一种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辩护的碳排放空间分配方案都需要建立在对每个人的平等关心和尊重的基础之上,但是气候正义亦需要接受并贯彻罗尔斯式的差别原则。②陈俊.论全球气候正义中的差异原则[J].伦理学研究,2013(6):89-93.

2.历史责任原则

历史上的排放大国是否应承担特殊的减排义务以及历史责任,一直是气候正义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如何界定历史责任,又如何进行历史责任的追责,这是历史责任原则试图予以解决的问题。合理而有限度的、公平公正的追责是实现气候正义的重要前提。但是,在以何种方式进行历史责任追责这一问题上,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史军(2013)认为,算清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旧账是讨论未来责任的前提,实现代际正义的关键在于实现代内正义,解决代内正义问题是解决代际正义问题的基础。基于历史责任,发达国家当前活着的公民应当承担更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史军把国家看作承担气候变化责任的基本单位,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历史主义方法来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代际正义问题。③史军,卢愿清,郝晓雅.代际气候正义的陷阱[J].阅江学刊,2013(3):16-20.徐峰(2013)认为,史军从集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来核算历史责任,忽视了个人、组织以及国际制度和法律的影响,而且强调发达国家的当代人要为祖先的排放行为负责,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平等。徐峰提出了“可原谅的无知”与“时间分割点”的追责方式。他认为,以勘定责任承担的时间分割点为基础,采用个人主义的研究进路,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④徐峰.关于代际气候正义的思考——兼与史军先生商榷[J].阅江学刊,2013(5):39-43,57.叶方兴(2014)不赞同徐峰的观点,认为“可原谅的无知”之理据存在弊端,“无知”不等于“不知”,“可原谅的无知”带来了责任认定上的契约主义,不利于贯彻代际气候正义原则。发达国家未能履行“合理的谨慎”这一义务,是其需要承担气候变化历史责任的依据。“合理的谨慎”这一义务的具体要求是,国家、组织、团体以及个人在分配和消费气候资源时,都应当对自己行为可能对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对全球范围生态环境的破坏)有所思考和预见,并对自己行为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保持慎重的态度。⑤叶方兴.代际气候正义中的历史责任沉思——兼与徐峰博士商榷[J].阅江学刊,2014(3):54-62.

姚晓娜(2018)分析了上述三位学者观点所存在的弊端,并重新界定了历史责任。她认为,“可原谅的无知”理据不成立,“时间分割法”的追责方式也存在较大缺陷。在她看来,发达国家在其碳排放量尚未超过其碳排放额度期间,向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排放也是不公正的,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历史责任。基于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赔偿原则提出追究历史责任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也要从时间、义务两个层面澄清历史责任的限度。①姚晓娜,唐甜.再议气候正义中的历史责任追究——历史责任的界定、合理与限度[J].阅江学刊,2018(4):46-55,144.

2016年以来,随着《巴黎协定》的签署与生效,国内学术界对气候正义问题的研究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焦点包括气候正义的原则、实现气候正义的实践路径等问题。这一阶段的研究特点主要有:(1)出现了许多研究气候正义的学术著作;
(2)对气候正义原则的研究进一步深化;
(3)关注气候正义的实践路径;
(4)对西方学者的一些气候正义理论,如以美国学者波斯纳为代表的气候正义理论,进行了更为系统的剖析、批判和借鉴。

(一)研究气候正义的重要著作

在这一期间,几乎每年都有研究气候正义的著作出版,例如柳琴、史军的《气候地球工程的伦理研究》(2016),唐代兴的《气候失律的伦理》(2017),陈俊的《正义的排放:全球气候治理的道德基础研究》(2018),陈春英的《气候治理与气候正义》(2019),徐保凤的《气候变化伦理问题研究》(2020),陈晓的《气候正义理论的辨析与建构》(2021),王谋、陈迎的《全球气候治理》(2021)。

