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明翰范文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4篇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4篇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0-23 14:25:02 推荐访问: 公正 刑事诉讼 实体

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作者:焦玉龙 来源:《卷宗》2018 年第 02 期

  摘 要: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在实践 中,人们往往以审判结果的公平性来衡量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而片面忽略了法定程序对司法过 程的影响。然而,近几年理论界过于强调程序正义的优先性与本位性,过犹不及。因此,笔者 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并重,相互联系,息息相关,在具体案件中要实事求是,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关键词:程序;实体;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 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和审判结果上,应贯彻公 平公正的理念,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进行严格的裁判工作,切实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 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

  1 对程序公正的分析

  新购置一台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操作“程序”。参加一场篮球赛,需要遵守比赛“程 序”。制定并遵守这些程序是为了确保事情有条不紊的开展,只有每个人讲究这些程序,才能 使事情顺利的进行。对于法律领域而言,程序问题至关重要。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 人们的行为,法律程序会告诉人们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是符合法 律规范的。

  根据诉讼程序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等因素,我国的诉讼程序可以包括:刑事诉 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否有罪或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过程。作为公民,即使自己不实行犯罪行 为,仍会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比如,作为受害者或者举报犯罪都有可能作为诉讼参与人加入 刑事诉讼程序。了解并学习刑事诉讼基本常识,有助于提高和增强我们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的意识。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分为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民事诉讼程序 是解决民事纠纷和民事争议的过程其主要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 附属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就是“民告官”,建立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 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程序。

  假如你在商店购物时,被无端怀疑偷拿商店的东西,并被非法搜身,此时此刻采取忍气吞 声或者伺机报复的方式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国的程序法为我们遵循正确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了重要保 障,他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 秩序。古谚有云:“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程序 正义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

  2 对实体公正的分析

  实体的公正表明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出的判决符合公正价值的要求。就像“中 国法官”十杰之一的宋鱼水所说,让公正的“阳光”关爱到每一个人是一名法官的职责,维护了 当事人的权益,增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信心。判断实体公正的标准有:第一, 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只能依据被合法证明了的事实或者依法推定的 事实为依据来适用法律。第二,适用的法律要准确。对法律的适用不是仅仅对法条的简单引 用,还应该根据法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阐述和推理。只有在充分理解立法的宗旨和立法的 精神基础之上作出的判决,才能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第三,司法判决的结果要公正。实体价 值的实践目标就是要在判决中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就刑事案件而言,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必 须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正确适用刑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者罪刑如何;按照罪刑 相适应原则,应适度判刑;对于判处错误的刑罚或者判决应采取一切手段开展救济和补偿。对 于判定刑事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或者法律适用上有疑问的, 都要坚持从有利于被告人方面进行处理。这不仅仅是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也是实现人们对于 公平正义的一种愿望和信念。

  3 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应并重

  从以上对“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内涵分析,我们发现,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是从不同 角度保障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他们之间相互联系,统一于司法实践中。但有时,两者也有可 能会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的时候,在一定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比如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程序的终结性等。在有些情况下,应当采取实体公正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 裁量规则,以及在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下,必须纠错改正,进行国家赔偿等,保证判决结果的 公正公平。因此,我们看出,对于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判断谁多谁错,而是要分具体案 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做出适用的选择判断就行。程序价值是依托在实体价值上才能实现, 实体价值又要依赖程序价值才能实现。笔者认为,不管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都不 能把这两者割裂开来。司法人员和相关法律工作者都应该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两者 不可或缺,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还可以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J].法学评论,2013,31(04):105114.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2]汪建成,谢安平.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J].政法论坛,2002(01):49-55.

  [3]陈光中.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之我见——以刑事司法为视角[J].国家检察官学院 学报,2007(02):3-6.

  [4]苏雪菁.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5):45-47.

