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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6篇

篇一: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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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理制 度》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 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矿 202x 年 1 号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 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围绕建设一流矿井,明确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着力构造“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安监依法监管”的 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杜绝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零敲 碎打事故的发生,继续巩固和发展矿井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为矿井 各项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要求 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零 敲碎打事故,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事故,井下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 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地面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三级以上非伤亡 事故。有效控制职业危害事件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逐年下降,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由持续稳定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的目标。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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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晰各级领导 干部安全职能定位,矿长、党委书记同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必须亲力亲为、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矿分管副职全面负责分管系统和分管范围的 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行政正职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必 须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在全面负责党群工作的同 时,必须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矿、科(区)、队要层层签订安全目标 责任书,构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

  (二)强化组织协调,加大安全保障力。矿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和保障矿生产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矿党 政办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制度的贯彻落实;矿组干 科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配齐监管机构、配强领导 班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干部培 (轮)训课程;矿宣传部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之 中,将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矿井安全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将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纳入企业公益宣传范围,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 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矿纪委要支持配合安监部门严厉打击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干部值班带班的督查,要不定时进行督查 干部的上岗情况,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坚持党政领导,全面实施“一岗双责”。矿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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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实行“一岗双责”。各单位、部门党总支(支部)书记对本单位 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正职要将履行安全 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矿每季度将对各 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生产。

  要全面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双七条”等法律法规, 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深入基层、沉在现场,靠前 指挥,严格落实干部下井、带班下井、动态检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依法合规组织生产。

  (二)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 保证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和工作场所到位。巩固发展党的群众路 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加强安全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坚守红线、敢 于担当、善抓落实、改革创新、廉洁自律的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 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敢抓敢管的安全监管 队伍。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责、履责” 活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 重实效”的要求,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定期组织安全动态督查。督促 各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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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 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安 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评价、销号、统计、检查和 考核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 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规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工作, 发挥基层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开展干部“四熟悉”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四熟悉” 的管理要求,认真落实集团公司指定的《干部知责履责知识手册》, 加强培训学习;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领导干部为重点,对各单位的管 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奖先罚后。理论考试范围:应知应会知识及专 业知识;答辩考核范围:重点放在对所管辖范围的需要熟悉掌握的部 分,对自己所分管范围内的人、设备、环境、系统、水文地质、各种 气体的涌出情况和隐患的存在要熟悉掌握,对分管以外的要了解,对 所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问题要非常清楚,对照图纸能说清系统及队组 的地点。安监处要制定落实各级干部“四熟悉”的具体考核办法,每 月进行考核,对前三名进行奖励,对最后一名给予处罚。通过考核促 进各级干部对现场情况的熟悉掌握,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及时解 决,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管理能力,逐步养成一种习惯,使得人人 熟悉现场,懂专业,从而达到安全生产,正规作业。

  (五)严格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责任追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深刻吸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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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事故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防 范,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条执法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的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贵州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试行)(黔安监办 [XXXX]53 号

   贵州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黔安监办[2010]5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

  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执法监察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执法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 证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 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执法监察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监管局统一制 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 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 执法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八条 执法监察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行使管辖权。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 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第九条 执法监察部门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由案

   件承办人员填制《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同级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审批,并填制 《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报请安全监管局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执法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 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管辖。

  第十二条 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执法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执法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报请同 级安全监管局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执法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的案情简单、违法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 人员签名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将《行政(当场)处 罚决定书》副本报执法监察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收缴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交至执法监察部门,执法监察部门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八条 执法监察部门对执法检查发现、受理群众举报申诉、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其他行政 机关移送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发生重伤 3 人以上或者死亡事故的;

  (二)从事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活动,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证而未经批准、认证的,或者未 取得相应资格的;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的;

  (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

  (五)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在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八)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许可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有欺诈行为的;

  (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十一)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二十条 对拟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制《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一般违法行为案件,由案件办理人员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 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安全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严重违法行为案件,由案件办理人员填制 《立案审批表》,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

   安全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其他急需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可以先行调查取证或采取临时 措施,但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部门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应 当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经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同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立案审批人应当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调查的负责人决定;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安全监管局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案件办理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当事人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六)视听资料;

  (七)鉴定结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资料。

  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代替事故现场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调查证据。

