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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剖析及预防对策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14 12:20:04 推荐访问: 剖析 剖析整改材料 剖析材料

周 鑫 付思佳 (河北 廊坊 065000 重庆 404100)

[内容提要]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到民众生活质量,阻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家暴是普遍存在的,因为社会不够重视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不那么广为人知。因此,研究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很有必要。

家庭暴力是指情节较轻、未达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不法行为。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规定。

(一)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范围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主体基本上都是家庭成员内部。现代意义的“家庭”还包括前配偶、不合法关系同居、前同居关系、前婚姻关系、恋人(包括同性恋人)、监护关系、抚养赡养关系等。在现代家庭概念范围界定时,除了要考虑亲属关系,也要注重共同生活关系这一事实。家庭暴力不仅是财产暴力和身体暴力;
还有心理、情感、精神和性等因素。其暴力行为客观基础上使受害者造成损害后果。有的家庭暴力直接伤害受害者的身体,从而使受害者身体或者心理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损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等自由权利。也有的家庭暴力不止是身体上实施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冷暴力”等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已经多种多样。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也是对受害者的身体实施暴力,对受害者的肉体进行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

(二)我国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为预防家暴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

首先,主体范围认定狭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共同生活”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难以对“共同生活”界限予以确定,致使保护受害者不够全面具体。仅规定“共同生活”即归属于家暴范围未免有些狭窄,应列举表明共同生活的主体有哪些。

其次,证据规则存在缺陷。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困难,家暴通常发生在封闭性的环境中,目击者和受害者大多都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成员,并且家庭成员很少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致使不能及时收集证据和保护受害者。

此外,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家暴受害者仅能就自身遭受提供证据证明,无法对施暴者的损害行为和暴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导致实践中很多案件受害人难以举证。

由于我国有关家庭暴力不断发生,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涉及反家暴元素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一)法官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漠视

1、法官对家暴处罚的消极态度

家庭暴力认定难集中体现在离婚案件中。在离婚案件中,法官若是认定案件性质为家庭暴力,则需要在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并对家暴受害者财产分割予以补偿和照顾。还有就是若是判决予以离婚,那么当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可能还会涉及到之前家暴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这一系列因素交织在一起,致使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涉及家暴离婚案件时对于财产分割的考量过重。基于以上种种因素,致使在实践中法官对认定家庭暴力存在消极态度。

2、法官对家暴处罚的消极表现

法官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不会轻易认定家暴,如(2018)沪02民终8332号案例所讲:本案在一审时,受害者以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且现已分居为由提出离婚诉求,并提交了家暴的报警记录和接警公安局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受诉人辩称是轻微伤害的身体冲突,无殴打行为并且不愿离婚。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家暴行为并判决不予离婚。二审判决确认一审中已查明事实并维持原判。本案一审与二审法院均对当事人陈述和家庭暴力告诫书这两类证据存在漠视态度,家庭暴力未得到认定。

(二)有关家庭暴力法律执行现状

家庭暴力不仅在身体、精神和心理上造成损害,而且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实说明我国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1、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公安机关约定俗成的观念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内部的打闹,对待家暴案件态度较为消极,认识不到家庭暴力案件的严重性。我国家庭暴力处罚力度太小,缺乏拥有丰富家暴知识的专门审判人士。由于家暴受害者中大部分是青少年,他们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不知道如何救济,更少有人选择报警解决。

2、现行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很多法律,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在实际生活处理问题时没有发挥其有效作用。司法救济的流程不够完善,程序衔接不够紧密。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一些部门法中规定不是很明确,我国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化法律。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少而分散,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很难实际发挥作用解决问题。

3、法律防治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相较于其他发达地区较晚,立法机制相对来说不够完善,没有完善的执行体系,只有零散的组织机构在执行。从源头上防治家暴的发生,不能仅有单一的施暴者惩戒机制,还应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事后治疗机制与教育反思机制。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不能单凭一个部门,需要社会全体共同协调,来完善家暴防治机制的不足。

(三)公民对家庭暴力法律认知低下

1、群众法制意识淡薄

法制观念淡薄是致使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而传统落后的人治思想理论已经深入人心,这对于反家庭暴力有着不小影响。一个发生在偏僻农村的真实案例,有一丈夫经常性对其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日积月累的施暴使妻子走上了杀夫之路,直到妻子伏法之后才知道原来有那么多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家庭暴力,可惜为时已晚。这种案件在一些偏僻的地区时有发生,带着传统的偏见和落后的法律认知造成了一起又一起的惨剧,家庭暴力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害和身体上的伤害。

实践中大多数人缺乏对家庭暴力的基本认知,许多施暴者和受害者并不知道有关家庭暴力的法条规定,也不知道受侵害了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2、家庭暴力隐蔽性强

由于家庭暴力不同于外面社会中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往往不是一次两次的,而是多次持续性的。施暴者肆无忌惮的施暴,随心所欲的加害受害者,受害者被家暴时,大多会忍气吞声。由于家暴隐蔽性强,外人是很少知道的,毕竟都知道“家丑不可外扬”,为了受害者脸面大多数知情者选择了装作毫不知情。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事,因为很少有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从而增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次数和施暴者肆无忌惮的侵害发生。司法机关采取“不告不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导致许多家庭由于家庭暴力被迫提出离婚,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容社会所忽视的社会问题,现有的司法实践有许多措施需要完善。面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需要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法律法规调节力度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关规定人身保护令的内容略显简洁,该法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不强。人身保护的适用范围和期限还有待完善,切实细化适应主体和执行主体,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应该增加施暴者给付受害者的必要费用,并对其共同财产进行保全,限制家庭施暴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完善施暴者的矫正措施,充分发挥保护令的作用。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对涉及家暴的案件优先受理,减少受害方再次受暴的可能。对施暴方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让施暴者深刻认识自身的错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家暴受害人司法保护

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方面的立法滞后性,对于新出现的家暴形式要尽快立法规定出来,通过运行进一步完善立法方面的空白。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现在是当事人举证难。这就需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采取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分配举证责任。关于施暴者在离婚案件中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还需要明确立法尺度,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完善家庭暴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于家庭暴力惩治要及时,避免施暴者接二连三实施暴力行为,把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里。

(三)提高公民的法律防范意识

要想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就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加强法律宣传,加强思想教育,从而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意识,打消受害者“逆来顺受”等错误思想,让更多的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个人的法律防范意识至关重要。应建立长效普法机制,从而使整个社会远离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能够第一时间寻求司法救助,防治家庭暴力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加大宣传人们日常生活中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使每个公民对反家暴观念加深。学校、机构应加强培养学生反家暴意识,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社会安宁受到严重危害。它不仅对家庭造成伤害,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如果受害人能够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公安机关做好事先干预、事中治理、事后反思,以此唤醒所有人的防治意识,我国数万家庭才能摆脱家暴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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