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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主权的历史唯物主义逻辑

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30 19:20:03 推荐访问: 主权 历史唯物主义 逻辑

盛文楷,肖光荣

摘 要:历史唯物主义逻辑是我们理解网络空间主权产生及其正当性的“钥匙”。主权观念诞生于由生产力发展、生产方式变革而形成的经济社会之中,其本身的确立和发展又为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变革创造有利条件。网络空间主权的产生和发展同样是循着这一逻辑展开的:网络技术渗透到当代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了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新的经济社会关系,这些新的关系只有在国家主权的规制下才能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空间主权;
历史唯物主义逻辑;
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3)02 - 0062 - 0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以坚定的意志品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即国家对内管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的自主管辖权,对外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独立权,以及防止侵略的自卫权。自博丹首次提出主权概念以来,关于主权的争论就一直存在,而主权是否适用于网络空间再次成为人们争论的热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此作出解答,本文拟以历史唯物主义逻辑揭示网络空间主权的产生及其正当性。

一、国家主权产生和嬗变的历史唯物主义逻辑

(一)生产力发展与国家主权的提出

马克思揭示了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变革的决定作用,并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当生产力发展到足以促使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变革的历史阶段,政治制度、思想文化等上层建筑也随之发生变迁,主权即是其中重要一环。

首先,生产力发展引发了新生的资产阶级对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诉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14—15世纪逐渐萌芽,而当时的西欧还处于封建社会的教权统治下,封建格局阻碍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限制了工商业的成长空间,教会中存在的等级森严、思想禁锢、仪式繁杂等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新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最先从思想文化领域开始了反封建教会斗争,继而从政治思想领域开启了对世俗最高权力的推崇。德国的马丁·路德、法国的让·加尔文、瑞士的茨温利等宗教改革先驱用实际行动开启了反对封建教会的斗争,他们从理论上论证最高权力应归于皇权而非教权,在实践中一度在局部地区夺取了最高统治权。英国国王亨利八世和议会也在16世纪30年代开始主动进行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措施的颁行,弱化了教廷对英国的影响。在《至尊法案》中,国王有任命神职人员、规定教义的权力,树立了王权是国家唯一最高权力的观念。围绕国家最高权力及其行使进行深入研究的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在《论共和六书》中摒弃传统神学政治思想,以世界眼光思考國家政治,首次以绝对、不受限制、永恒、最高等作为特征论述主权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属性,被誉为近代主权学说的鼻祖。17世纪,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君主主权”论,洛克倡导“议会主权”论,卢梭首次明确阐述了“人民主权”理论,这些政治思想家对于资产阶级国家主权的归属和运行进行了极富创造力的探索。

其次,对外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国家在谋求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进一步释放了生产力发展的空间,资产阶级国家的市场越来越不能满足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欲求,于是对世界范围内的资源进行了激烈的争夺,一度发生了破坏力巨大的战争,其中1618—1648年那场席卷全欧的旷日持久战——“三十年战争”就是这一历史进程的典型代表。为了反思战争带来的巨大创伤,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从制定国际规则的视角深入研究了如何避免战争,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国际和平和实现全人类福祉。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论证了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体、国家独立的原则、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别、主权对内最高及对外独立等重要内容。1648年,交战双方为结束战斗,在威斯特伐利亚地区缔结了一系列合同,史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国际关系体系成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首次将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民族国家构成要素等内容以国际法律的形式确立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这些内容主要反映了资产阶级对统一国家市场和有序促进国家间交流的需求不断上升。另外,欧洲列强虽重视本国主权,却不惜诉诸武力继续向亚非拉诸国进行殖民扩张,被侵略的国家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以国家主权原则作为极具说服力的法理依据,在客观上促进了主权观念的传播。

(二)技术进步与国家主权发展嬗变

国家主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引发的政治上层建筑变革的产物,它伴随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展。

1.交通技术的进步与制陆权发展。制陆权指民族国家独立自主地对其所辖领土及附着于领土的资源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权力。自世界近代化以来,筑路权及铁路运输的应用程度越来越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实力的重要因素。“新大陆的美国是最先将铁路这种技术用于陆权的开拓的。19世纪是美国历史上扩张最迅速的时期,而这一时期也正和铁路的发展时期相吻合。”[3]55在南北战争期间,辛普森·格兰特将军通过控制“查塔努加—亚特兰大”铁路成为这场战争制胜的重要因素[4]。战争结束后,美国修建了“纽约—旧金山”这一由东至西贯穿美国大陆的铁路线以强化新开垦地区的制陆权。“铁路在欧亚大陆腹地、游牧民族的发祥地,造就了一个真正的现代陆上帝国——俄国。”[3]56-57有学者将日俄战争中俄国的战败归因为未能充分发挥铁路在保障陆权上的作用,与此相反,苏联在1920年击退日本进犯,其重要因素在于充分利用铁路快速调运足够的力量以反制敌人。[3]58

