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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标准治理:概念界定、现状成效与优化路径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24 19:25:03 推荐访问: 成效 界定 路径

王芳?张新新

【摘要】为推动实施数字出版标准化战略,提升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水平,探讨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概念特征、治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优化路径,即健全数字出版制标机制、完善数字出版贯标机制、强化数字出版标准监督评定机制,以期为完善我国数字出版标准治理体系和推动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  键  词】数字出版标准;
数字出版治理;
数字出版标准治理

【作者单位】王芳,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
张新新,上海理工大学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化战略视域下的中国特色数字出版理论建构”(21FXWB0

24)研究成果;
2019年度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自主选题项目“数字出版理论体系重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230.7【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3.09.010

数字出版标准治理作为数字时代数字出版行业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在党中央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使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数字中国,数字出版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治理显得尤为重要。数字出版标准治理在保障数字内容质量、保护知识产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以及提升用户体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研究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和优化路径,以期为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发展和改进提供有益的建议,推动数字出版行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一、数字出版标准的内涵与特征

数字出版标准是指针对数字出版各个环节、相关行业,经相关机构协商一致制定并由主管部门认定批准,为实现最佳秩序而共同遵守、重复使用的规范性规则。数字出版标准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数字出版标准是指对数字出版行业涉及的各种标准、规则、规范等进行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的过程;
狭义的数字出版标准是与数字出版行业相关已经制定、正在制定和将来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数字出版标准既具有标准的一般性特征,也具有专属于数字出版的特殊性特征。具体而言,数字出版标准的主要特征有如下几点。

1.以数字出版为标准化对象

数字出版行业以数字出版的特定主题为标准化对象,以一组相关的数字出版标准化对象为数字出版标准化领域,以数字出版这个客观存在为标准化本体。数字出版标准以数字出版的特定主题,如数字出版产品、数字出版流程、数字出版管理、知识服务、数字出版人才等为标准化对象[1]。数字出版标准化可以限定在任何对象的特定方面,如数字出版产品的AR出版物、VR出版物或数字出版流程、数字出版人才等。

2.科学性

数字出版标准以数字出版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数字出版基础标准、术语标准等应吸收数字出版科学最新研究成果,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通用性以及合理性。数字出版技术标准须包含大多数代表性专家认可的、体现最新技术水平的技术条款,以作为公认的技术规则。正是因为以数字出版科学、技术和经验成果为基础,数字出版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指导性、时效性才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证,进而发挥应有的秩序和效率价值。

3.权威性

数字出版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尤其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数字出版国家标准的发布机构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数字出版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机构为出版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署,由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出版物发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化具体对象的不同进行行业标准的归口提案。

二、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现状与成效

数字出版标准治理是通过数字出版领域的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规范的研制、宣贯、培训和落实,来管理和服务数字出版活动的治理方法、行为和措施的总和。作为数字出版的一种治理形式,标准规范调控是数字出版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采用推荐性标准的形式进行指导和规范。在“十四五”时期,关于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出版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融合发展、为数字出版工作提供重要指导,最终实现数字出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2]。自1984我国出版标准化工作正式开始,我国数字出版标准治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表现在数字出版标准机构体系搭建逐渐完善、数字出版标准治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日臻重要三个方面。

1.数字出版标准机构体系搭建逐渐完善

从国家到地方,从行业到组织,参与数字出版标准制定的主体群体逐渐扩大。我国当前已经拥有覆盖数字出版完整产业链的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42家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200多家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一些企业、联盟、组织机构参与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下达国家标准计划,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协调、指导和监督数字出版标准工作等。近年来,数字出版领域的国家标准主要有:新闻出版知识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累计10项分别获得批复,目前已累计发布《知识资源建设与服务工作指南》等7项国家标准,同时《新闻出版  知识服务  知识体系建设与应用》等3项国家标准处于在研状态;
中小学数字教材系列国家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的基本流程,已发布实施的主要有《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等3项国家标准[3]。