  

篇二: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内容提要」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以最高人民法 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 21 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为标志,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进入了一 个全新的阶段。为了实践这一世纪主题,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价值, 改革与健全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采用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马克思主 义法学为指导,对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概括,即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程 序的科学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安定性、程序的保障性。

  接受程序公正具有必要性。但程序公正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具有某种局限性,与其所面临的 社会现实存在一定的矛盾。文章的结论为:我们需要确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并以此作为诉讼制 度改革的基本理念。程序公正的实现是一场渐进性的改革,今后诉讼制度改革仍需将重点放 在程序的合理设计和遵守上。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 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 21 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为标志,我国的诉 讼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更侧重于强调 令行禁止,定分止争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 全认识程序公正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为了实践这一世纪主题,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国审 判工作中的重要价值,改革与健全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与界说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 公正也称正义,与英文的 Justice 一词相对应,是自古至今法学 家们极力推崇的法律所追求的最大价值,但要给公正或正义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容 易的事。“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换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 貌”1.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学说可谓纷繁复杂,但这些正义观念所 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 (result,effect)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因此这些观念基本上 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substantivejustice)的范畴。这种局面从上世纪 60 年 代以来发生了变化。1971 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在该书 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 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2 差不多在罗尔斯的理论出现前后的一段时期, 在法哲学领域内,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的 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 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e,dueprocess)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认为 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proceduralvalues)而设计的,这些价 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 程固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是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 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换言之,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 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 3. 通过以 上分析,可以认为从法学的角度看,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从价值论的角度看,程 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确立人 们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果进一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程序公正是指 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的结果在正确的事实认 定基础上产生并且符合实体法的要求。总之,可以这样认识程序公正: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 现的“实体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 公正”,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 的“实质公正”,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公正理念就是在不否认 实质公正或实体公正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二)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均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 系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判断与取舍。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

   言以敝之,无论程序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 制度的传统之一,学者称之为“结果公正观”。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曾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另 一种极端做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也在所不惜。这是普通法系国家在 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上发展起来的 4.如何阐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 论上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缺乏程序 公正的法治是失却理性选择自由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缺乏实体公正的法治是失去灵 魂的法治,同样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因为程序公正 的兴起是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及公民权利在司法领域内的反映,并且程序公正存在的目的在 于以正当的程序解决社会纠纷。因此以程序公正为重要内容的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体制的 核心内容和根本标志之一。我们在理解上要坚持以下两点,以避免片面性的错误。第一,程 序公正与司法公正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程序公正隐含了司法公正的目的;第二,程序公正 与司法公正存在着高度依存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除了特别重视 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外,对程序的结果也是非常关心的。虽然程序公正隐含了司法公正的目 的,但是程序公正本身只是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前提条件,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其他一些条 件的配合,例如司法独立、高素质法官群体、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程序 公正的构成要素 我国学者对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的理解是分别以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程 序为出发点的,且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要素说。

  有学者主张,“程序公正的实现决定于这样三个要素:A.冲突事实的真实回复;B.执法者中立 的立场;C.对冲突主体合法愿望的尊重。”5(2)四要素说。有学者提出,程序公正与否的评 断标准有四:A.当事人地位的平等;B.权利义务相当;C.排除恣意专断;D.程序合理。6(3) 五要素说。有学者认为,为了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性,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五项要求:A. 程序规则的科学性;B.法官的中立性;C.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D.诉讼程序的透明性;E.制 约与监督性。7 另有学者认为,确定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两个方面、五个原 则入手:一是实现一般公正的诉讼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

  二是实现一般公正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和程序维 持原则。8(4)六要素说。有学者主张,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主要在六项:A. 程序参与原则;B.中立原则;C.程序对等原则;D.程序理性原则;E.程序自治原则;F.程序 及时和终结原则。9 另有学者认为,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A.程序的民主性。B.程序的控权性(或从人权角度看)。C.程序的平等性。D.程序的公平性。

  E.程序的科学性。F.程序的文明性。10 我们认为,讨论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既要参考人类 社会法律制度文明所体现的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又要结合本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在我国现阶段,司法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一)法官的中立性 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法官中立常常与程 序公正划上等号,其原因在于法官是诉讼的主宰者,法官中立是程序公正实现过程中最基本 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法官中立是相对于案件和当事人而言的,它表明在诉讼过程中,法官 与各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法官中立不仅是对法官 品行的要求,同时也是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中立有三项规则:其一、 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冲突的结果中不含有解决者个人的利益;其三、 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当事人一方的好恶偏见。11 总体而言,这三个方面的要求都是针对于 裁判者自身的资格与要求,应属静态中立的范畴。而法官的中立性在审判行为上也有要求, 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这就是所谓的 动态中立。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官不能代行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对当 事人双方开展的合法诉讼活动,法官都应允许和尊重,不能偏向一方而慢待、忽视或压抑另 一方 12. (二)当事人的平等性 当事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