2.航海技术的发展与制海权的提出。制海权指国家管理和控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其资源以及特定海域的权力。制海权的提出与强化,得益于人们对导航技术的掌握、船舶动力系统——风帆技术的改进及蒸汽技术的运用。指南针传入欧洲并应用于航海探险,蒸汽机、内燃机先后应用于战舰,钢铁材质船体取代木质船体,线膛速射炮取代落后的火炮,以新技术为支撑的海军力量形成了西欧列强的比较优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核动力系统运用于军舰、航空母舰,舰载飞机与导弹的空中攻击超越了舰炮攻击,战术制海权从数十海里增加至近千海里,潜艇性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也不断得到改进,以其安全性、隐蔽性在海战中展示出强大的补给、防卫和攻击能力,再次刷新了人们对制海权重要性的认知。

3.航天技术与制空(天)权诞生。制空权指一个国家对其所辖航空空间的控制权。制空权是由航空技术的发明和进步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主权要素,飞机的发明及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的应用使航空技术所蕴藏的巨大的军事潜能得以充分展示。二战之后,直升机、远程轰炸机、隐形轰炸机不断开发、升级,“航空技术的划时代进步使得制空权的地位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5],加之精确制导技术也应用于战机所载的武器设备,使得制空权成为各国军事角逐的重要领域。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让人们的活动不断向更高、更大空间拓展,人类突破大气层得以进入地球外层空间,各国围绕对外层空间的资源认知、开发与争夺,生发出“制天权”的概念与实践。从1957年苏联成功发射了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开始,美国、苏联等大国的太空竞争就变得激烈起来。人类掌握航天技术虽然在总体上是服务于地表的生产和生活,如气象卫星、通信卫星的发射以及太空各类航天站的建设,但将卫星应用于地理测绘、军事侦察则涉及国家机密等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的因素。例如,得益于卫星侦察,在1967年的中东战争中,埃及击沉以色列核战舰;
在1973年的中东战争中,以色列迅速给埃及以沉重一击;
1982年,阿根廷成功击沉英国军舰。一件件典型事例,促使各国政府不得不重视对制天权的维护。

二、网络空间主权:历史唯物主义逻辑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达

(一)网络空间: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的统一

赛博空间(Cyberspace)概念最早由美国的威廉·吉布森于1984年在他的科幻小说《神经漫游者》中提出,用以表现电子装置结合人类的神经网而产生的幻境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网络空间早已超越其科幻的意象,成为人们的日常体验。美国学者马丁·C·利比基认为,网络空间是一个由网络设备、指令/程序/协议、操作系统所组成的三层次的结构[6]。事实上,完整的网络空间既有技术性的因素,也有相关用户及其活动等社会性因素。正如方滨兴院士指出:“只讨论网络基础设施……重点放在了技术层面;
讨论用户与活动……重点放在了社会层面;
两者都讨论,才是真正讨论‘网络空间。”[7]4方滨兴院士通过考察一些具有代表性国家在网络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或网络空间立法中关于网络空间的定义,将这些概念总体上分成五类: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将网络基础设施等同于网络空间,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认为网络设施和数据构成网络空间,西班牙、日本、以色列等国认为网络空间由基础设施、数据及角色构成,英国、捷克、肯尼亚等国家认为网络空间由基础设施、数据和人的活动构成,中国、俄罗斯、奥地利、波兰等国家认为网络空间由基础设施、数据、使用者和活动四个层面构成。[7]17网络空间由人的技术探索而获得,并服务于人类的各种实践活动而发挥其价值,特别是对于网络空间主权的研究而言,网络空间除了包含网络设施、指令、系统等技术性内容外,更应当包含活动于网络空间的各类角色所进行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实践活动。因此,网络空间是指网络角色凭借网络技术而进行各类活动的空间。其中,网络角色指使用网络技术的主体,网络技术包括作为硬件的网络设施以及作为软件的操作系统等,网络行为表现于网络角色对网络技术的应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网络空间活动。