(2)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累计修订236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中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有84项、行业标准有99项[4]。截至2021年底,全国出版物发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累计制定1项国标、修订1项国标,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标49项。此外,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完成1项国际标准、26项国家标准、95项行业标准。全国版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截至2022年4月已发布国标11项、行标69项。这些数据表明当前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已经取得显著进展。

(3)其他组织

数字出版标准治理中,各企业、联盟、协会组织主体性作用不断增大。比如: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于2019年5月成立了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9年3月发布了《ISLI服务注册元数据规范》等5项团体标准,立项21项团体标准;
广东省出版集团数字出版有限公司于2018年联合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共同研究了《出版业AR技术应用规范》标准的制定。

2.數字出版标准治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随着技术对数字出版行业的不断渗透,数字出版标准研制范围不断扩大,标准体系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以适应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数字出版行业及市场的发展需求,这表现在层次性更清晰、体系更健全和市场结合更紧密三个方面。

(1)数字出版标准层次性更清晰

根据“国标更强,行标更专,团标更活,企标更高”的标准化原则,数字出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侧重点各不同:国家标准要求更高,可以与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数字出版国家标准并跑,甚至领跑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
行业标准侧重专业化,体现数字出版行业性特征,能够有效区隔数字出版行业与其他行业;
团体标准更加灵活,建立在数字出版一定团体范围共识和行动的基础之上,目的是在数字出版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使团体能够共同或重复使用该标准以解决现实或潜在问题;
企业标准要求更高,是指所制定的数字出版企业标准水平更高,能够反映数字出版机理规律,代表最前沿、最新成功经验或最新数字出版模式路径等。

(2)数字出版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信息中心负责的数字出版标准体系项目,包括《数字出版标准体系表》等4项基础性文件,以及11个相关分领域的研究报告。同时,各个分领域的数字出版产业标准也在不断研究和制定[5]。此外,《2021—2022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指出,出版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健全,包括《数字版权保护可信计数技术规范》等5项国家标准、《知识关联服务编码KLS》等6项行业标准;
《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等3项国家标准、《中小学数字教材  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等5项行业标准获批立项[6]。这些都表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标准保障体系在诸多方面持续完善,正在向科学化、全面化方向迈进。

(3)与市场结合更加紧密

在教育出版方面:首批中小学数字教材国家标准于2022年发布实施,包括《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等3项数字教材国家标准。此外,数字教育出版行业标准《数字教材标准体系表》对教材的数据、音视频、交互等做了严格的要求[7]。

在版权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完成,一系列行业立法、司法解释及政策陆续出台,为数字出版标准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数字产品的识别、交易、登记等版权问题的解决路径有序推进,成为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重点项目。

在大数据出版方面:《国家文化大数据标准体系》确立了文化大数据基础应用标准体系、监管标准体系、供给端标准体系、生产端标准体系、云端标准体系以及需求端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文件的出台对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

3.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日臻重要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并积极推进数字出版标准建设。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提高数字出版的质量和效率,还能统一数字出版的规范和标准。2010年发布的《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数字出版相关标准研制工作[8]。此后,新闻出版“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均对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作出规定,基本建立了数字出版领域的标准体系。2021年印发的《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对数字出版标准化、数字出版标准治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2021年10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数字出版标准治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9]。

三、数字出版标准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出版标准虽然起步较早,但是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发展较为缓慢,标准化水平较低,“重编制、轻宣贯”的问题始终存在,各领域标准未做到完善统一,与市场需求不完全适配,标准的制定阶段、宣贯实施阶段仍面临许多挑战,数字出版标准治理在“拉动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品质、推进产业发展”[10]方面还存在短板。

1.数字出版标准治理体系不完善

当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面已经相对完善并推广实施,而我国在内容生产、内容加工、平台、终端以及存储管理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同时,强制性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款所占比例偏低,导致无法充分利用和整合数字资源,造成数字出版行业中各大出版机构出现信息孤岛、资源浪费、执行力度不强等问题,阻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协调性和持久性发展。