  第二十六条 对收集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未经查证核实的不能作为违法 事实和定案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 案件办理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记载询问的时间、地 点和情况,并由被询问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名 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 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 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 当事人到检查现场。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载检查场所的具体方位、地点,记录现场检查的时间,过程、内 容、范围、方式和结果,并将《现场检查记录》当场交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核对,由被检查单位现场 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 在场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物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指派勘验人 员勘验检查,并通知当事人到场。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录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单位、人员、被检查单位的相对人等 勘验参加人员和勘验检查的内容、过程、结果等现场情况;《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被邀请人、 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执法人员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 的,应请他人签名证明。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涉嫌违法财物抽取样品保存证据,或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抽取样品送 交有关部门鉴定其合法性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抽样调查取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记录被抽样取证单位及其现场负责人,抽样取证的时间、地点、 证据物品名称;样品抽取完毕,抽样人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 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可由在场其他人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对需要经过技术鉴定的证据物品,应当委托具有技术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单 位或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记载物品名称、鉴定要求和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安全监管局或者执法监察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审批。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填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一般违法案件,

   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二)告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审批同意后,应当填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清单),通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数量、规格、性质和保存地点。

  (三)处理决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措施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 7 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案件办理人员应当填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违法 事实成立的,应予没收;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经审批同意后,填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第三节 案件审理

  第三十五条 案件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基本要求是 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管局在执法监察部门设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委办公 室),负责处理安全监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初审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整理汇总案 件证据,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 严重违法案件由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案件处理呈批表》应当同时附上《案件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罚依 据和处理意见的建议,以及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 证书、3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 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 罚的,应当报由安全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由执法监察部门集体讨论,报

   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当审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是否充分,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并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载讨论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和出席人员、讨论的内容和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条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审查决 定的结论性意见或者经举行听证决定的结论性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构成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须由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由执法监察部门作出处 理决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执法监察部门补证;

  (五)违法案件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填制《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节 告 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经调 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幅度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 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四十二条 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监察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 加重处罚。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记载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节 决定与送达 第四十三条 执法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在 7 日内送达受处罚单位或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四条 执法监察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取以下方式:

  (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监察部门向当事人宣告,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7 日内送达 当事人。

   送达日期的确定: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行政处罚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 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注明收到日期,签名 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 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已向安全监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行政处 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留置送达。被处罚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乡镇、街道或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住处。

  (三)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监察部门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当 事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监察部门可以在报刊等媒体上 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执法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节 执 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监督有关单位、个人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 15 日内未缴纳罚款的,对被处罚单位(个人)应当下达《催缴罚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复 议决定书、《送达回执》、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及诉讼的情况说明、申请机关法人身份资格证 明、经办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调查中有关材料,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并经安全监管局或者执法监察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 分期缴纳。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15 日内,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书面申请理由,案件办理人员 应当填制《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经相关负责人审批。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案件办理人员应当根据审批后的处 理决定意见,填制《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应根据 国家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 2 名以上执法人 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和清单。

  第五十条 罚款的收缴,严格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对经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且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请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决定予以关闭。

  第七节 备 案

  第五十二条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 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 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 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报备制度。

  报备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案件调查报告、听证会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 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报备的有关材料。

  第八节 结 案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制作《结案审批表》,记载处理结果、执行情况,报安全监管局或者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应将缴款单据附在文书后。

  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安全监管局分管执法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执法监察部 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安全监管局批准,可延 长至 180 日。

  第九节 归 档

  第五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在结案之日起 30 日内,将案件材料按照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 归档。

   立卷归档应当填制《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卷(首页)》、《卷内目录》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一般程序案 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五十六条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 管局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七条 执法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或者对个人罚款为 1 万元以上或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 证费用。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告知后 3 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7 日前,制发《听证会通知书》, 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 1 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十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局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六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 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六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 证笔录》报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审查。执法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七条 执法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建立办案岗位责任制度,实行行政执 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第六十八条 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不依法行政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上级执法监察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下级安全监管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的执法情况,并有权调阅下级安全监管 局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处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归档卷宗。

  第六十九条 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和省有关执法程序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对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执法监察部门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文书式样。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三: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从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在强化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条件上加强在监管人员职责分工上细化在加大事前监管查处力度上狠下功夫在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上下大力气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汇报(3)