陈俊在其著作中基于平等主义理论,探讨了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厘清了各种有关历史排放责任的责难,区分了温室气体排放的基本权利与奢侈权利,为当前排放空间与排放成本的分配提供平等主义的辩护。他认为,国际气候正义面临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提供发达国家承担主要减排责任的理据,从而给贫穷国家更多的排放空间以帮助它们摆脱贫困。伦理学介入全球气候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有限且各方对应得多少有不同诉求的环境下,找出一组合理的道德原则来界定人们的责任和义务,并决定每个人应得多少排放份额,或应承担多少减排成本。②陈俊.正义的排放:全球气候治理的道德基础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23-32.陈俊的著作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例如,李义天在认可该书的学术价值的同时还指出,把气候正义局限于温室气体排放权利的平等分配并非充分,也未必有效。原因在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平等分配既不是气候治理的第一原则,也不是气候治理所欲达到的最终结果,既不能有效保障或提升欠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也不必然导致对欠发达国家的优先照顾。因此,以温室气体排放权平等分配为核心的气候治理方案,既不会使欠发达国家满意,也不会使发达国家满意。全球气候治理不应以排放权利的分配为核心,而应以减排义务的分配为核心。③李义天.全球气候治理需要分配什么[J].阅江学刊,2020(5):45-53,121-122.

陈春英论述了气候变化的实质与气候治理的困境,认为资本逻辑是导致气候变化日益加速的现实根源。气候治理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气候变化的全球化特征与治理主体的碎片化、气候治理的责任归属与界定的不确定性、地方社会发展诉求的阶段性特征与治理需求的差异化、气候变化与激化的全球不平等困境。④陈春英.气候治理与气候正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58.陈晓在其著作中主要分析了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气候正义理论、以矫正正义为基础的气候正义理论、以平等主义为基础的气候正义理论以及国际帕累托气候正义理论的可行性与局限性。该书对这几种气候正义理论的梳理和辨析在国内学术界是最为系统和全面的。他倡导构建一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复合的平等主义气候正义理论。①陈晓.气候正义理论的辨析与建构[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1-20.

(二)对气候正义原则的深入研究

陈晓认为,气候正义理论发生了两次转向:第一次是从关注减排的最大效益转向关注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分配,重视人的生存权与发展平等权;
第二次是从关注分配转向气候正义的可行性与国家间贫富差距关系的问题。②陈晓.气候正义理论的两次转向及其展望[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34-43.他还进一步为平等主义的气候正义原则作辩护,揭示了功利主义正义原则、矫正正义原则与国际帕累托正义原则存在的局限性。在他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缺陷是忽略了全球各国间的公平减排问题;
矫正正义原则缩小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范围,只涉及负有历史责任的国家和受害国家;
国际帕累托正义原则的核心关切是可行性而非公平性,混淆了历史正当性与正义性之间的区分,偏离了气候正义的核心问题。因此,只有平等主义原则,特别是机会平等原则才是气候正义的根本性原则。③陈晓.为气候正义的平等主义原则辩护——兼评波斯纳的国际帕累托理论[J].学术交流,2018(1):54-60.

陈俊探讨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个体与国家应该如何承担气候变化责任的问题。他认为,从个人自主的排放行为来看,根据责任归咎原则要求,个人要为其出于自愿选择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承担道德责任。从个体行为与集体责任的关系来看,单个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聚集在一起就会引起宏观上的气候变化,因而个体需要承担因果责任。根据全球气候正义原则,那些排放比较多的国家,应该向气候变化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因为它们的行为集体性地引起了气候变化;
同时,那些过错更大的人也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集体责任的履行并不能抵消个人所应担负的道德责任。④陈俊.全球气候治理与气候责任[J].哲学动态,2018(2):87-94.

陈江进认为,以平等主义为规范基础的人均排放原则虽然面临一些责难,比如向下拉平、激励各国增加人口总数、对不同国家的差异性不够敏感、忽视历史责任等,但是一种能够兼容历史责任的平等主义原则仍然是气候正义的基本原则。在他看来,以斯坦纳的全球基金方案为模板的全球大气基金方案是实现兼容历史责任的平等主义原则的有效途径。根据大气基金方案,我们可以把当年大气所能容纳的排放量除以全球总人口数,得到人人有权排放的平等份额,然后再根据每个国家当年实际排放的量除以该国的人口数,得到该国的人均排放量。如果该国实际的人均排放量超过全球人均排放量,那么该国就必须根据其超过的量为全球大气基金注入资金,而那些实际人均排放不足的国家则可以从中提取资金。⑤陈江进.论气候正义中的平等主义原则[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7):41-47.