(1)标识符标准不统一

我国期刊技术提供商、出版社都采用各自的标识符标准。例如:高等教育出版社实行HEPDTD企业标准,主要处理期刊全文XML格式;
2012年玛格泰克推出MagtechDTD标准,该标准只能用于网络出版和印刷出版;
2014年中华医学会杂志制定符合医学领域要求的CMAJATS标准。相关企业以这些标准为依托,花费了大量财力物力打造平台或者系统,却仅围绕自己所在的领域建设,仅满足本企业的使用需求,未能及时上升到团体标准或行业标准,且不能横向兼容,一旦脱离各自的数据库,唯一标识符就毫无意义。

(2)文档储存标准不统一

不同的出版社文档储存标准不统一。出版社为了满足不同平台和设备的兼容使用需求,进行文档整理和资源发布时,都希望一次加工、多设备应用,但是当前市面上有很多种文档储存格式,如PDF、EPUB、CAJ、HTML、TXT、XML等。这些格式标准不统一,给出版社整理文档、备份文档带来困难。此外,这也给用户阅读和体验带来极大的影响,读者需要同时下载不同的阅读器软件进行阅读,当遇到格式不兼容时,还会出现文档丢失、字符格式错乱、数据资源丢失等问题。

(3)强制性标准比例偏小

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但大多数数字出版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首先,数字出版标准强制性不足会影响数字出版的安全。部分数字出版物未遵守内容、版权、隐私等方面的标准,导致在传播过程中出现侵权、泄露、篡改等问题,影响了数字出版物的合法性和用户的信任。其次,数字出版标准强制性不足会影响数字出版相关工作的效率。有些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元数据、索引等不符合标准,导致在数字出版存储、检索、分析中出现冗余、缺失、不兼容等问题,影响了数字出版物的可用性和可管理性,增加了数字出版管理的成本和时间。最后,数字出版标准强制性不足会影响数字出版的导向。由于有些数字出版物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社会价值观等方面,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可能会造成信息混乱、误导公众等后果。

2.标准制定阶段面临的问题

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实施就如同“1”和“0”的关系,有了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出台,宣贯和实施才有意义。做好标准制定阶段的工作对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至关重要,能为后续的工作奠定基础。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规划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则。然而,相关部门在标准制定阶段仍面临分工不明确带来的标准不统一、标准制定参与不足、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标准来源渠道单一等问题。

(1)标准制定部门协调性有待加强,分工配合有待强化

在技术的推动下,线上线下产业深度融合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意味着标准化工作实施涉及的部门和参与单位也是跨领域的。目前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仍然存在沟通不充分、协调性不足等问题,这导致出现数字出版标准制定杂乱、标准内容重复等现象,无法充分发挥标准本身的作用。此外,由于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也出现重复制定标准等现象,如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手机出版物质量规范》与全国新闻出版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手机出版内容质量管理规范》就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等资源,也给标准审批工作带来了影响。

(2)标准制定参与度不足,标准来源渠道单一

由于我国数字出版行业是技术先行,传统出版业才逐渐走向数字化转型,标准制定参与不足、标准来源渠道单一是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

当下,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制定参与人员出现了“三多三少”问题。一是小企业和传统出版企业参与度不足。大企业和互联网技术公司热衷于制定标准,以此提升行业门槛,而小企业无力或者不愿参与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这样可能会导致一些领军企业形成垄断优势,小企业无法与大企业在市场上公平竞争。二是国内标准多,国际标准少。从全球数字出版标准制定来看,我国相关标准参与度和制定仍处于劣势地位[11]。三是主持起草者贡献多,而参与起草者付出较少。一项标准往往需要有多层次的覆盖面、较广范围的代表性,方可確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标准宣贯的落地性,而在实践中,往往是以主持起草的专家意见为准,其余参加人员则缺乏系统、全面、深入的参与起草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3.宣贯实施阶段面临的问题