综上所述,网络空间其实不等同于网络,它是由网络所构建的空间,其中网络是由通讯终端(电脑或移动设备)和通讯线路共同构成的基础设施,仅此尚不足以凸显其意义或价值,各类网络角色运用这些物理设施进行各种技术操作活动和社会活动才凸显出网络的空间意义。因此,网络空间的四要素说无疑最为可取,即网络空间是由网络使用者基于网络基础设施而进行的各类网络活动及其产生的网络数据所构成的电磁空间。第一,网络使用者是网络空间最具能动意义的主体。例如,个体形式的网民以及群体形式的社会、国家等组织。第二,网络基础设施就是各种网络信息、数据的载体与传播平台,包括网络终端、服务器、路由器等,该层面具有具体性、直观性特征,这些物理实体一般隶属于某一个国家管辖,因而具有明显的领网特征。第三,网络活动是指网络使用者通过操作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而形成的生产、生活活动,包括对网络基础设施的操作,也包括网络空间中人的各类交往、实践活动。第四,网络数据指由光、电、声、磁等构成的数字化信息或符号,是由网络使用者借助于网络设施和操作系统进行各种活动而产生,网络数据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特征。网络空间四要素中最具有社会属性的层面是网络使用者及其各类网络活动,而基础设施具有物理性特征,他们的不同特征决定了网络空间主权对不同层面的作用方式的不同。

(二)网络空间主权:由网络技术决定的主权内涵的新拓展

在网络技术商业化、民用化过程中,人类的经济实践、社会交往逐渐迁移至网络,不仅生成了国内的网络空间经济社会,而且全球化的趋势与信息网络化相互交织,更是将世界带入了“地球村”的时代。国内外网络经济社会有条不紊地运行,显然离不开公共权力的调节,尤其是主权国家。可以说,国家主权不仅不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蔓延性或跨国性而缺场,而且在很多时候显得更为重要。在网络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概念的界定上,许多国家的政府、媒体、学者均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尽管在严格意义上,网络主权仅指国家对因特网的主权,网络空间主权包括国家对因特网的主权以及发生在其上的因特网事务的主权,但从内容上看,有关讨论其实是在讨论网络空间主权。例如,有观点认为:“对内,网络主权指的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发展、监督、管理本国互联网事务;
对外,网络主权指的是防止本国互联网受到外部入侵和攻击。”[8]《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阐明了国家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职责和做法[9],其中间接地指出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内涵与外延。

结合前文所述网络空间的要素构成以及国家法规、相关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类似于主权对于领土及其资源、活动的管辖,主权无疑应延伸至网络空间,国家同样对国内的网络设施及各种网络活动具有管辖权。从对内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作用领域看,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网络设施、数据、角色及其活动的最高管辖权。其中,网络基础设施(即领网)相当于传统国家主权中的“领土”要素,网络数据相当于传统国家主权中的“资源”要素,网络用户相当于传统国家主权中的“人民”要素,而国家对整个网络空间的管辖权相当于传统国家主权中的“政权”要素。从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对外层面看,指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平等权、独立权、自卫权。各国之间的网络空间平等权指各国在国际网络空間中的治理、技术协议、管理制度议定等方面具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网络空间独立权指一国对本国网络空间进行自主管理、运行的权力;
网络空间自卫权指一国针对本国网络空间的外来侵犯进行合法抵抗的权利。类似于传统国家主权,实现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需要各国在网络空间相互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等原则为保障,即各国应彼此尊重网络空间管辖中的平等地位,不能实施对别国网络空间的攻击行为,不得干涉一国对本国网络空间的自治。综合上述观点,网络空间主权可以界定为:各国在相互尊重、和平共处、互不干涉、互不侵犯的原则之下,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数据、网络用户及网络活动进行管辖,并平等、独立地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力。

三、网络空间主权正当性的现实佐证

国家主权原则确立至今,虽然主权内涵在不断变化,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也对主权进行着各种权宜性解读,但在政治活动中,却无任何一个国家不注重本国主权。在网络化时代,国家主权学说受到空前质疑,特别是西方政府和学术界提出“主权弱化论”“主权过时论”,甚至明确提出放弃主权学说和原则的主张。但是,判断一个国家在网络空间是否提倡主权,不能只看该国如何解读,关键看他们在实践上是怎么做的。主权的真正标志体现在国家“制定法律、媾和和宣战……选任官的职位,按他自己的意志征/免税”[10]等方面,亦即国家对内立法、管辖与对外自卫是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国家主权体现于一国对内开展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对外独立参与国际事务以及针对各类侵犯的自卫权。[11]考察网络空间内政外交中有关国家的做法,不难发现,在当前的网络空间中已经客观存在了立法权、管辖权、防卫权、独立权、平等权等主权要素。