  责任,全面加强安全措施基础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 机制,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现场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主要任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 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 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大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确实做到自主管理。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继续强化岗位达标工作 为提高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全员参与,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 风险辨识,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效降低事 故,实现安全生产。

  2、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012 年以来,我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还很不是很高,安全投入不足,现场还存在不同 程度安全隐患。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面对现状,警钟长鸣,严防事 故,加强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检查次数,每天必须有 主要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每天矿级管理人员 必须带队进行全矿安全排查、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予以处理,确定安全后才能按班作业,同时作好记录。

  3、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 是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查处“三违” 现象,奖惩分明,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教 育工作,对新录用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 72 学时安全教育培训,考 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3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所有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矿山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 证。

  4、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矿山应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事故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 处置程序,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救援队伍进行演练,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迟报、误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 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 吸取事故教训并作好各项预防(防洪、防火、防暑等)工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篇 3]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今年 以来,我们从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在强化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条件上加强,在监管人员职责、分工上 细化,在加大事前监管查处力度上狠下功夫,在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安 全标准化上下大力气,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事故。

  一、矿山基本情况:

  我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 49 家,其中采石场 1 家,砖厂 48 家,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 家。采石场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

  二、全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制定监察计划,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为了有针对性、 有的放矢地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矿山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我 们在安排部署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花精力。一是制定计划,全面 安排部署。制定了《2015 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制定 了详细具体的安全监察计划表,明确了监察内容、时间、每个矿山企 业全年的监察次数、任务和要求。二是改进监察方式,明确监管责任。

  做到了四个明确:明确矿山安全监管科室,明确了矿山监管负责人、责 任人,明确了乡镇矿山监管联系人,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责任,明确 了每个监管人员到矿山检查的内容,将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人员证件、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机构 设立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矿山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提升 设备、开采方式、装卸方式等检查内容和任务一一进行了合理分工, 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我们把严格矿山 安全监察作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的一种有效载体,以监察促提高,以 监察促规范。一是加强复工检查和事前监察。组织监察执法人员深入 到矿山企业,对照制定的《矿山安全检查表》及法律法规、规程逐条、 逐项进行检查,逐条下达检查结论。检查时,实行检查人员与被检查 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名签收制,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明确整改的期 限和要求。对可不下达整改指令书的,我们在三天之内,以书面形式 向矿山企业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并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及 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备案。复工期间,共检查矿山 49 家, 查出隐患 500 处,下达整改指令书 35 份,98℅的隐患得到整改。复工 前,所有企业都认真组织开展了隐患自查,各镇安办负责人组织进行 了初步验收;合格后,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监、国土、各镇安办等 进行检查验收、复查,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批复复工。二是加强过 程监察。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且已下达整改指令书的矿山企业,对照检 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逐条进行复查,下达复查意见书 35 份。三是 加大查处力度。对没有整改到位或没有整改的,我们及时收集相关的 证据,对事故隐患进行拍照,对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制作询问笔录等。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我们主要以教育为主;对 无证、无照开采、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我们及时立案, 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文书,严肃进行查处。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效遏止矿山安全事故。在专项 治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实行“三铁”,即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 手腕,绝不手软,毫不留情,该停产的停产,该处罚的处罚,该关闭 的提请政府关闭。4 月份组织区安监、公安、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 联合执法,对 8 家证件不齐、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进行 了专项治理。

   (四)进一步推进宣传教育行动,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按照市安 监局要求,结合我市矿山实际,我们采取多媒体教学的方式,组织矿 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到我局学习培训。

  (五)强化主体促达标,夯实基础降事故。为了夯实矿山安全基 础,减少和控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突出创建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 努力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在创建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中,我们要求做 到三个一律。一是今年所有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达到市级标准。

  二是对在建的、已审批待建的矿山企业一律按照安全标准化矿山进行 建设。三是对拒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矿山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一律进行严肃查处。通过创建安全标准化活动,全面改善矿山安全 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减少和控制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以“诚信守法,强化管理,防范事故,安全发展”为主题, 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印制了安全生产

  诚信承诺书 49 余份,督促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全面深 入地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