   派生。倡导法律公正的近代资产阶级首先便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作为反封建的旗 帜。在诉讼法上则设定了当事人平等的规则。当事人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程序公正程度的 公认的天平之一。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平等是一项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是“静态的平等”,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 务在立法上的分配;二是法院平等的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这是“动态的平等”指的 是法院或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 据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三)程序的科学性 以理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司法程序 就是科学的司法程序。只有科学的司法程序,才能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才能完整地实现司 法程序的目的,才能符合法律行为的客观要求,才能实现程序的效益,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程序科学性的基本内容是: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使其判断和结 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在“神判”、“天 判”或以“占卦”、“宣誓”、“决斗”等方式进行的司法程序中,之所以没有公正性可言,就 是因为其程序缺乏科学性。程序科学是就程序的技术因素而言的,其内涵十分丰富。因为程 序的公正性需要相当多的技术性因素的支持。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程序 设置科学,有利于发现真实,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有利于实现程序目的;二是证据规则 科学,即科学地规定如何举证、如何认证、如何排除非法证据等;三是能够在程序公正与效 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关于程序规则的科学性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学者顾培东认为“实 质上,在解决社会冲突这一特定的领域内,程序的公正性与程序的科学性是同一实质的不同 概念。程序的科学性不仅仅是对诉讼的一种技术性功能的评价;程序的公正性也不只是诉讼 程序的政治特征。”13 这种观点尽管不无偏颇(比如,科学的程序要求符合效率与效益原则, 但违反这一要求的程序不一定是不公正的),但从强调“程序的公正性需要相当多的技术性因 素的支持”的角度来看,无疑又是正确的 14. (四)程序的公开性 近代资产阶级革 命中,公开审判被作为实行诉讼革命的口号之一得到了倡导。它既是保证诉讼公正的程序要 素,同时也被视为司法审判民主化的一个表征。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

  “正义不但要实现,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只有这样,争端各方才能确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社会才能肯定法律“给予了每个人应 得的权益”。“秘密裁判”、“黑箱操作”是不可能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只有程序公开, 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才能防止司法专横与擅断,发现和弥补诉讼不公,并消除当事人 的不满,利于纠纷的解决。诉讼程序保持公开是防止司法专横与擅断,发现和弥补诉讼不公 的有效途径。

  (五)程序的参与性 程序的参与性在英美法系中又称“获得法庭审判 机会”,指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 裁判制做过程,并对裁判结果发挥富有成效的影响作用。程序的参与性有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一是程序参与者的行为必须是自主、自愿的;二是程序参与者应当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制作 过程;三是程序参与者应用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影响裁判结果;四是程序参与者 应在参与过程中人格受到尊重,并受到人道的对待。依上述要求,在涉及当事人利益、地位、 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切实保障其具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权利;

  裁判做成之前,应保障当事人能及时、正确地提出诉讼资料、陈述意见或辩论。未被赋予这 种机会的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资料,不能直接做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六)程序 的及时性 程序的及时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特征之一—效率的同义语,体现了国家、诉讼当 事人及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和结果时间上的期望与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度。程序的及时 性往往与合理的时限联系在一起,因此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反对拖延,所谓迟到的 正义等于非正义;另一方面也反对不合理的求快,所谓欲速则不达。从静态层面而言,法律 规定了诉讼活动的时序和诉讼时效。时序是诉讼活动的先后顺序,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有条 不紊的要求。诉讼时效是对诉讼活动时间的限制和规范。从动态层面而言,程序的及时性包

   括及时立案、及时审判、及时执行。

  (七)程序的安定性 诉讼程序之所以存在,主 要是排除肆意与无序,从而保障法律实施的稳定和权利实现的平和性。程序的安定性是指诉 讼行为一旦生效之后要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其既定结果,体现了司法的权威和法 院裁判的既判力。当事人不会简单地进入程序,而是程序的安定性本身使得他们对实现自身 的实体权利有了相当的预测性,认识到了利用程序可以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一切程序参与 者都受到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与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上访、申诉虽然可 以创造新的不确定状态,但变动的余地已经大大缩小。如其不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均处于不稳定的诉讼状态中,诉讼活动缺少应有的目标和准绳,公正就无法得以保 障。