(三)气候正义的实现路径

受气候资源的稀缺性、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性、应对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国际政治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的相互交织等因素的影响,国际社会在实现气候正义方面面临着三大困境:伦理困境、制度困境、行动困境。行动困境的化解依赖于伦理困境与制度困境的化解。目前,制度困境是实现全球气候正义的主要障碍。但是,制度最终是由具有道德意识与价值取向的公民来建立和维持的。因此,破解制度困境的抓手是培育具有气候正义理念的公民。只有当足够多的公民承诺和信守气候正义时,制度困境的化解才能指日可待。

1.进一步夯实气候正义的伦理基础

气候正义不是一个孤立的价值理念。不仅气候正义的实现离不开其他价值理念的共振与联动,气候正义自身的合理性与力量也需要其他价值观的奠基与支撑。因此,夯实气候正义的伦理基础是实现气候正义的重要路径之一。

史军认为,人类亟须用正确的气候伦理与道德来引导自身在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时的认识论、世界观与价值论,同时要通过哲学反思与批判促进形成符合经济理性和道德标准的气候政策。①史军.气候变化的哲学批判[J].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7(6):122-128.历届世界气候大会难以达成有效全球气候协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各国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纠缠于历史与现实责任的分担,未能就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原则达成共识。要想使全球气候治理取得成功,各国必须首先对下列伦理原则达成共识:以保障基本生存与发展排放权为目标的非伤害原则、以维护代内气候正义为目标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促进代际气候正义为目标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实现全球气候正义为目标的能力原则。②史军,李超.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原则探析[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23-29,160.

徐保风分别从利益冲突、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切入点分析了气候变化应对政策中的伦理问题。她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伦理原则;
实现气候正义需要世界各国对全球气候危机有一种义无反顾的责任感和承担这项责任的决心与恒心,需要将同理心、宽容以及对全球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道德承诺置于个人和集体选择的中心位置。③徐保风.气候变化伦理问题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1-4.王雨辰认为,气候变化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人类的发展问题。实现气候正义的出发点在于捍卫全球生态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与发展权,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立场,剖析基于资本逻辑而生成的全球气候问题。实现气候正义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气候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合理的个人偏好之间的矛盾,平衡温室气体排放量指标分配的不均衡性,解决代际关系中环境主体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④王雨辰,张星萍.论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的伦理困境与可能的出路[J].江汉论坛,2018(11):22-29.

2.寻求实现气候正义的具体措施

许多学者从政策、法律与制度建设等角度探讨了实现气候正义的措施和路径。曹明德基于气候正义的视角提出了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他认为,我国要履行已达成的一系列国际气候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法律规则、市场工具、政策激励等措施实现气候正义。⑤曹明德.中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立场和策略:以气候正义为视角[J].中国法学,2016(1):29-48.梁平建议尽快制定混合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并把它作为低碳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同时建立高层次、跨部门的管理机构推进具体法律法规的实施,为碳中和愿景提供法治保障。而且,我们还要以正义为价值导向,通过体现气候正义的权利义务机制来调动各个主体积极参与气候保护的行动。①梁平,潘帅.“碳中和”愿景下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完善[J].重庆社会科学,2022(4):6-22.郭新政认为,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碳排放权蕴含的人权旨归,将碳排放问题置于国际人权法的多边规范标准和争议解决框架之下。国际社会应寻求碳排放权的最优分配方案,重构碳排放权的法理逻辑,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剖析碳排放权的多重权能,运用国际人权法规范与机制解决碳排放问题,构建基于全球气候正义的碳排放分配方案。②郭新政.国际人权法视角下碳排放权问题与解决[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2):32-44.