  (六)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全面查改事故隐患。今年以来,按照国家、 省、市、区的安排和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矿山行业共查出事故隐患 535 处,整 改 531 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矿山安全生产 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矿山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建全、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不到位,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 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三违”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是少数矿山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生产设备老化,安全 防护设施比较缺乏,安全生产条件较差。

  三是新改扩建矿山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 范。建设施工超期,不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现象还存在。

  四是少数企业对隐患排查工作认识不到位,排查隐患不及时,整

   改不到位。

  五是砖瓦粘土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件已过期,按照国家的要求,

  对砖瓦粘土行业安全生产不再许可,而国土部门仍然在核发采矿许可 证,存在许可不一致的问题。

  三、建议 (一)转变安全监管模式。应改变安全监管模式,不能将查处工 作只停留在死亡事故上,而要加大重伤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查处力度,只要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 法律法规,我们都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查处,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 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二)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联动机制。在矿山安全生产执法上,仅 靠安全监管部门力量不够,只有真正建立由公安、工商、国土资源、 质监、供电、监察、工会等部门整体联动的机制,才能严厉打击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才能取得实效。

  (三)借鉴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同时”审查、评审的做法,在基 层安监系统技术力量符合要求、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能否将非煤矿山、 机械加工、水电等行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审查、评审等事项委托基 层安监部门负责。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篇四: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模拟考 试题及答案

  1、【判断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 产,但要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 2、【判断题】甲乙采石场均为开采石灰岩的个体工商户,两 个采石场相邻,矿区边界相距 40m。2007 年 7 月 3 日 9 点, 甲采石场到镇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站用现金购买了 2t 炸药和 其他爆破器材,11 点装药完毕,剩余 48kg 炸药和 30m 导爆 管,此时,乙采石场安全管理员邢某来到甲采石场,说自己采石 场今天有一个大块矿石需要二次爆破破碎,向甲采石场借了 2kg 炸药和 15m 导爆管,并签署了借条。甲采石场将剩余的 炸药和爆破器材退回镇民爆站。下午 2 点,乙采石场爆破大 块矿石,没有发出爆破信号,飞石击中了甲采石场正在排险作 业的工人关某头部,当时关某没有戴安全帽,当场重伤昏迷,在 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根据上述描述,请判断以下说法是否 正确,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爆破作业没有发出信号,撤离 人员,造成飞石伤人。( √ ) 3、【判断题】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 4、【判断题】矿体是指埋藏在地壳内能为人类所利用的有 用矿物资源或矿物集合体。( × )

   5、【判断题】岩体的坚固性系数越大,其稳固性越好。

  (×) 6、【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 7、【判断题】氡及其子体在衰变过程中放射出的 α、β、γ 三种射线对人体无危害。( × ) 8、【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 新备案。( √ ) 9、【判断题】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 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 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 10、【判断题】井下发现大面积冒顶预兆时,应立即报告分 管矿长,经批准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 ) 11、【判断题】竖井提升,应有清理井底粉矿及泥浆的专用 设施。( √ ) 12、【判断题】在井下或井口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在作业 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 和及时扑灭火星。( √ ) 13、【判断题】根据《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矿山 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 况。( √ ) 14、【判断题】大气降水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夏天雨季降 水量达,山区可能形成洪水,威胁矿山安全。( √ )

   15、【判断题】井下电机车的制动方式有两种,即电气制动 和机械制动。( √ ) 16、【判断题】井巷穿越强含水层之前,宜先进行工作面预 注浆,进行堵水与加固后再掘进。( √ ) 17、【判断题】只要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爆破器材,在使用 前不进行检验也可以。( × ) 18、【判断题】应急预案是企业事故救援抢救方案,是企业 的内部文件,不必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 ) 19、【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强安全教育措 施后继续使用。( × ) 20、【判断题】为避免造成过高的应力集中,应尽可能避免 巷道之间及巷道与构造断裂之间呈锐角交叉。( √ ) 21、【判断题】在安全管理的强制原理中,所谓“强制”就是 让被管理者绝对服从,不必经过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 行动。( √ ) 22、【判断题】应急救援活动一般划分为应急准备、初级 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恢复 4 个阶段,应急运作机制与这 4 个阶段的应急活动密切相关。( √ ) 23、【判断题】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或日常生活中,因接触粉尘、放射 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24、【判断题】矿山救护队侦察灾情时,应选择熟悉情况、 有经验的人员负责侦察,侦察小队人数不得超过 6 人。