  (八)程序的保障性 程序是否公正必须有一定的保障机制,即制约与监督,因 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制约与监督表明诉讼法律关系中多种主体之间权利与义 务上的关系及相互影响,合理的制约与监督是程序诉讼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为了保证程序 被公正地应用于司法实践,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断,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需要在内 外部形成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言,“诉讼程序,一般来说,不过是法律对 于法官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15 显然,制约与监督有利于优化诉讼中各主体 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利于优化诉讼结构,从而保证程序公正,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三、 程序公正在中国的实践 (一)司法实践的现状说明程序公正的必要性 正如大陆法系 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 16,我国司法实践中,追求实体公正重要,追求程序公正次之的现象普 遍存在。法院评判某一诉讼结果公正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按实体公正的规定判决,很少关注 程序公正问题。由于只强调程序的形式或工具作用,因而便有意无意地忽视或否定程序公正 的价值。主要表现在:(1)法律规范上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相当突出。首先,立法的指导思 想过分强调程序(法)的手段作用,忽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条 开宗明义规定:“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制定本法”,丝毫没有肯定诉 讼法实现程序公正的作用。刑事诉讼法如此,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大致体现了同样的 宗旨。其次,法律规范中,体现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规定: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这就意味着,如果原判决虽然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实体公正), 上诉人所得到的结果极有可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只有当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 到案件的正确判决(实体公正)时,法院才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受关注的是实体判决的 正确与否,似乎程序违法问题不大。迄今为止,我国程序法中尚无违反诉讼程序规范的法律 后果的规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告诉我们,任何法律规范,都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遵守者 产生肯定性法律后果,受法律保护;违反者产生否定性法律后果,受法律制裁。实体法律规 范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而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客观上造成的 印象是实体法是硬的,程序法是软的,遵守与不遵守没什么两样,这就大大降低了程序法的 价值。此外,我国大量部门法中还缺乏操作性程序要件的规定,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 体的操作程序。(2)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更为严重。在不少地方的不少法院,许 多程序制度并未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如先定后审、强迫调解、自调自记、一人查证、 放弃管辖权、超期立案、超期送达、随意延长审限、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等,不一 而足。令人不解的是,以上轻视程序的行为却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3)守法上的重实体轻 程序观念令人担忧。在社会公众看来,甚至包括个别司法人员,所谓遵守法律就是指遵守实 体法,程序法律意识极度淡薄,违反程序法不认为是违法 17. 其实,正如一些法学家的 论证,“程序公正”是法治的标志。我们要最终实现法治的理想,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两大价值 目标、完成从传统司法制度到现代司法制度的转变,至关重要的一种价值—程序公正是不可 缺少的。我们需要确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并以此作为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理念。

  (二)程序公正原则具有某种局限性 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司法是实现法治的重要环节。

   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两大目标之一,是全部司法活动所要追求的终极价值取向,程序 公正是引导和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和途径,处于从属地位。当我们主张借鉴程序公正的理念 及制度时,实际上只有始终把握依法治国的方略,把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把握程 序公正与司法改革联系起来,才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治是以“程 序公正”为其标志的话,那么,也由此决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这就是贯穿法治运作过程中的 永恒矛盾: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冲突和矛盾。无论 从理论的逻辑上看,或从实践的经验上看,程序公正也不是完美的。实行程序公正,意味着 有时候个案中的实质理性和实体公正会被排斥;意味着有时候人们会面对令人烦恼的、近乎 于繁文缛节的手续;意味着有时候法律会无可奈何地坐视某些美好价值被破坏,却在客观上 保护了某种邪恶。例如,法律可能批准了“陈世美”们对婚姻和家庭的背叛,或仅仅因为证 据不足而开释了一名“真正的罪犯”。面对程序公正可能导致的弊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拒 绝了程序公正,我们所付出的代价会更加惨痛。要建设法治国家,要实现司法公正,要完成 诉讼制度改革,就必须容忍和承受程序公正的局限性。

  (三)程序公正与其所面临的社 会现实存在一定的矛盾 对于既无法治传统,法制尚不健全的中国,确立程序公正的理念 及制度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当前,以程序公正为目标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其效果 尚未显现,但程序公正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开始显露。程序对司法中的恣意和滥用的 抑制效能却并没得到信任,而宁可依靠外在监督机制和对法官行为的行政性管理;我们不相 信严格的程序能够抵御司法腐败,也不甘心经过这些程序后,就必须承认自己所不满意的判 决也是“公正”的;人们习惯于把败诉的原因归结为审判不公,而不会认为应该由当事人自 己来承担诉讼风险;我们仍然执著地追求实质的公正,要求法官的判决符合社会的公正标准 18.总之,我们的社会意识还继续坚持着自己的公正观和价值观,诉讼制度改革的步子还不够 大。