一些学者探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其建构对于实现全球气候正义的重要意义。徐保风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构建全球气候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全球气候正义是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全球价值观所包含的相互依存的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与全球气候正义的伦理诉求相契合。③徐保风,张庚.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与全球气候公正理念的构建[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25-28.在张肖阳看来,建构两个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可以促进气候正义的实现,为中国和国际社会应对后《巴黎协定》时代的气候变化与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④张肖阳.后《巴黎协定》时代气候正义基本共识的达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6):90-100.王雨荣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搭建的平等互利平台为各国达成气候正义的基本共识提供了思想土壤,其所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民主原则有助于克服全球气候治理的民主赤字,其所包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全球层面的道德共识之达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实现全球气候正义的重要途径。⑤王雨荣.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气候治理中的国际法意义[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10.

回顾近30 年的研究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国内学术界对气候正义的研究还是取得了比较显著的进展。首先,对气候正义概念的理解更为全面。目前,学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气候正义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分配与气候应对有关的各种好处与代价。但是,在气候正义是否适用于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目前学界还有分歧。尽管不论是在国内学术界还是国际学术界,都有一些学者主张扩展气候正义的视野与范围,使自然也成为气候正义的关怀对象,但是在如何理解和界定生态气候正义以及如何实现生态气候正义等问题上,目前存在的争议还比较大。这里的困难在于,把谁确认为生态气候正义这一义务的承担者。在目前的国际背景下,人际全球气候正义的责任主体尚且难以确认,要想确认政治伦理意义上的生态气候正义的责任主体就更加渺茫。当然,生态气候正义仍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在人际全球气候正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之后,生态气候正义的问题就会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其次,关于气候正义的基本原则,我国学界也大体达成了一种共识,即坚持一种以罗尔斯式的差别原则为基础、兼容历史责任原则的复合型平等主义原则。关于气候正义的基本原则,我国学术界与西方某些学者的分歧主要是实践操作层面的而非规范意义上的。例如,关于历史责任原则,我们与西方某些学者(如波斯纳)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分歧是如何确认历史责任的时间起点,究竟是工业革命、1900年,还是IPCC 发布第一个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的1990年。我国学术界不同学者对历史责任原则的具体内涵及其实践路径的理解亦存在一些分歧。

再次,我国学术界对西方学术界关于气候正义的研究成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并对西方学者的某些观点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剖析,提升了我国气候正义研究的理论深度。

最后,我国学者一致认为气候正义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基础。追求和实现气候正义是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内在要求。我们需要把气候正义研究与生态文明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研究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并把全球气候正义纳入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视野中加以建构。

尽管取得了上述显著的进展,但是随着全球气候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气候正义研究仍需紧跟时代步伐,密切关注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进程和国际学术界的研究进展,弥补研究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例如,国内气候正义与国际(全球)气候正义的关系问题。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国内的气候正义问题,即如何在我国各省区之间分配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①田云,林子娟.巴黎协定下中国碳排放权省域分配及减排潜力评估研究[J].自然资源学报,2021,36(4):921-933.我们面临一个如何来证明各省区之间的排放指标分配的合理性问题,即我们需要向那些认为他们应得到更多排放指标之省区的公民解释,他们所得到的排放指标为什么是公平合理的。那些历史排放量比较少的省区,是否也可以向那些历史排放累积较多的省区要求某种补偿,就像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那样。就气候正义研究而言,我们需要阐明,国内气候正义与国际(全球)气候正义是否适用相同的分配原则。如果适用不同的原则,那么理由是什么。此外,其他一些研究议程也值得我们关注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例如,气候难民的伦理问题②程玉.气候难民的自然权利救济及其制度展开[J].太平洋学报,2020,28(9):92-106.、我国气候正义研究成果的国际传播问题、气候正义的交叉学科研究、气候正义中的公民责任问题。

总之,气候正义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议题。实现气候正义是落实全球气候治理愿景的前提。虽然各国就全球气候治理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并形成了一系列气候协定,但是各国落实和遵守气候协定的立场与态度存在明显差异,有效可行的措施仍难以落地。全球气候正义的实现仍面临着“公地悲剧”“全球囚徒困境”等问题。全球气候正义对各国的国家伦理与公民伦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面对挑战,各国政府和人民应坚守对正义的基本承诺,致力于构建世界主义的全球公共政治文化,培育具有全球正义感的世界公民,完善联合国体制,构建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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