数字出版标准的实施是整个环节最重要的工作,也是标准化工作的最终目的。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化领域一直有“重编制、轻宣贯”的现象。标准需要在出版市场中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实践,才能发挥作用。当下,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在宣贯推广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很多标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标准应用的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部分标准缺乏知晓度和认同度,数字出版相关产业链人员对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缺乏充分理解,这些都给标准宣贯推广工作带来了困难[12]。

(1)实施过程中标准迭代不及时

传统的标准研制周期和复审周期往往耗时较长,与数字出版的标准体系需要动态维护之间产生了矛盾。一方面,因为数字出版发展技术迭代快,很难形成广泛适用的标准,若标准未能及时根据市场和环境需求作出变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很快就会被淘汰;
另一方面,除了标准制定部门和相关产业会对迭代有所关注,很多出版机构对此都持观望状态,同时也缺乏专门负责研产和标准维护的人员[13]。

(2)推荐性标准执行力度不足

当前数字出版已经制定和发布的数字出版标准数量在逐步增加,但只有那些涉及市场准入或者政府用于数字出版的标准才能被有效使用。对企业来说,标准是否采用几乎不影响其内容加工出版、产品营销和用户市场,因此缺乏采用标准的主动性,从而导致数字出版标准采用率较低。在数字出版产品研发环节、技术应用环节、市场运营环节,真正能够基于标准化理念和思维开展工作的出版机构并不多。同时,数字出版标准对数字出版项目实施、人才体制机制的影响也相对有限。

(3)标准实施评价考核体系不完善

数字出版标准的应用执行工作是一个持续性、常态化的工作,但我国数字出版标准发布后存在监督不力、标准执行监管的措施不到位、标准与行业需求脱节、标准的适应性不足和反馈机制信息掌握不全等问题,导致标准实施执行不到位,影响了数字出版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的具体监管,确保企业团体按照标准开展工作,并积极推动标准实施考评工作的进行,这些都是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四、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优化路径

数字出版标准治理是在发展过程中根据本行业要求,吸纳国际标准以及国家标准逐渐完善和推行的一个相互依赖和互动协调的过程。因此,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逻辑也应当围绕政府、行业、组织等主体在标准制定、推广、实施和监督中面临的问题展开[14]。

1.健全数字出版制标机制

数字出版相关标准的制定要在符合程序化和管控的流程中进行,标准制定的人员需是专职人员,且标准内容要服务于公众,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1)拓宽数字出版标准来源渠道

第一,将有代表性的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准行业标准,即企业在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基于团体标准的实施思路,其他企业都要遵循其标准。二是由企业作为主要起草人员编写行业标准,经过相应机构的组织、审查、批准、发布等程序,使其择机成为国家备案的行业标准。

第二,推动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发挥主体性作用,研发高质量、创新性标准。例如,2018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委员会提交的《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3项标准,是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典型代表。

第三,走国际化战略,关注国际数字出版标准新动态、新方法和新领域。一是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加强与国际数字出版标准组织和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以保持数字出版标准的国际化和先进性。二是推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数字出版标准的互认和协调,促进数字出版的跨文化交流合作。三是进行国际标准的本土化改造。例如,我国参与了EPUB国际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EPUB OPF电子出版品结构资料中文规范书v1.0》等相关标准,以适应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需求。

(2)广泛参与,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标准的制定应当在充分调研数字出版市场的基础上,与数字出版产业链上各方广泛合作,打破信息壁垒,减少数据孤岛现象。其一,调动出版社、数字出版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数字出版个人和组织在数字出版标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同时,多方参与协调沟通,这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减少行业垄断以及避免因重复工作造成资源浪费,推动数字出版实现更长远的发展。其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数字出版标准化信息共享平台的服务功能和推广功能。借助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数字出版信息资源的整合:一方面,能够防止大型企业长期独占数字出版标准制定主导权,引发市场垄断、恶性竞争等后果,保证数字出版标准制定的合理性和平衡性;
另一方面,综合性平台有利于数字出版标准宣贯推广、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形成反馈和监管机制,方便公众了解数字出版标准的实施动态和效果。