  四、结语 程序公正并不仅仅是指程序法本身的完善与否,而主要是指一种观念 或价值取向。尽管随着三大程序法和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程序公正的制度框 架已初步形成。但接受程序公正的理念显然仍需要一个过程。正因为考虑到程序公正实现的 渐进性,我们看到法院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是谨慎的,尽量在现有程序法的框架内,出台有关 规定和措施,使程序公正与社会现实相互磨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也开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全市法院系统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 平等行使讼权的意见(试行)》。目前进行的诉讼制度改革正进一步向强化程序方向迈进,即 通过各种程序性环节的规范化操作和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不断增加审判的公开 性,从而有利于避免法官的恣意和擅断,减少法律外的因素对法官的影响,体现法律的神圣、 法院的形象和审判的公正性。所有这些使“程序公正”以一种可见的制度和程序体现出来, 因此得到了社会的积极评价。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确立程序公正的观念并以此作为诉讼制度 改革的基本理念。程序公正的实现是一场渐进性的改革,今后诉讼制度改革仍需将重点放在 程序的合理设计和遵守上。只有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司法公正得以实现时,法治才不 至于沦为空话。“量变”已经开始,“质变”还会远吗?参考文献:

  2 参见罗尔斯《正义 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第 1 版,第 80-83 页。

  3 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 《中外法学》1997 年,第 2 期,第 70 页。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华夏出版社,1987 年 12 月,第 1 版,第 238 页。

  5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 川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 90 页。4 何家弘《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 年第 2 期, 第 13 页。

  11(美)马丁。P.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 240 页。

  12 左为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27 页。6 张令杰《程序法的 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4 年第 5 期,第 33 页。

  7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2-15 页。

  8 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实现》,《法学

   研究》1999 年第 3 期,第 4-10 页。

  9 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60-61 页。

  10 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义》, 《法学》1992 年第 8 期,第 8 页。

  13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73 页。

  14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优化的法哲学探讨》, 《政法论坛》1995 年第 5 期。

  17 田平安杜睿哲《程序正义初论》,《现代法学》1998 年 第 2 期,第 3-4 页。15&nb

  

篇三: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浅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 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 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一、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 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 将各种 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

  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依据程序进行的诉 讼, 才能保证诉讼的平和和稳定, 行为的规则性、 进程的连续性、 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

  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定的 程序才能向公众演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 其裁定活动具有合 法性和权威性。

  而诉讼参与者只有看到裁判者依循严格的程序才 能使其对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 范效应,通过公众值的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 众中获得承认,所以实现程序公正,乃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目 标之一。

  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 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 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成,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由 此可见程序和实体是绝对不可分开的, 实体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 的程序才能实现。其原因是:

  (1)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

   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 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

  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 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机制, 严格依循程 序才能使实体得到完全遵守。

  如法律要求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 自愿,违背自愿原则而进行调解,即违反了程序也使法律保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未能遵守。

  (2)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 程序通 常被理解为一定的秩序或有序性, 依循既定的程序行为才能形成 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与无序状态相对立的。而诉讼程序都是 依据一定的审判规律和经验所总结出来的规则, 而且经过了审判 活动的反复验证,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个案件从起诉、受理、 开庭、裁判到最后执行,只有依据一定的程序循序渐进,才能保 证诉讼具有秩序。

  (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

  程序是诉讼活动 规律的总结,依循序渐进的程序进行,才最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裁 判。因为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了诉讼各方对诉讼的平等参与,保 障了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 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 格尊严和自主意志,裁判者要充分听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裁判 活动要公开和民主,裁判权要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公正的程 序强调各个诉讼参与者的功能自治, 保障当事人的理性和平等对 话,使争执点更加集中、明确、完整,使法官在裁判中对争执的 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具有更为准确的了解, 这些都是保障裁判结果

   公正的必要措施。

  而通过公正的程序获得的裁判也能为社会公众 所承认。相反,那些违反程序的做法,如先定后审、上下事先沟 通、甚至在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只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4)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是不可少的, 但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容易导致裁判权的 滥用,因此为保障裁判公正,就必须通过程序制度对法官的自由 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程序制度的设计,如关于审级、审限、 回避、公正审判、审判监督等都有旨在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 适当的限制,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越适当,则程序将表 现出其更大的合理性。所以,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是防止滥 用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公正司法的重要条件。相反,在审判活 动中如果允许法官不依循程序,完全自由裁量,极易导致司法腐 败和不公。