(一)网络空间主权体现在国家或者主权国家联合体(如欧盟)对网络经济(或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的立法权行使上

人类的经济交往具有交流互通的天然需要(尤其是進入全球化时代),而互联网技术具备能够有效提供互联互通服务的天然优势,网络技术由此顺理成章地进入商业领域。网络商业化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的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即交易一方按照公认标准将己方电脑上的业务文件传送到交易对象的电脑,这种通过计算机之间进行的数据传送方式,降低了过去人工传送的失误率,实现了远距离快捷无纸交易。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早期,由于增值网络收费较高,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基本限于大企业的一些业务往来。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电脑价格降低和功能多样化,再加上因特网逐渐深入到家庭用户中,成为大众化的信息传播载体,更多的商业贸易活动走进了因特网。1995年,美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是5000万美元,到1997年达到10亿美元,时至今日,美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已经突破千亿美元。[12]1996年第四季度,雅虎广告的营收达1970万美元,1997年达到7000万美元,迅速增长的流量和营收也成为推动雅虎股价升值的催化剂,其1997年市值达到40亿美元,股价翻了5倍。[12]统计资料显示,互联网公司市值在全球市值排名前10位的公司中所占比例接近50%[13]。

网络经济的高速发展显然不是在无政府状态下野蛮生长的结果,相反,针对网络空间经济交往的新形式、新特点与新问题,致力于有效规范网络经济活动始终是各国政府网络经济发展战略的一部分,这主要体现在主权国家或者主权国家联合体的立法实践中。网络经济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由过去面对面现场交易到借助网络交易而导致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不足。1997年,美国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的“一般原则”部分虽然阐述了由于网络具有自由蔓延、跨越国界的特性,传统法令将很难在网络空间适用,提倡“民间主导发展”“避免政府对电子商务施加不必要的限制”等,但也明确提出“政府参与的必要性”“应该致力于支持创建和维护一个开展商务活动所需的、可预见的、基本的、简单协调的法律环境”[14]474;
“问题处理意见”部分在涉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时提及:“如果个人隐私问题不能通过产业的自我规范和技术的应用得到解决……它不得不更直接地参与保护客户在网上的隐私权问题上做出的任何选择”[14]487-488;
其中还谈到“美国将继续就政策问题同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理事会进行磋商……以适应美国的措施”[14]488。这些规定凸显了即便是美国这样的网络技术强国在互联网经济的起步阶段不仅非常注重坚持国家主权最高性这一基本底线,而且注重在对外交往中争取有利于本国网络空间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保护本国网络空间经济权益。欧盟于1997年颁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虽然该方案的直接目的是促进欧洲形成统一、畅通、繁荣的网络电子商务,但并未忽略欧洲各国主权这一重要因素,在《关于欧盟委员会有关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的报告》(1997年)中就明确了设立地国管辖原则[15]。按照该原则,网络电子商务公司只要在其设立地合法,就能够在欧盟各成员国开展业务,并受到保护,这是尊重各国平等权原则的充分体现。当前,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各国围绕网络广告的真实性、网上咨询的有效性、网络购物的可靠性、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以及网上银行的信用度方面加强了立法,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二)网络空间主权体现在国家对其内部的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对外部各类网络侵犯的自卫权的行使上

当前,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遍及全球的共享技术载体,形成了全球网络空间,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认知思维方式、信息传播与信息处理方式等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攻击、谣言、色情、盗版、欺诈、侵犯隐私、种族歧视甚至恐怖主义等种种乱象也充斥网络空间,对此,各国政府加强了管辖权。1996年,虽然美国针对打击网络色情的《通讯规范法》一经颁布便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而流产,但该法成功引起了多国政府开始注重对网络空间进行立法规范。2010年,美国为了打击网络盗版,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起了“我们网站的行动”,该行动有一个惩罚力度比较大且比较有效的措施——对涉及盗版侵权且属于美国管辖范围的网站域名进行没收。在2010年至2014年间,美国政府通过这项行动共没收了2700多个域名。在针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上,各国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如印度在《信息技术法》中规定,在网上散播谣言者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者,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
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公然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16]即便是一向注重“言论自由”的美国,也通过130项之多的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如在2006年针对一名女性起诉另一名女性通过网络攻击她是“骗子”等不实内容,美国联邦法院依据《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判决后者诽谤罪,并裁定诽谤者赔偿1130万美元,这在当时创造了由言论攻击引起的赔偿的最高额度。[17]印度等国政府曾屏蔽或封锁涉及宗教、政治、色情等敏感内容以及可能引起社会动荡的信息的链接或网站,印度政府认为在一些特殊的“必要及紧急”的情况下,如涉及主权和领土完整、边防与国家安全等问题时,允许中央政府命令中介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任何网站进行全站屏蔽。[18]