  (×)

   25、【判断题】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 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 ) 26、【判断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 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 设备安全运行。( √ ) 27、【判断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 √ ) 28、【判断题】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领 导者不负领导责任。( × ) 29 、 【 单 选 题 】 井 底 主 要 泵 房 的 出 口 应 不 少 于 () 个 。

  (C)

  A、4 B、3 C、2

  30、【单选题】某铁矿山属于私营企业,矿区面积 338km2, 开采标高 1323~1654m,设计生产能力 40 万 t/a。该矿山 采用平硐溜井开拓,崩落法落矿,用电机车运输。2006 年 4 月 26 日,在安全自检自查时发现井下 1#提升设备的钢丝绳 存在安全隐患,需立即进行更换,决定由四工区执行。厂机电 技术组派电气技术人员方某协助完成。4 月 28 日晚,对已更 换的钢丝绳又进行检查、调试,发现该钢丝绳偶尔存在漏电 现象,但未查出原因。4 月 28 日晚 23:30 分左右,方某对电 器线路进行隐患排查,当检查完五中段控制室后未发现异常, 便准备爬梯子到机房检查,方某爬了三、四格梯子后突然触 电坠落。在这紧急关头,站在井口 2164 分层的工友李某一 把将方某拉到安全平台上,避免了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根 据上述事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A )

   A、违章冒险作业 B、隐患检查不彻底 C、技术人员水平薄弱

  31 、 【 单 选 题 】 深 孔 爆 破 应 有 () 在 现 场 指 导 和 监 督 。

  (B)

  A、安全员 B、爆破技术人员 C、爆破工作领导人

  32、【单选题】人体散热主要通过对流、辐射、蒸发三种

  方式。人体感到舒适的环境温度为 18℃~25℃,相对湿度为

  ()。( C )

  A、80%至 90% B、20%至 30% C、50%至 60%

  33、【单选题】井下停电时,应采取的措施有()。( C )

  A、内燃设备正常作业 B、井下正常进行爆破作业 C、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4、【单选题】压入式通风时,局扇应设在主风流巷道的上

  风侧,局扇离独头巷道口不得小于()m。( B )

  A、5 B、10 C、20

  35、【单选题】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

  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m 以上。( B )

  A、0.5 B、1 C、2

  36、【单选题】在潮湿含水的炮孔中,宜采用具有防水性能

  的()炸药。( C )

  A、铵梯 B、铵油

   C、乳化

  37、【单选题】安全检查是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 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 C )

  A、登记 B、整改 C、查证

  38、【单选题】对顶板缺乏全面细致的检查,没有掌握顶板 冒 落 的 规 律 , 致 使 浮 石 不 能 及 时 清 除 , 可 能 造 成 () 事 故 。

  (C)

  A、坍塌 B、物体打击 C、冒顶片帮

  39、【单选题】三等尾矿库: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与最小安全超过高分别是()。( A )

  A、70m,0.7m B、100m,1.0m C、150m,1.5m

  40、【单选题】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两套制动系统, 不属于此两套制动系统的是()。( B )

  A、工作制动 B、自动制动 C、安全制动

  41 、 【 单 选 题 】 根 据 《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规 定 ,() 属 于 特 种

  设备。( C )

  A、矿山主提升机 B、矿山(场)内专用设备 C、锅炉、压力容器

  42、【单选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

  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B )

  A、安监部门

   B、专家 C、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单选题】发生水灾事故救助时,被困灾区的人员,其所 在地点()透水后水位时,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

  料及食品;否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C )

  A、情况不明 B、低于 C、高于

  44、【单选题】电机车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列车运行速度

  不应超过()m/s。( C )

  A、10 B、5 C、3

  45、【单选题】某从业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了岗位 操作规程,但因未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则该行为人应负()

  责任。( C )

  A、次要 B、间接 C、直接

  46、【单选题】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 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B )

  A、爆炸物品购买证 B、爆炸物品运输证 C、爆破方案许可

  47 、 【 单 选 题 】 依 据 《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 (GB18218-