  三、程序公正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程序的独立价值还表现在它不仅是保障实体规则的工具, 而 且在弥补实体规则方面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 发展迅速,科技日新月异、社会生活变化很大,而成文法的固有 的局限性使实体法很难迅速地反映变化的社会经济情况, 因此实 体法的漏洞甚至出现某些不公正现象是难以避免的。在此情况 下,需要法官依循正当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而正确地解释并 适用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 案件的逐渐增多, 案件越来越复杂, 对裁判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与此相适应,对程序公正的要求

   也会更高。法官的裁判活动不仅要实现实体的公正,而且也要实 现程序的公正。例如证据法则主要是程序规则,如果证据法对有 关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分配问题以及证据的认定标准等都作 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也可以极大地弥补侵权法、合同法等实体 法规定的不足。

  四、程序公正使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 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然 而,司法要具有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要严格依循公正 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 超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依循法定的 程序, 不仅是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 导下进行的, 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 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 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 是独立、 公正、 秉公执法的, 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认同。

  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 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篇四: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文编码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 专 年 学

  者 业 级 号 法 学 2005 级

  院 (系)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 期

   中文提要: 中文提要:

  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 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 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 关键词:

  程序公正 正文: 正文: 序言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 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 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 年全国 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 74143 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 12045 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 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 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 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 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 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 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 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 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 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 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 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 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 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 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 一掷的选择.① 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二, 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第 1 页

  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

  中西方比较

   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这正如世 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 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 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 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 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 发点和归宿.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 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 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 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 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 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 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 相信大家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它的结果是那么的让人无法接受.是的, 犯罪者居然逍遥法外司法机关竟不予以惩治.但,我相信一点,就是在中国一定很难发生 米兰这种达事件,这便是实体公正对中国人民的影响.但是,在西方,它却可以被接受认 可. 1965 年,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小镇发生的一起强奸案引发了"米兰达警告"的 产生:一名叫欧内斯特米兰达的成年男子在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挟持一妙龄少女至镇外 并将其强奸,案发后米兰达便老老实实地招供案情,法院据此裁决其犯绑架,强奸两项重 罪,判刑 50 年.但米兰达在与律师交谈后立即提起上诉,官司居然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 最高法院,最终,"九头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大法官,系美国宪法的守护 神)以"警察未告知米兰达享有沉默权", 且"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违反宪法第五修正 案(即:警察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为由判决将米兰达无罪释放.同 时,厄尔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将该判例建立的两项刑事诉讼规则公开告诫于警察,其中 之一便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又称米兰达忠告),其大意为:大凡 拘捕或审讯犯人时,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如下说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 的说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这句对白经常在欧美,香港拍摄的电影,电视中 由警察在办案,缉捕犯人时重复地,不厌其烦地使用,对于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中国人来说,如此场景如同米兰达最终被无罪释放一样令人百思不解.

  第 2 页

   沃伦大法官对于米兰达逃脱了正义的惩罚,沉默权是不公正的等等抨击进行了回应: 判处米兰达 50 年刑期,是不公正的程序产生了公正的实体,而释放米兰达,虽是实体的 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 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换句话说,明知实体不公,也要维护程序公正,这就是最高 法院坚定不移的立场. 在美国人的眼中,司法公正,首先就是要程序公正.司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十分严格地 遵守程序,而不能任意地破坏司法程序.其用意与我国古代先贤之观点不谋而合:个案的 实体不公正无法得到纠正仅仅是破坏了水流,对整体司法制度的危害仅是局部的;但程序 不公正而得不到纠正却是破坏了水源,从而将导致整体司法制度的受损. 四,中国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中国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 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极为普遍和自然.这于中国根深蒂固的历史有着不可分 割的关系.中国人会认为重程序是死脑筋.所以中国人是无法忍受米兰达案的存在.中国 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亦认为: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 (一)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 (二) 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 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羁押对 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② 这是一个传统问题.一直以来我国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过程中 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见因过分强 调实体正义而将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但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就连受诉都也因身份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而遭受不应有的拖累.这样的结果,不管当事 人哪一方都是不愿意接受的.由此也可发现其严重弊端.对于实体公正的过分强调并不能 有效地保障正义的实现,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是实现不了的. 五,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的理由: 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的理由: (一) 司法行为主要是一种按照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独立进得判断的活动,而程序是实现 这种判断过程产生公正结果的必要条件. (二) 只有将司法程序活动纳入公正程序的轨道,司法活动才能摆脱任意性的支配,排 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三) 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是判断一个案件在实体上是否公正的测检器. (四) 只有做到程序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对特定的司法行为具有公正的感觉. (五) 程序公正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够评判和实现的公正标准.只要这种标准设 计科学,合理,程序公正应该是能够实现的;而只要程序是公正的,那么结果通常就是公 正的或者应当视为公正的.③ 六,生活中的公正:拨开云雾见光明. 生活中的公正:拨开云雾见光明. 最新推出一部日本影片: 《死亡笔记》 ,这部影片在大中学生中掀起一股热潮.我个人 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也许往往与人们所期望的相反.就如此片中的龙琦与夜神月,他