2.完善数字出版贯标机制

数字出版标准一旦形成,在出版市场中应用和推广的程度是检验标准化水平、标准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发挥數字出版标准能效的重要体现。完善数字出版贯标机制可从加强政策支撑、促使多元主体参与、建立数字出版标准动态维护机制这三方面展开。

(1)加强政策支撑

推动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其一,强化数字出版标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执行;
再如,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法律手段维护标准范围内的版权和著作权。其二,将事实标准转化为正式标准,提升强制性标准所占比重,进而提升数字出版标准的地位和权威性。

(2)鼓励多元参与

鼓励行业、企业、协会等主体参与数字出版标准宣传推广工作。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通过评定、激励等方式推动各方人员参与数字出版推广工作;
行业组织通过访谈、网络宣传、倡议书等方法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企业管理人员须增强标准化意识,引进复合型人才;
协会通过制定配套的指导手册,以活动的形式推广数字出版标准。例如,美国书业研究会开展交流、咨询、展会、培训等活动,满足了消费者对数字标准信息和服务的需求[15]。

(3)建立动态维护机制

建立数字出版标准动态维护机制,以及数字出版标准实验室或者认证机构,积极开展数字出版标准建设项目等工作,及时根据数字出版市场变化以及标准适应性作出调整和修改,有效发挥标准的规范、引导、定向作用。比如,2022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了《关于实施出版业科技与标准创新示范项目的通知》,面向出版相关高校、企业遴选标准研发的成果和标准应用示范单位,并给予经费资助。

3.强化数字出版标准监督评定机制

数字出版标准化是出版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标准的实施情况成为检验标准化效果的方式之一。这可以从数字出版标准审核复审、监管制度、反馈、评定四个方面提升数字出版标准的实施效能。

(1)组建权威审核队伍,提升数字出版标准内容质量

其一,引进数字出版标准复合型人才,建立权威、专业的审核队伍机构,加强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数字出版标准审核中的应用,搭建数字出版标准数据库、语料库、规则库和专家库[16],关注专家队伍的整体素养,提升标准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其二,健全数字出版标准监管体系,提升数字出版标准执行力度。监管制度的确立,能够提升数字出版标准服务效能,促进数字出版标准体系高效运行,是标准有效推行的重要手段[17]。同时,要健全政府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畅通反馈渠道,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

(2)建立评定机制,激活数字出版标准创新活力

评定机制是为了评定数字出版标准的实施效果。数字出版标准的评估应围绕标准适应性、创新性、推进方式、实施效果、复审修订等指标,采用满意度调查、出版企业内部评价、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对数字出版标准化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采取相应激励措施,为数字出版标准化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3)基于反馈和评估的结果,修订与完善标准

一是建立数字出版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收集和分析数字出版标准的制定情况及实施效果,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标准进行复审。二是加强标准的检测和监督,确保数字出版标准的执行效果,对不符合标准的数字出版产品和服务进行整改或相应处理。三是参考国际标准和先进经验,提高数字出版标准的国际化水平,促进数字出版标准的跨境交流和合作。有效评估、及时反馈、强化监督、加强交流,不仅可以增强数字出版标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各方的有效参与,而且能提高标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五、结语

数字出版标准治理是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出版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数字出版标准治理在实现市场规制、资源共享、降低成本、提升数字出版产品内容质量和服务、推动数字出版高质量发展、打造良好的国际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要积极推进数字出版标准治理的研究和实施,健全数字出版标准体系,促进数字出版行业的规范化、创新化和国际化;
同时,也要关注数字出版标准治理面临的新挑战和新机遇,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动力,以创新为核心,以开放为基础,不断完善数字出版标准治理体系,实现数字出版标准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数字出版高质量发展、实现出版强国目标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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