各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做法,也凸显出国家对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例如,法国政府被议会赋予能够在没有法庭判决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屏蔽涉嫌网络恐怖主义或儿童色情内容的网站,2015年3月16日,法国政府便依据此项权利屏蔽了5家涉及传播恐怖主义的网站[19];
印度的《信息技术法》规定,对于在网络言论中涉及恐怖主义内容等故意危害网络安全者,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2014年10月,英国政府会同微软、推特、脸谱等网络巨头,共同就打击恐怖主义问题进行探讨,在此番沟通中,政府要求互联网企业主动提供关涉恐怖主义的信息以协助警方的反恐行动。[20]中国等国家在接入互联网之后,鉴于网络具备传播新闻和思想文化功能,意识到本国网络空间自卫权的重要意义,处于维护本国的意识形态安全考虑,在技术上实施了防火墙等措施。我国于2016年发布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指出:“维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依法管理我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活动,坚定捍卫我国网络主权。”[21]

(三)网络空间主权还体现在各国对国际网络空间的独立权、平等权的追求上

各國在国际网络空间对于独立权、平等权的追求,可通过在国际社会针对网络域名这一核心资源的分配权、管理权等方面的交涉中得到体现。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曾在1998年提出,为增进互联网的全球化,明确要求由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而非私人部门管理域名系统。[7]90而域名系统是保障互联网能够顺利被访问的核心服务,美国这种霸权做法几乎遭到了所有国家的反对。鉴于此,美国提议成立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这一非营利的民间组织管理域名分配,但实际上仍受美国政府部门的管控。2002年至2005年期间,逾万人参与了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共有50名国家元首与副总统以及超过100位部长或副部长参与其中。[22]69在日内瓦会议期间,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电信联盟的支持下力争对域名管理与分配的平等权、独立权。在多方努力下,虽然域名的实际管理仍受美国政府左右,但在域名体系的运行上体现了对各国平等权及独立权的尊重,“一方面挑战美国政府对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单边统治权,另一方面也不满互联网中非政府政策制定机制的盛行”[22]70。例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开始通过与各国签署“赞助协议”,委托相应国家政府的网络管理部门对本国及地区的顶级域名进行管理,每个国家都分到了政府的顶级域名(除非该国不需要),这体现了对国家平等权的尊重;
再如,各国的顶级域名总体上是其政府相应机构在管理、维护,而且在“ICANN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支撑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服务要尊重各国政府的态度、法律的条款[7]189,体现了对国家独立权的尊重。各国在国际网络空间对于独立权、平等权的追求,也体现在各国对网络数据这一核心资源的维护中。人们在网络空间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中的活动基本都是以数字化的存储状态来呈现的,数据被类比为工业化社会的石油,很多国家因此都特别注重以立法的方式保护数据资源,如德国的《电信法》、美国的《国防部云服务网络入侵和承包条例》、俄罗斯的《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国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或规定,明确了有关数据资源的境内存储以及跨境交流时的安全评估等内容。[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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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Materialism Logic of Cyberspace Sovereignty

——On the Legitimacy of Cyberspace Sovereignty

Sheng Wenkai, Xiao Guangrong

(Guangdong Medical University,Zhanjiang 524000,Guangdong,China;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Hunan,China)

Abstract:Historical materialism logic is the“key”for us to understand the emergence and legitimacy of cyberspace sovereignty.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was born in the economic society form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and the change of production mode. Its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also created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and the change of production mode.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cyberspace sovereignty also follow this logic:network technology has penetrated into all aspects of contemporary human production and life,forming new economic and social relations that exist in cyberspace. Only under the regulation of national sovereignty can these new relations ensure its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cyberspace sovereignty;
historical materialism logic;
legitimacy

責任编辑:孔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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