  第 3 页

   们争论的焦点便是谁才是真正的正义.夜神月利用死亡笔记使许许多多钻了法律空子逃脱 法律制裁的人受到了应得的惩罚.他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是申张了"正义" .这可以拟化为 实体公正,可是我们也看到了他的这一做法带来的后果:社会混乱,疯狂,人们整日生活 在恐惧之中.如果这便是公正,那么我想更多的人们更希望不要这样. 大一时老师曾向我们讲述了一个著名案例: 《肖申克的救赎》 ,我深深的为男主人公的 聪慧所折服.我们也同样可以看到在判处其有罪时,律师的猜测指控和陪审团激愤的情绪 确实左右了法官的判决.试换一角度想:如果严格执行程序上的公正,并没有确凿的证据 证明我们的主人公有罪,那么又怎会出现这一不公正的判决呢. 也因此,程序公正应当逐渐转化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我认为程序的公正应当深 化为绝对的程序公正,正如米兰达案件,即使诉讼程序仅存在小小的瑕疵,也应当因程序 不公所导致之实体公正持否定态度,因为我们最终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的公正.这 才是最终愿望. 七,我们如何做到追求真正的公正,在矛盾在寻平衡,两权相害取其轻. 我们如何做到追求真正的公正,在矛盾在寻平衡,两权相害取其轻. 实体公正优先从个人行为伦理的角度看,有利于个案正义,但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或 个案正义的最大化,有利于实现法律之外的正义,可,却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内在本质.并 与其有着难以相容的矛盾.于是,追求真正的公正便是追求二者的统一.从逻辑上分析, 程序公正,其结果可能是实体公正,也可能是实体不公正—我们所要努力的,就是二者的 统一.如果程序不公正,其结果虽同样可能是实体公正或实体不公,但无论哪种情况,我

  4 们都不可能得到两者统一.因为这种情况下丧失了执法公正的一个支柱,一个基础.○

  程序公正有可能放纵犯罪,但决不会枉及无辜;程序不公正,虽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不 让罪犯漏网,但却极易冤枉及无辜.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法治的精神认为,枉及无辜 的危害远远大于暂时的放纵罪犯,所以对程序公正的追求理应放在首位.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一个观念:不冤枉一个好人,往往需要我们做出这样一种有胆识 的决择——暂时放过一个我们主观上认定的"坏人" .因为从法律上说.没有合法,足够 的证据认定的"坏人" ,仍然是一个应当洗清嫌疑的"好人" ○ . 5

  附 录

  本课题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含中西方比较)的一些浅薄研究是笔者在法学专业张 宇琛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同时,在课题操作中,笔者亦适当引用了国际法学界专业 人士的一些观点,但仅作为参考.本文立足于法学先贤的研究基础,继续探索,提出自己 的观点,以期对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这一普遍现象的研究有一全新进展.知识所限,所做 题论难免有纰漏,还望指导老师给予斧正.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资料

  ①《观注程序公正的定位》 2005 年 9 月 23 日 中国政法大学

  第 4 页

  陈光中

   ②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 ,载《法治秩序的建构》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季卫东 ③《北京日报》2005 年 9 月 19 日

  4 ○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5 ○《人民日报》2003 年 4 月 25 日, 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

  第 5 页

   �

  

明翰范文网 www.tealighting.com

Copyright © 2016-2024 . 明翰范文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明翰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浙ICP备16031184号-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