  2009),下列装置、设施或场所,可以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是 ()。( C )

  A、有煤尘爆炸的矿井 B、存储 80t 汽油的贮罐 C、存储 500t 天然气贮罐

   48、【单选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 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 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由()承担。( A )

  A、用人单位 B、个人 C、主管部门

  49、【单选题】地下矿山长度超过()m 的变配电硐室,应在 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 30m 时,应在中间增设 一个出口,各出口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A )

  A、6 B、8 C、10

  50、【单选题】安全技术措施是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不 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措 施。( B )

  A、环境的 B、物的 C、人的

  

篇五: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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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责任,形成“各司其 职、各负其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XX 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县有关安全生 产的规定,现就全乡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一岗”是指党政领 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 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实行安全生 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就是要建立党委、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各村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把 安全生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抓紧、抓实、 抓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 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搞好安全生产,领导 重视是关键。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是 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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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的重要抓手,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科 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实 施,有利于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党委领 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 产工作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 生产管理新机制,是实现全员、全层次、全过程、全方位安 全生产管理模式的需要。

  党委班子成员、管理工作部门、村必须高度重视,准确 把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齐 抓共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力 推动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一)乡党委主要领导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负”要 求,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 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 势,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 作。

  3、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 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 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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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适时主持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 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领导抓 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6、领导和督促本级纪检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按照有关 规定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二) 乡政府主要领导为本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 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 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 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 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 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 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形势,通报 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 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 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 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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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 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 减少事故,避免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 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确保社会稳定。

  6、定期将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等情况提交乡党委会议研 究、决定。

  (三) 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所在地政府安全 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职责是:

  1、协助乡长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 村、各站所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 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各村、各站所安全生产 工作具体落实,并形成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 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 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各村、 各站所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 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 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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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组织本乡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听取各村、各站所的工作汇报,掌握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组织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 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 系,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 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9、做好乡长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将安全生 产工作提交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政府分管 其他工作的领导同志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 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 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 评比、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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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 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各村、各站所 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上报台账和检查记录。

  5、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 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

  6、定期将分管工作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交乡党委会 议研究、决定。

  (五)乡政府各站所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 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 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 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村、本站所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 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乡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 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 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 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 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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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 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 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 处理重大安全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完成乡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六) 各行政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 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 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及时 上报台账和检查记录。

  4、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 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 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确保安全。

  5、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 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 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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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落实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 措施

  (一)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级目标考 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依 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班子成员、村委员会、乡属各 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 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贯 彻落实

  (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 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抓的 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 负责。要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本辖区、分 管行业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 制度、监管机构、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五、责任追究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分 管谁负责,谁驻村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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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关于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的实施 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努力构建 “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 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确保全县商务系统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青龙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局党委书记、局长是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 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组织并落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 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制定 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组织和领导本系统安全 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及时制定 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县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三同时”原则,对 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按国家规定 和标准组织验收。督促企业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本系统发生重特 大事故后,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 过”原则,进行查处和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二)局分管领导是商务系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 抓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 职责是: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 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 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工作任务,安排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及时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对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本系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三)局其他党委委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 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向第一 责任人负责;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在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突发问 题,制定防范重大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事故的整理和 防范措施的落实;在对分管工作进行工作部署、检查和总结时,同时 安排部署、检查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 及时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机关各股室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 务;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 验收。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 场,组织抢险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 体制机制

  (一)完善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单位要严格 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 抓,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要通过集体学习、理论 培训或以会代训等方式,切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 发展理念,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局 纪委要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 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作机制。

  1.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全年安全生产检 查计划,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安全生产例会,安排安全生产工作,解 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实行履职监督制度。局纪委负责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实行述职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分别向局党委述职, 不能按时汇报的,由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局长进行约谈, 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依据。

  4.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县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由 局党委主要领导明确整改责任领导,限期整改销号;对局级挂牌督办 的重点安全隐患,由“一岗双责”局领导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 销号。

  5.实行局领导联系商贸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局党委委 员定点联系商贸流通企业,对联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指导、检 查、督促职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考核管理 (一)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 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局 纪委要进行或报请县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开展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 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 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二)严格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并将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的重要内容。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工

   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出 现责任事故的,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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